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

項目公司也稱項目的直接主辦者,是為了項目的建設和生產經營而由項目發起人註冊成立的獨立經營並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項目公司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直接承擔項目債務責任和項目風險。

基本信息

組織形式

項目公司的組成形式主要有:契約式合營和股權式合資經營兩種。

(1)契約式經營

契約式合營也稱合作經營,是目前項目公司最常見的組織方式,它可分為法人式合作經營和非法人式合作經營兩種類型。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這個實體有獨立的財產權,法律上有起訴權和被訴權,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並以法人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是指合作雙方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合營實體,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各自以法人資格按契約規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擔責任,合作雙方可以組成一個聯合管理機構來處理日常事務,也可以委託一方或聘請第三方管理。

(2)股權式經營

由合作雙方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並按股權額分配利潤。在以項目融資方式籌措項目資金時,公司作為借款人,將合資企業的資產作為貸款的物權擔保,以企業的收益作為償還貸款的主要資金來源。項目發起人除了向貸款人做出有限擔保外,不承擔為項目公司償還債務。

職責

項目公司的職責是負責與政府機構簽訂特許協定;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建設施工契約,接受保證金,同時接受分包商或供應商保證金的轉讓,與經營者簽訂經營協定;負責同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定,與出口信用貸款人簽訂買方信貸協定,商業銀行提供出口信用貸款擔保,並接受項目擔保;負責向擔保信託方轉讓收入,例如,銷售契約收入,道路、橋樑、隧道的過橋費等。

作用

在項目融資活動中,設立項目公司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通過建立項目公司,把項目資產的所有權集中在項目公司上,而不是分散在各個項目發起人在世界各國所擁有的許多公司上,這樣便於進行管理。第二,通過建立項目公司,將項目融資的債務風險和經營風險大部分限制在項目公司中,項目公司根據其資產負債表承擔有限責任。項目公司的成立表明貸款人的有限追索不能追索到項目發起人的母公司,項目公司直接承擔項目的債務,資產和現金流量是還款的唯一來源。第三,通過建立項目公司,便於吸收其他投資者。在股權式的經營中,如果有新的投資者加入項目,不必重新劃分項目資產,只要項目公司發行新股票或轉讓原有項目公司股份即可實現。第四,項目公司可以是一個實體,即實體擁有項目管理所必須資產的公司,實際的項目運作則委託給富有生產管理經驗的管理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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