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壟斷的表現形式
縱觀各國立法,對非法壟斷的表現形式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歸納。例如,美國的《謝爾曼法》將非法壟斷分為:獨占性壟斷和限制性壟斷兩類;日本《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法》將非法壟斷分為:私人壟斷和不正當交易限制、經濟力的過度集中及不公正交易方法三類;德國的《反限制競爭法》將非法壟斷分為:卡特爾、濫用市場優勢和企業兼併三類;歐洲共同體的《羅馬公約》規定了兩類非法壟斷形式:阻礙、限制或妨礙市場內部競爭的行為和濫用經濟優勢的行為。在理論上,學者們對非法壟斷的表現形式,也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如從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看,將非法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和康采恩等;從壟斷行為的形式特徵看,可以把非法壟斷分為:協定壟斷和濫用經濟優勢兩大類;從壟斷的產生與行政權力的關係看,可以將非法壟斷分為:經濟性壟斷和行政性壟斷等。西方國家反壟斷理論中所稱的壟斷一般都是指經濟性壟斷。
我國由於受長期的計畫經濟體制的影響,實踐中不僅存在著經濟壟斷,還存在著嚴重的行政壟斷。這兩種壟斷形式交織在一起,禁錮了經濟的運行,使市場經濟未能得到“來自競爭的繁榮”。因此,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的反壟斷法既要規範經濟壟斷,又應該規範行政壟斷。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法治政府的建正,行政壟斷將逐步退出歷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