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以刑訊、威脅、 欺騙、利誘等方式獲取的言辭證據和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獲得的實物證據屬於非法證據。2.對於一性質嚴重的 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要在審判程式中予以排除買不得作為 定案的依據。
觀點
所謂非法證據,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的證據。而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排除那些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的規則。現代任何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禁止以違反法律的方式獲取證據,然而對非法獲得的證據能否獲得證據能力,成為定案根據,在刑事訴訟法學界卻頗有爭議。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全盤否定說。認為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資格,因而主張一概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根據主要是“毒樹之果”的理論,認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其使用是有害的,因為它會鼓勵 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縱容對公民隱私、住宅和人身等權利侵犯,破壞法制。英國大法官基爾穆爾有句名言:“必須遵守審判活動的程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場合下——有損於事實真相,也在所不惜!”
第二種觀點為真是肯定說。認為非法證據只要是查證屬實的就具有證據資格,主張把非法手段( 毒樹)和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毒樹之果)區分開來。歐洲司法調查官——埃莫里克斯就是這個觀點的堅定支持者,他曾說過:“只要真相能夠得到,它是如何獲得的並不重要。”
第三種觀點為折中說。即:一方面認為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 資格,另一方面又認為不能把非法證據完全排除。可以把非法證據看作證據線索,再通過合法的手段將其轉化為 合法的證據。
第四種觀點為利益權衡說。認為非法證據在一般情況下不得作為證據,但是對於危害國家和社會重大安全的案件,基於國家安全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權衡,也可以將採取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作為訴訟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