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商標註冊

2.韓國商標法屬於大陸法系,採用的是註冊基於申請在先的原則。 6.2、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2.7.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誌。

一、基本概要
1.韓國商標法於1949年11月28日頒布,歷經十幾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於2002年12月11日完成。
2.韓國商標法屬於大陸法系,採用的是註冊基於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註冊的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
4.韓國過去一直採用的是本國分類,從1998年3月1日起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韓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並且是《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馬德里協定書》締約國。
二、韓國商標註冊主管機關
韓國知識產權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於工商部屬下的專利署。為了更好地反映該局的總體職能,韓國工業產權局更名為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
三、註冊韓國商標所需資料:
1)商標註冊委託書,須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為法人需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清晰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證得複印件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掃描件)加蓋清晰公章,海外人士只需提供護照即可);
3)申請人地址(申請人為法人的申請地址需與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一致);
4)清晰的商標圖樣;
5)尋求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
四、註冊韓國商標的流程
1)商標設計——註冊韓國商標申請之前可委託湖北商標專利網設計商標或自行設計商標。
2)商標查詢——查詢服務(免費);也可以是客戶自助查詢,也可以是專門人員查詢。提供簡單地商標查詢報告
3)商標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檔案遞交至韓國知識產權局。
4)商標受理——商標註冊處發給申請人一個受理編號的回執。(能申請當天受到韓國特許廳的受理通知書)
5)商標審查——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過程。
6)商標公告——商標審查通過便刊登公告,為期3個月,任何人都可以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7)商標註冊——商標公告無異議或經裁定商標異議不成立的,或商標註冊成功的。正常情況下取得商標註冊證書為12-15個月左右。成功註冊後有效期為10年,期滿前六個月按時進行續展即可。
五、商標註冊查詢
韓國商標局在受理申請時不提供免費查詢,因此在註冊之前[特別]建議進行獨立的查詢。商標查詢7個工作日。如須郵遞查詢檔案的原件時間為兩個星期。
六、商標要素
6.1、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1.1.商標是從事生產、加工、證明或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用在其商品上的,並以區別其他經營者商品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6.1.2.服務商標是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使用的,以區分其他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為目的,由文字、圖案、三維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標誌。
6.1.3.從事非營利商業的經營者使用的,表明其經營的徽記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6.2、不可作為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6.2. 1.與韓國國旗、國徽、紋章傳統色、獎章、勳章或證章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外國國旗、國徽相同或近似的標誌;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者商標法條約成員國的獎章、勳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標誌;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國際奧林匹克組織或者著名國際組織機構的稱呼或標誌相同/近似的標誌;與韓國、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商標法條約成員國或者這些國家的公共組織用於證明或監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標記相同/近似的標誌。
6.2. 2.虛假表示與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關的標誌;或者指責、侮辱或易詆毀國家、種族、公共機構、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標誌。
6.2.3.與國家的,或公共機構的,或其代理機構/公司的表示非營利經營/公共服務的著名標誌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但以上機構自己申請註冊的除外。
6.2.4違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標誌。
6.2.5.與韓國政府/外國政府舉辦的或其授權舉辦的展覽會上頒發的證章、證書或獎章相同/近似的標誌;但在展覽會上獲得以上證章、證書或獎章的人自己將上述標誌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在獲獎商品上的除外。
6.2.6.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稱呼、商號、肖像、簽字、印章、著名筆名、職業名字/筆名的標誌,或以上縮寫的標誌;但獲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6.2.7.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類似的標誌。
6.2.8.與他人註冊的,但失效未超過一年的商標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類似的標誌。
6.2.9.易導致消費著混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誌。
6.2.10.在商品質量方面易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標誌。
6.2. 11.與韓國國內外消費者易辨認的他人商標相同/近似的,用於獲得不公平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標誌。
6.2.12.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裝的三維形狀組成的標誌。
6.2.13.由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地理名稱組成的標誌,或者標誌中含有葡萄酒/白酒產地的地理名稱,用於葡萄酒/白酒或類似商品上。
6.2. 14.僅由商品通用名稱構成,並以普通方式表現的標誌。
6.2. 15.商品上慣用的標誌。
6.2.16.僅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來源、質量、原料、功效、用途、數量、形狀(包括外包裝形狀)、價格、製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時間的標誌。
七、商標審查程式
1、形式審查
提交申請後半個月內受理。申請受理後起 1個月內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件的申請給予一定的補正期限,補正後的內容符合要求的進入實質審查程式,補正不符合要求的特許廳長可以宣告該商標註冊申請無效。
2、實質審查
一般從申請到實審結束需要12~14個月。
審查員經過審查認定該註冊申請符合核准標準時,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公告,如果不符合核准標準的,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提出意見或者進行補正後符合核准註冊的要求時,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公告,仍不符合核准註冊要求的,作出駁回決定。
八、申請時間
取得官方商標受理檔案時間約為半個月左右,申請時間 12-14個月左右。
九、保護期
商標專用權從核准註冊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十、商標單一費用
費用(人民幣)
商標的申請註冊: 7500元
每增加一個分類:5000元
查詢費用: 英文:500元 圖形:1200元
韓國的商標法採取先申請原則和登記原則,為“與其他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受到保護,必須登記為商標。 對先使用者在商標法上不提供任何保護,但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時,對其進行保護。商標登記與該商標是否在韓國國內使用無關。
從2005年7月起,韓國知識產權局將對具有特定地理來源並且有該地而具備某種品質或聲譽的產品予以商標保護。現行韓國商標法對地理標誌只採取限制性的保護措施,不允許申請註冊地理名稱及產地標誌。修訂後的商標法允許向韓國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地理標誌,以保護來自特定產地並以該產地命名的產品。因此,2005年7月新商標法生效之後,凡具有特定地理來源的產品,無論是外國之知名地理標誌還是在韓國國內有名的地方特產,均將受到商標保護。“地理標誌”的概念包括產地名稱。

十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在韓國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任何人都可申請商標註冊。在韓國沒有住址或營業地址的外國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屬國是與韓國簽訂有關協定、條約或與韓國同屬有關國際公約的締約國,都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辦理韓國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直接聯繫韓國商標代理機構或有執業資格的律師。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