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結果
10月10日,廣東隊韶關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原旭日電子玩具廠)員工故意傷害案、聚眾鬥毆案一審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肖建華死刑,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許其琪無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肖建華、許其琪、蔣景、廖譜生、沈文慶持械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建華、許其琪積極實施毆打行為,是致被害人阿西木江艾麥提死亡的實施者,是主犯,被告人肖建華還起到了糾集、煽動作用,並阻止醫護人員救治被害人,犯罪情節惡劣,罪行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蔣景、廖譜生、沈文慶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蔣景有期徒刑八年;判處被告人廖譜生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被告人沈文慶有期徒刑七年。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凌晨,在旭日國際有限公司宿舍區發生的員工鬥毆事件中,被告人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奧斯曼江奧布力、玉蘇普江圖爾等數十名疏附縣員工持砍刀、棍棒等工具率先毆打其他員工,被告人盧小強、廖右軍、陳意有等其他員工亦持鐵枝等工具與疏附縣員工互毆,被告人盧小強還對阻止鬥毆的疏附縣帶隊幹部進行了毆打。
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盧小強、廖右軍、陳意有、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奧斯曼江奧布力、玉蘇普江圖爾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盧小強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意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聚眾鬥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盧小強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被告人廖右軍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陳意有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亞爾麥麥提江伊斯馬伊力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奧斯曼江奧布力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玉蘇普江圖爾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