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責任制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ject manager(GB/T50358-2005)2.0.10
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度。根據我國《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的要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要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
項目經理責任制的由來?
項目經理責任制的由來跟建築工程的特點有直接關係:
(1) 建築材料品種繁多,市場價格隨季節變動較大,難以控制。
(2) 許多建築材料的用量,在計量時誤差較大。
(3) 建築工地的用工種類較多(模板工、鋼筋工、砌磚工等等)、用工數量較大,要想有效的組織工程施工,做到不怠工、提高每個人的工作效率,是非常困難的。
(4) 建築工程的工期一般情況下都是必須緊張的,要想按期、保質、保量的完工,最後還得把工程成本降到最低,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
由此可見,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成本漏洞是非常之大的。如果建築公司仍然採用傳統的“大鍋飯”似的管理方式:每一個工程都要由建築公司直接派人來管理,其最後的盈虧是可想而知的。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經過眾多建築公司的多年經驗積累,才形成了今天的這種普遍採用的管理模式:“建築工程項目經理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