簡介
三談一述制度全稱應為三談兩述制度,既廉政責任談話、任前廉政談話、信訪監督談話和述職述廉。是為了切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和監督,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強化“一崗雙責”意識,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實施辦法
三項談話制度
(一)廉政責任談話1、談話人及談話對象
(1)對班子成員的廉政責任談話由本單位黨政“一把手”負責。
(2)領導班子成員及各村(社區)、鎮屬單位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網路和工作分工,負責對所分管(聯繫)範圍內有關人員的談話。
2、談話內容。
(1)交流、了解談話對象及班子成員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特別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2)了解談話對象及班子成員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等情況。
(3)向談話對象提出廉潔從政要求,轉告民眾對其遵守廉政規定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反映、評議情況,對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行為,提出糾正和整改要求。
(4)談話對象對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意見,並結合實際,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對策措施。
3、談話要求。
(1)可採取個別談或者集體談的方式進行,並做好談話記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2)廉政責任談話一般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在談話前應提前通知談話對象,談話對象接通知後應按要求對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現狀進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績,找準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3)對談話對象反映的重要問題,談話人要及時向駐市局紀檢組反饋,必要時召開專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二)任前廉政談話
1、談話人及談話對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分管或者聯繫的領導,對新提拔任用到中層及以上領導崗位的幹部進行談話。
2、談話內容。
(1)談話對象個人執行黨紀政紀等規定情況和個人家庭生活中與黨風廉政建設有關的事項如實向組織作出陳述。
(2)對談話對象任職後在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必須遵守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提出具體要求。
(3)談話對象作出廉潔從政承諾。
3、談話要求。
(1)任前廉政談話與組織人事部門任前談話同步進行。
(2)談話記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
(3)要針對談話對象近年來在廉潔從政方面的具體表現以及新任職位的特點,因人施教,有所側重,增強談話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信訪監督談話
1、談話人及談話對象。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分管(聯繫)的領導或者紀檢監察工作負責人,對由信訪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有輕微違紀行為和廉潔自律方面存在問題的,或者對反應較多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的單位和幹部進行談話。對單位存在問題的,談話對象為黨政主要負責人。
2、談話內容:
(1)對民眾反映其存在的問題,聽取本人的解釋和說明。
(2)對可能釀成違紀的苗頭性問題,給予提醒,批評教育,促其改正。
(3)組織上認為需要提醒或需本人作出說明的其他問題。
3、談話要求
(1)進行信訪監督談話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一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或者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批准。
(2)信訪監督談話以個別談話的方式進行,談話人不得少於2人,並做好記錄(需經本人核實)。談話記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抄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備案或者存入本人廉政檔案。
(3)談話對象接到談話通知後應當自覺接受談話,不得藉故推諉、拖延。要實事求是地回答談話人提出的問題,表明態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事後追查或者打擊報復反映問題的人等,否則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
(4)對談話中明確要求改進或者糾正的問題,談話對象應及時改進和糾正,並按規定時限向本級紀委(紀檢組)書面報告結果;談話中發現談話對象存在嚴重錯誤,需進一步查實並追究紀律責任,或者談話對象堅持錯誤,拒絕接受批評教育的,談話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紀委(紀檢組)報告。
(5)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議論或者散布談話內容。因議論或者散布談話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述職述廉制度
(一)述職述廉的對象。黨政班子成員和鎮屬單位負責人。(二)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1、述職的主要內容。簡要說明本人崗位職責和分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政治理論的學習情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民主集中制、參加黨內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和改正措施等。
2、述廉的主要內容。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的情況,作風建設情況,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情況及其他需報告和說明的情況。
(三)述職述廉的程式
1、撰寫述職述廉報告;
2、述職述廉;
3、與會人員對述職述廉情況進行民主測評;
4、匯總民主測評結果,採取適當的方式向本人反饋;
5、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四)述職述廉的組織實施
1、述職述廉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鎮黨委負責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2、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要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年度領導班子考核結合起來,黨政“一把手”要在全體幹部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上進行述職述廉,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報告,在本單位述職大會前2天以一定方式發給全體幹部職工,共同接受民眾評議。
3、各單位召開述職述廉大會,應提前7天向縣紀委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4、組織測評。述職述廉完畢後,考核組現場發放黨風廉政建設測評表,對述職對象進行測評,測評表由考核組整理、統計。
5、述職述廉工作一般在當年年底前結束,並將述職述廉成員的書面材料(一把手對班子成員的述職述廉報告要審核簽字)及總結,分別抄送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
6、述職述廉工作在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的領導下,由考核工作組具體負責。對領導幹部在述職述廉報告中與民眾評議和組織掌握的情況有較大出入的,由考核組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