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生源故意殺人案

項生源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項生源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被告人項生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簡介

遲到十七年“真兇”項生源當庭認罪遲到十七年“真兇”項生源當庭認罪

2013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項生源故意殺人案,遲到十七年“真兇”項生源當庭認罪。17年前,蕭山發生的1995年3月20日的計程車司機被害案,最後導致陳建陽等5人兩年後被判死刑緩期執行。 此前被認定系陳建陽、田偉冬、朱又平、田孝平所為。2013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提起再審。
被告人項生源,男,1972年2月15日生,杭州市蕭山區人,曾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檢察院指控

遲到十七年“真兇”項生源當庭認罪遲到十七年“真兇”項生源當庭認罪

1995年3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項生源在杭州市蕭山區衙前鎮汽車站附近,坐上由衙前鎮吟龍村女青年徐彩華駕駛的紅色夏利計程車回家。途中,兩人因車費等問題發生爭執。當車行至杭州市蕭山區農墾一場16隊四號橋南機耕路時,項生源藉故下車,從路邊撿起一石塊隨身攜帶。上車後,兩人再次發生爭吵。項生源即用石塊擊打被害人頭面部,又掐頸、捂嘴,並將被害人拖出車外棄於路邊,致其死亡。之後,項生源駕駛徐的計程車逃離現場,並將車輛棄置於蕭山區城北水泥廠旁。離開時,項取走被害人的傳呼機、耳環、現金、駕駛證、行駛證等財物。經法醫學鑑定:被害人徐彩華頭面部及頸部受鈍性暴力作用致使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項生源因瑣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嚴懲。被告人項生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項生源表示認罪。其辯護人提出,指控項生源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還存在疑點,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庭審現場

2013年5月23日的庭審,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雙方辯論的都是3月20日的計程車司機被害案。對於當年8月發生的另外一起案件,則不在本次庭審範圍內。項生源辯護律師童斌表示,被告人項生源與8月發生的第二起案件沒有關係,項生源在作案後逃到了重慶。據了解,1997年這兩個案件是作為併案處理的,杭州公檢法三家單位都認定兩起案件都是蕭山另外5人所為。其辯護人提出,指控項生源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還存在疑點,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將擇期公開宣判。
17年前,蕭山發生的這起搶劫命案,最後導致陳建陽等5人兩年後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緣由是,經公安機關偵查,認為是他們搶劫了計程車司機並致計程車司機死亡。2012年,當地警方在偵查其他案件中發現新的線索,認為可能對上述案件的判決有影響。2013年1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訊息稱,對該案進行立案複查,並另行組成合議庭調閱案卷,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提審原審被告人。2013年4月28日,“1995年浙江蕭山5青年劫殺計程車司機案”最後一名“案犯”王建平獲假釋。至此,在2013年1月11日田偉冬刑滿釋放後,其他4名“案犯”朱又平、陳建陽、田孝平、王建平均假釋提前出獄。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法院對外公布,將對這一案件立法覆核,根據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覆核的時間期限是6個月,到了2013年7月4日正式立案覆核期滿之前,浙江省法院將做出決定,還這5名青年一個公正的判決,給社會一個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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