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製品製作

音像出版單位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無需再申請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全國音像製品製作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該《規定》還作出如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製作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音像製品製作
【注音】yīnxiàngzhìpǐnzhìzuò
【釋義】是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文字等內容整理加工成音像製品節目源的活動。
根據200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公布的《音像製品製作管理規定》,“國家對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
音像出版單位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無需再申請取得《音像製品製作許可證》。”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全國音像製品製作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製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該《規定》還作出如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製作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的,依照《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音像製作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製作單位名義在音像製品上署名的,按照擅自從事音像製品製作經營活動處罰。”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擅自從事音像製品出版、製作、複製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製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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