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學院“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韶關學院“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韶關學院應對廣東省教育創強爭優建高地的戰略開展“創新強校工程”而制定的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現實了不同資金的統籌使用,確保了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檔案目的

為全面推進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建設,加強和規範學校“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建設成效和專項資金績效,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高等教育“創新強校工程”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教高函〔2014〕8號)、《廣東省高等教育“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教〔2014〕130號)、《韶關學院財務資金審批程式及許可權暫行規定》等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建設,加強和規範學校“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建設成效和專項資金績效,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高等教育“創新強校工程”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教高函〔2014〕8號)、《廣東省高等教育“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教〔2014〕130號)、《韶關學院財務資金審批程式及許可權暫行規定》等相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成立“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建設規劃編制、項目評審立項、規劃及項目實施的指導與管理、經費預算及開支管理、“創新強校工程”考核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發展規劃處),具體負責協調、管理學校“創新強校工程”日常工作。

第三條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主要指涉及體制機制改革與協同創新、高水平大學及特色高校建設、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自主創新能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六大類的各類項目。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一併納入“創新強校工程”項目進行管理。

第四條 學校在每年的財務預算中設立“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主要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高等教育公用經費、生均撥款及高等教育相關專項資金。

(二)廣東省下達的“創新強校工程”獎補資金。

(三)學校事業收入(主要是學費和住宿費)。

(四)學校其他收入(經營收入等)。

(五)社會捐贈資金及地方政府部門、企業在校內共建產學研基地(孵化器)的建設資金。

第五條 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公開公平,科學分配;扶優扶特,突出重點;分項管理,集中使用;加強督導,注重績效。

第二章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規劃

第六條 學校“創新強校工程”項目規劃由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所有項目結合學校編制“創新強校工程”建設規劃時一併規劃,原則上按照省教育廳的統一要求,以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七條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規劃要緊密結合學校的戰略發展目標和頂層設計要求,充分體現“對接需求、突出重點,注重內涵、強化特色,統籌規劃、分步實施,集聚資源、務求實效”戰略思想。

第八條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在層次上分為國家級(含中央財政專項)、省部級和校級三個層次。

第三章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遴選辦法及論證機制

第九條 學校“創新強校工程”項目採取逐級申報、擇優推薦的方式進行遴選、評審、論證和立項,主要程式如下:

(一)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省有關要求,編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提出申報程式和相關要求。

(二)有關部門結合學校發展戰略目標要求和一個時期的重點發展領域,整合校內外資源,指定牽頭單位、協同有關單位申報涉及面較寬,凸顯學校辦學特色、辦學優勢、辦學實力的綜合性項目。同時,各單位也可對照申報指南和要求開展項目申報工作。各二級學院向學校申報的項目,要通過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或教學委員會)的評審、遴選。

(三)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前置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予以退回並說明原因。

(四)對通過前置審查的申報項目,根據項目類別,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或邀請校內外專家開展評審,嚴格執行內部制衡機制。

(五)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對通過評審的項目,提出專項資金明細分配方案,並按有關要求進行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程式納入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建設規劃,報請省教育廳審批。在一個規劃期內,各個年度申請省部級、國家級立項的項目,必須是已納入三年建設規劃的項目。對於因應國家、省有關新形勢新政策、學校辦學形勢新變化,且有較好培育基礎的部分項目,通過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評審和公示後,可向省教育廳申請補充納入相應建設規劃。

第十條 學校對“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建立查重機制,申報項目必須通過查重程式,防止重複、多頭申報。

第四章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逐步健全完善“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庫,對“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實施項目信息庫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和指導工作,按照項目類別(大類),實施牽頭單位負責、主要責任單位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原則上“體制機制改革與協同創新類項目”由發展規劃處、地方合作處牽頭負責,“高水平大學及特色高校建設類項目”、“自主創新能力提升類項目”由科研處牽頭負責,“高水平教師隊伍建設類項目”由人事處牽頭負責,“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類項目”由教務處牽頭負責,“國際交流與合作類項目”由國際交流合作處牽頭負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項目根據項目類別,歸口相應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建設、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凡單個項目經費達1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項目建設牽頭單位須邀請校內外專家對項目實施建設方案進行論證,並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審議通過後,方可按實施建設方案開展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 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創新強校工程”項目實施年度抽查、結項驗收和績效考核。凡年度抽查進度緩慢、成效差的項目,及時給予督促指導,限期改正。對完全未按計畫開展建設或弄虛作假的項目,視情況相應緩撥、停撥、扣減項目資金,直至取消項目立項資格和項目資金。結項驗收檢查不合格的,根據實際情況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追責處理。

