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yīnxiàngzhìpǐnzhìzuòxǚkězhèng
【釋義】是從事音像製作業務的音像製作單位(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文字等內容整理加工成音像製品節目源的單位)的合法憑證。或者說,是申請從事音像製作業務的單位,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後,被批准的單位,發給的許可證。《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樣式印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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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製品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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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頒布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頒布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在2008.02.21由新聞出版總署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製作單位設立 第三章 製作經營活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音像製品的管理,促進音像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繁榮,豐富人民民眾的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條列,於2...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出版 第三章複製 第四章進口 第五章批發、零售和出租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3月16日國務院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1年3月19日...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出版 第三章複製 第四章進口 -
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
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無需再申請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第五條...。批准的,發給《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八條...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6個月內未開展音像製品製作業務或者停業滿1年...
總 則 製作單位設立 製作經營活動管理 法律責任 附 則 -
上海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二)申請從事音像製作或者音像製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報市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縣音像...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
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音像複製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進口用於出版的音...
基本信息 內容 條例全文 -
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3月16日國務院第1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出版 第三章 複製 -
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三章 出版、複製、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