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省公路工程機械處科員;吉林省交通廳科員、吉林省交通廳機關黨委主任科員;吉林省敦化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掛職鍛鍊);吉林省交通廳機關黨委助理調研員;吉林省吉長交通發展建設有限責任公司黨支部副書記兼副總經理;吉林省宇輝地方鐵路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長兼自然村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31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韓增義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延州檢刑訴〔2016〕8號起訴書和延州檢刑變訴〔2016〕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韓增義犯受賄罪,於2016年3月11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韓增義腐敗一案,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韓增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1617.8245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間,韓利用其擔任吉林省高速公路集 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招投標、項目變更、工程款結算、安排工作、存貸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在自己辦公室、住處、茶館等 地,非法收受江某、張某、趙某等19人給予的財物257萬元人民幣、156萬美元、36萬歐元、2萬英鎊、黃金1650克(價值人民幣48.6715萬 元),折合人民幣總計1617萬餘元。
延邊州中級人 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韓增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 控韓增義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經查,韓退回全部贓款,當庭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