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人民檢察院

(十二)檢察技術處 (八)監所檢察處 (十二)檢察技術處

機構概況

1、院史院志
1950年9月,浙江省人民檢察公署設立嘉興專區分署(管轄範圍包括今浙江省嘉興市和湖州市)。1954年12月嘉興專區檢察分署更名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嘉興專區分院。十年動亂期間,嘉興市檢察機關被撤銷。1978年9月,嘉興地區重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嘉興地區檢察分院,檢察工作由此翻開了嶄新的一頁。1951年至1983年,孫善英、柳林、王震、喬逵、劉邦俊、施來昌歷任嘉興專區分署(院)檢察長。1983年行政區劃調整,撤銷嘉興地區分院建制,組建嘉興、湖州二個省轄市人民檢察院。1983年至2010年,張海江、朱立喬、王祺國、孫厚祥歷任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3年,建築面積13000平方米、投資3300萬元的市檢察院檢察綜合大樓投入使用。
2、機構設定
(1)嘉興市人民檢察院下屬7個基層院,分別為:
南湖區人民檢察院
秀洲區人民檢察院
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海鹽縣人民檢察院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
(2)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分別為:
(一)辦公室
(二)組織人事處
(三)宣傳教育處
(四)偵查監督處
(五)公訴處
(六)反貪污賄賂局
(七)反瀆職侵權局
(八)監所檢察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十)控告申訴檢察處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局
(十二)檢察技術處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
(十四) 機關黨委

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嘉興市人民檢察院是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領導全市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
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依法對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七)對各縣(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
(八)對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負責對市看守所和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法律監督;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
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十)受理單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並領導各縣(市、區)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十二)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工作和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三)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立法機關和上級檢察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釋建議,制訂全市有關檢察工作的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
(十四)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工作;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各縣(市、區)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
(十五)協同地方黨委管理、考核縣級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根據《檢察官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任免事項。
(十六)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各縣(市、區)檢察機關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十八)負責其它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部門職責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機要文電;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編髮各類內部刊物;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和保密、密碼傳真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聯繫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編撰嘉興檢察年鑑;負責對外聯絡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協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縣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事項;負責市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工作;協同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各縣(市、區)檢察機關錄用和調入人員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檢察官等級評定、變動審核審批和呈報審批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及警銜的呈報審批工作。
(三)宣傳教育處.
協同地方黨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黨的組織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政治教育和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市院理論學習中心組的秘書工作;負責市院的宣傳工作以及對全市檢察機關宣傳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組織管理全市檢察幹部的在職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組織市院機關的業務學習。
(四)偵查監督處
負責指導全市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工作;辦理縣級院批捕檢察工作中疑難案件的請示;承辦由市公安局等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和市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並負責立案和偵查監督;承辦全市涉外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或上報上級院批准、決定逮捕和公安機關提請複議、覆核,延長羈押期限等案件及備案審查;研究制定全市審查批捕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五)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承辦由市中級法院一審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工作;承擔二審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出庭工作;負責審判活動的監督和死刑臨場監督;辦理縣級檢察院公訴工作中複雜疑難案件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公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六)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處級及其他市管幹部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辦理縣級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反貪污賄賂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七)瀆職侵權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處級及其他市管幹部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以及全市有重大影響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依法進行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需要由市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對全市瀆職侵權犯罪大案要案進行督辦、協辦和備案審查;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縣級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八)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看守所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市看守所和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辦理縣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九)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辦理管轄範圍內的有關民事、行政的抗訴案件並承擔出庭工作;辦理縣級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負責對全市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備案審查;研究制定民事、行政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控告申訴檢察處(與“嘉興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和“刑事賠償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對各縣(市、區)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和單位的舉報、控告、申訴,統一管理市院受理的舉報線索,承辦向省檢察院備案的要案線索的報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辦理由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案件及縣級檢察院的請示;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控告申訴檢察業務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一)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辦理縣級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
(十二)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各縣(市、區)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負責各縣(市、區)檢察機關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的科研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劃;負責市院技術裝備管理,配合辦案部門做好視聽資料證據的收集、提取、固定和運用工作。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對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的立法和司法建議;答覆縣級院執行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檢查,負責本院檢委會的日常工作和對縣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建設的指導;組織開展檢察理論研究,指導市檢察學會的工作。
(十四)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固定資產、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等的管理及檢察業務活動的後勤保障;負責接待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五)警務處 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所轄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管理或協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銜;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協調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組織司法警察完成檢察長交辦的其它任務。
機關黨委負責院機關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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