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使用林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林地使用權而使用林地的行為。

基本信息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1)未經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2)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則未經批准;(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檔案、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占用林地。

如何界定林地

首先,林地是指一切長有樹木的土地,包括密林、疏林、灌木林等。有時也包括完全無林,但以前曾有林而現在未作他用的土地在內。

其次,林地的鬱閉度一般要求達到10%以上,如果屬於零星種植或者樹木的鬱閉度小於10%,則不是林地。如果其間種植的是農作物,應認定為耕地,沒有種植農作物的屬於林地。

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為

首先,非法占用行為首先表現為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即行為是對有關森林法規禁止性規範的違反。基本上可以歸納為兩種:一是行為人對林地擁有合法使用權,但非法改變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為人對林地本身就沒有使用權而占用,並且改變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和典型。

其次,違反森林法規的行為超出行政處罰的範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這種行政犯的成立與否關鍵取決於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數量和毀壞程度。

後果

為了更好地保護森林資源和嚴厲打擊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為,刑法也作了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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