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教育基金會

鞍山市教育基金會,為公募地方性機構,為發展教育事業籌集資金、開展資助教育、扶困助學、教育扶貧等。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單位名稱:鞍山市教育基金會
註冊地址:鞍山前進路6號
聯繫人:陳守立
企業類型:行政事業單位
工商登記日期:1998-6-23
郵政編碼:114001
座機電話:0412-2253107
員工數量:2(人)
企業認證:
企業人氣:第1次被瀏覽
主營產品:教師獎勵教育資助

簡介

一九九〇年四月,鞍山市教育基金會經鞍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銀行批准,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成立。二〇〇六年四月,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民政部《基金會換髮證書方案的部署》,鞍山市教育基金會又經業務主管單位遼寧省教育廳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遼寧省民政廳批准,重新登記註冊,並於二〇〇六年八月八日召開第二屆理事大會,組成了新的理事機構。鞍山市教育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7名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1名,由原鞍山市政協主席郎英擔任;副理事長2名,由鞍山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張殿純、鞍山市人大副主任、鞍山致公黨主委王公聚擔任。鞍山市教育基金會聘任名譽理事長1名、名譽理事3名。理事會下設基金會辦公室,系市教育局直屬事業單位,人員編制5人。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鞍山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遼寧省鞍山市。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在基金會理事會領導下,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發展我市教育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和文明風尚,為構建和諧鞍山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8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捐贈和政府撥款。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教育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組織並動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捐資助學、獎教獎學等活動,為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募集、管理和分配使用基金,並使基金安全、穩定、有效增值。
(二)實施教育扶貧工程,扶持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確定教育扶貧項目,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教育資助活動。
(三)根據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教育和教師獎勵條例,確定獎勵項目。獎勵為我市教育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育教學單位、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各界人士。組織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開展夏令營、教育考察等多種獎勵活動。
(四)發揮教育基金會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為教育基金會理事、理事單位服務,搭建教育與社會各界聯繫、溝通的平台。組織教育系統優秀人力資源,開展各種有益活動,為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發展和鞍山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添磚加瓦、拾遺補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內外友好團體和友好人士及國內、國際教育組織的友好往來與相互合作。
(六)負責辦理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和遼寧省教育基金會下達的各項任務,指導、協調縣(區)學校與基金會相關的工作。
(七)資助有利於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公益事業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由7人組成常務理事會。本基金會聘任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名。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本基金會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教育事業;
(二)為基金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意願和基金會公益目的,保證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根據基金會事業發展的需要,可聘請特邀理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名。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的權利
1、參加基金會的理事大會,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2、參加基金會重大事務的決策;
3、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4、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5、行使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理事的義務
1、學習、貫徹執行教育基金會章程,樹立關心教育,關愛孩子,關注公益事業的理念;
2、自願參加、資助鞍山市教育基金會的活動;
3、積極為鞍山市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提供資金、物資和道義上的支持。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會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派選;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有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
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即:黨政機關、軍隊、公檢法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理》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撥款;
(五)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等部門和個人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診等收入的捐贈;
(六)台灣、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和友好國家、國外友好城市、友好團體、友好人士的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基金會可設立專項基金,捐資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和工作需要,設立專項基金辦公室,由捐資方和基金會共同協商派專人管理基金,實施項目計畫。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教育扶貧工程的項目支出;
(二)表彰獎勵項目的支出;
(三)發展教育事業的項目支出;
(四)基金會部分理事及辦公室工作人員行政辦公經費、工資福利等經費支出;
(五)有利於我會發展壯大的活動支出;
(六)為籌集教育基金,開展對外交流等各項業務活動經費的支出;
(七)尊重捐贈者的意願進行使用。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行股票、教育彩票等;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為籌集教育基金和農村教育扶貧專項基金等開展的一切與基金會業務工作和發展壯大有關的面向全社會的重大募捐活動;
(三)購買國債等有價證券;
(四)在安全、穩妥、合法的情況下投資購買不動產等,但不動產的總額不得超過教育基金存款(不含原始基金)總數的2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金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人代表規定接受法人代表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理》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全違背章程規定的宗旨進行活動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管理
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基金通過銀行以轉帳的方式轉入指定帳戶;
(二)按照財產清冊將財產移交指定部門。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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