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具體規定:
《預算法》第13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預算法定原則的內涵:
1.預算要素法定,亦即預算的主體、內容、時間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2.預算程式法定,亦即編制、審批、執行、變更、調整、決算等預算整個過程必須依法進行,且預算一經批准成為生效的法律檔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必須嚴格執行;3.預算責任法定,亦即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預算的執行,其不僅僅是政府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力,而且也是政府應當履行的一項職責。
預算法定原則的構成要素:
涵蓋全部財政收支的預算;受憲法約束的一年期法案;由法律確定預算外開支。
預算法定原則的分類
1.形式意義的預算法定:經立法機關批准通過的預算就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機關只能在預算範圍內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尤其是不得突破預算規定的支出限額。
2.實質意義的預算法定:首先,在支出金額、支出目的、支出期間、支出優先性的順序等方面賦予執行機關一定彈性空間,以協調預算與現實的矛盾。其次是控制重心的轉移,不僅要審查預算科目內部的安排,而且注重預算決策與外部因素的關聯;不僅要求預算執行者的支出行為獲得初始授權,更要確保事後的運作過程具有可持續的正當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