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
審廉字〔2003〕3號
署機關各單位、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
現將《加強司處級領導幹部廉政監督工作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加強司處級領導幹部廉政
監督工作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督促領導幹部廉潔奉公、遵紀守法、正確行使審計監督職權,現制定署機關和派出機構司、處級領導幹部廉政監督工作的規定如下:
一、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
第一條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審計署當年部署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重點工作,各單位要召開司、處級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
第二條 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切實負起責任。會前,要充分準備,廣泛徵求民眾意見;會上,對存在的問題,要嚴肅認真地進行自查自糾;會後,向署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條 駐署紀檢組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派人參加有關單位的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
第四條 在民主生活會上,司、處級領導幹部要有側重地對照檢查以下問題:
(一)執行《廉政準則》和審計紀律的情況,檢查有無違反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規定和審計紀律的問題;
(二)執行不準收受與本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個人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情況,檢查有無違反規定收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問題,有無到被審計單位報銷應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費用的問題;
(三)執行審計署關於嚴禁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規定的情況,檢查有無向會計(審計)師事務所介紹審計業務獲取好處費的問題;
(四)執行審計署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五不準”規定的情況,檢查本人配偶、子女有無違反規定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問題;
(五)執行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審計署其他有關廉政規定的情況,檢查有無違反規定的問題。
第五條 各單位對司、處級領導幹部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和審計紀律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並落實整改措施。
二、廉政談話
第六條 駐署紀檢組對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署機關各單位和派出機構對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定期進行廉政談話。
第七條 談話內容:
(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情況;
(二)執行《廉政準則》、審計紀律和其他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
(三)加強審計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對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廉政談話,由駐署紀檢組組長主談,駐署監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領導參加。署機關各單位和派出審計局對處(室)主要負責人的廉政談話,由主要領導主談,黨支部副書記、組織委員或紀檢委員參加。特派辦對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的廉政談話,由辦黨組紀檢組組長主談,機關黨委和人事教育處領導參加。
此外,對存在一些違紀違規問題苗頭或有舉報反映的司、處級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對各單位司(局)級領導幹部的誡勉談話,經駐署監察局和人事教育司提名報署黨組同意後,由駐署紀檢組組長主談,駐署監察局和人事教育司領導參加。對處級幹部的誡勉談話,由各單位主要領導(特派辦可由辦黨組紀檢組組長)主談,機關黨委和人事教育處領導參加。
三、領導幹部述職述廉
第九條 各單位司(局)級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職責分工,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履行所分管的反腐倡廉工作責任情況。
(二)執行《廉政準則》、審計紀律和其他廉政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在述職時,要報告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班子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本人履行黨風廉政責任情況以及執行《廉政準則》和廉潔從審情況;其他司(局)級領導幹部在述職時,要結合本人分管的工作,報告本人履行黨風廉政責任及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和審計紀律情況。
第十一條 述職述廉的時間,除派出審計局在每年的6月份外,署機關各單位和特派辦在當年12月,結合年度領導幹部述職一併進行。在各單位召開的述職大會上,司(局)級領導幹部要作述職述廉報告。會後,各單位對司(局)級領導幹部執行廉政紀律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二條 各單位年度總結考核工作結束後,將司(局)級領導幹部的述職述廉報告和述廉情況民主測評結果報送駐署紀檢組、監察局。
第十三條 各單位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建立處級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
第十四條 上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署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