第五章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的立項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規劃、分配、監督“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學校對“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進行單列管理,統籌建立的項目信息庫包括項目立項資金和經費開支預算等信息。

第十六條 “創新強校工程”項目確定立項(指需要通過評審立項的省部級、國家級項目)後,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同有關項目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要編制項目及專項資金立項表,並連同立項通知檔案,報送學校計畫財務處進行項目經費立項管理。

第十七條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按照項目管理,國家級、省部級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等項目,如上級有相應經費管理辦法的,按照上級有關檔案要求執行(學校配套資金中按15%的比例作為項目的調研費、差旅費、項目管理費、專家諮詢評審費、結項驗收費、硬體建設後用於填平補齊的小件設施設備經費等軟性建設經費)。各項目承擔單位在徵得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對同一批次相近項目的專項資金打通使用,避免專項資金“碎片化”,確保專項資金建設效益最大化。

第六章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與審批

第十八條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支出包括人才引進與培養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維修維護費等。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人才引進與培養經費。指在“創新強校工程”建設中,用於引進學科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優秀創新團隊和高層次人才等的培養經費以及重點崗位津貼、“千百十人才培養工程”省級以上(含省級)培養對象學術補貼等所發生的支出。人才引進與培養經費的支出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有利於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創新,有利於建立以競爭、流動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人才評價機制。

(二)業務費。指為完成“創新強校工程”建設任務而必須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租賃費、科研業務費、實驗材料費、國際交流合作費、績效支出等業務支出。

(三)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創新強校工程”協同創新體系、學科體系建設、重點平台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隊伍建設等任務而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等支出。

(四)維護維修費。指用於與“創新強校工程”相關的教學、科研儀器和實驗設備、教學科研用房和附屬設施的修理、維護以及提供條件支撐的教學科研基礎設施改造所發生的支出。

(五)評審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學校開展項目建設及專項資金管理過程中所必須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論證、考核、評價、驗收,以及召開必要的會議所需的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勞務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交通費等。

第十九條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創新強校工程”建設項目之外的人員經費支出,以及與“創新強校工程”建設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也不得用於平衡校內預算。

第二十條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項目,凡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以及達到相關資金額度必須實施政府採購招標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省、市、學校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支出必須使用合法票據,項目資金開支審批人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學校財務管理的票據一律不予報銷。對不合理使用經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延撥款、撤銷項目等處理;違反黨紀國法和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實行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共同負責制,經費審批許可權按照《韶關學院財務資金審批程式及許可權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各項支出須嚴格控制在批准的範圍及開支標準內,保證按資金預算專款專用,並自覺接受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建設所支出的經費,應在當年辦理報銷手續,如無特殊情況,票據時間超過一年的原則上不予報銷。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按年度執行預算開支的,經項目分管職能部門、財務部門領導批准,可延期到下一個年度使用,但不得申請再次延期使用。

第七章 “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創新強校工程”績效考核辦法,將“創新強校工程”績效考核與二級學院目標管理考核有機結合,完善多勞多得、優勞優得的分配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對於實施得力、進展良好、成效明顯並通過考核的,學校給予相應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適當獎勵;對於實施不力、進展緩慢、缺乏實效的,予以減撥或停撥專項資金。

第二十六條 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創新強校工程”績效考核,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年度抽查。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可聘請校內外專家或委託第三方對各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實施建設工作進展和結果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專項資金項目的主要實施建設過程進行監控管理。財務、審計等部門可聯同有關部門,對有關項目在結項後進行專項績效考核。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切實履行經費支出監管職責,“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有權對其項目經費使用進行檢查與監督。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要通過有效方式對“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按照《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辦法》和學校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對“創新強校工程”項目規劃及專項資金管理、績效考核等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應公開的主要信息如下:

(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項目評審立項公示。

(三)專項資金分配程式、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及金額。

(四)“創新強校工程”年度自評報告,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

(五)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4日起試行,由學校“創新強校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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