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徵用占用林地補償費管理實施辦法

(199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了保護本市郊區植樹造林綠化成果,加強對徵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2〕32號)以及《上海市植樹造林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郊縣(區)範圍內各種林地不得任意徵用、占用、借用,禁止毀綠建房。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徵用、占用林地的,須經市農林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交納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後,方能辦理劃撥用地手續。其他建設一般不得徵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請徵用、占用林地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檔案:
(一)徵用、占用林地申請書;
(二)縣(區)級以上計畫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批准的項目計畫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
(三)被徵用、占用林地平面圖和林木等地面附著物調查清冊。
需伐除和挖去樹木的,還應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單位提交採伐林木申請書。
三、徵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按如下標準繳納:
(一)林木補償費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徵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蹟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徵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築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森木植被恢復費
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徵用、占用林地單位在被徵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林地補償費
按照本市徵用、占用菜地的標準和規定辦理。
(四)勞動力安置補助費
參照《上海市住宅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政府第62號令)的規定執行。
四、徵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歸原林木、苗木權屬單位或經營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應移地培育後重新用於造林綠化。
五、林木、林地補償費應實行“誰所有(使用),誰收取”的原則。收取的林木、林地補償費,除原屬於個人的林木或附著物、青苗應獲得的補償付給個人外,統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林木、林地補償費用於重新造林營林,恢復森林植被和發展林業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六、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農林局收取,並開具由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對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將此款專門用於森林植被的恢復和管護,以確保新林地建設面積與被徵用、占用林地面積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設面積略有增加。
七、經批准徵用、占用林地的劃撥,必須由市或所在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派員監督。
八、未經市農林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徵用、占用林地。對違反本辦法徵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農林局按各自職責範圍負責解釋,由市農林局負責實施。
十、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費標準不適用園林部門管轄的綠地、林木。
十一、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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