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戶

非正常戶,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正的,並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基本概念

非正常戶不但影響稅收征管,而且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逃避納稅義務、不按規定驗銷發票、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面。在國家大力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背景下,稅務機關尤其要加強清理非正常戶的力度。

管理

三個方面。

認定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稅源管理部門派員實地核查查無下落,並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經綜合業務部門批准後認定為非正常戶。主管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的使用。

註銷

對沒有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的,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解除

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前來履行納稅義務或被稅務機關追查到案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違章處理、流失發票繳銷、欠稅清繳後,在綜合徵管軟體中進行非正常戶解除處理。

非正常戶的巡查

主管稅務機關在管戶巡查過程中,要將非正常戶作為重點巡查對象,對清理巡查出來的非正常戶,要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對存在偷稅或虛開發票行為的,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從嚴處理;對未發現偷稅或虛開發票行為的,則對其未按期申報行為從重處罰。

危害

通過對非正常戶情況的清理與分析,發現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故意走逃企業。這類企業主要是“走逃戶”,企業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和稅務機關的監管,利用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不完善,躲避納稅義務。

2、被動性非正常戶。包括外地法人企業在本區設立的分公司。這類企業由於對稅法的不了解,特別是對國地稅業務劃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3、信息傳遞與征管措施不到位導致的非正常戶。包括正常註銷、變更、停業的納稅人,由於管理環節增多,稅務機關不能如期辦理變更、註銷稅務登記形成的非正常戶。

非正常戶的存在,對稅收征管秩序的危害日益嚴重。主要表現在:

1、降低納稅申報率,直接影響申報質量。納稅申報率是征管質量考核中一項重要指標,大量非正常戶的存在,直接影響到這一指標的完成。

2、非正常戶採用零稅負、低稅負的手法經營一段時間後,不辦理註銷手續,逃避納稅義務,造成正常企業與非正常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市場經濟運行秩序遭到破壞。

原因

非正常戶的存在是有多重社會環境因素。

第一,社會經濟迅速發展,競爭激烈,企業破產、兼併、分離活動大量增加。從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都沒有適應這種變化,管理措施遠未到位。第二,部分私營企業規模小,競爭力不強,容易被市場淘汰。經營人員考慮到成本問題,不願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便於在經營失敗時“一走了之”。

其二,稅務管理網路不健全,協稅護稅機制不完善也是非正常戶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企業註冊涉及到工商、公安、銀行、物業管理、國稅、地稅等部門。但各部門信息不共享,對一個法人代表應負的法律責任,缺乏應有的制約手段。雖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原則性地規定一些部門的協稅護稅責任,但由於缺少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協稅護稅措施,各部門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約束下往往不會主動承擔這項社會責任,因此導致協稅護稅機制始終停留在口頭要求或原則性規定上。

其三,在新征管模式的效能沒有得到充分體現。“以納稅申報和最佳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要求明晰稅企之間的權利義務,突出稅收服務,簡化程式,以稅務稽查為重點強化納稅人管理。但目前管理模式仍以事前審批為主,依納稅人提供的各種資料層層審批,對納稅人事後監督不到位。征管資料重複提供,利用率低,更沒有將征管檔案進行數據化處理,用於邏輯分析,難以判斷納稅人生產經營狀況的合理性、真實性。同時,由於規範、簡潔的納稅服務還沒有完全到位,納稅人對稅收政策和辦稅程式的調整缺乏了解,部分納稅人不能按時辦理涉稅事項,成為被動性非正常戶。

防範治理

(一)淨化稅收環境,縮小非正常戶生存空間

第一,整頓市場秩序,規範企業破產、兼併、分立活動,打擊不法企業以破產、兼併、分立活動逃避納稅義務。第二,完善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程式,在銷售額和財務核算標準之外,引入納稅人擔保、預交保證金、有信譽供貨企業證明、銷售渠道證明等認證參考標準,消除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使用增值稅發票方面存在身份差異造成的貨物交流障礙。

(二)健全稅務管理網路,完善協稅護稅機制

積極與公安、工商等部門配合,加強企業法人管理。公安部門應建立、開放身份證號碼查詢系統,供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售賣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隨時查詢企業法人真實身份,企業一旦走逃,可以迅速準確的找出真實法人,由其負全部法律責任。稅務機關要建立企業法人管理和納稅信譽信息平台,供公安、銀行、工商管理等單位使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方便有關單位查詢,評估企業信譽,以利於開展經濟活動時,將非正常戶排除在外。

(三)減少審批事項,加強對納稅人管理,使非正常戶無容身之處

按新征管模式要求減少審批事項,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事項外,其餘的均應採用登記備案制度,提高稅務行政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可以抽調人員加強和規範納稅資料管理,保證資料齊全、真實。建立非正常戶資料庫,將非正常戶檔案資料轉換成數據信息,供日常征管查找、分析,以便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收征管。同時,對查實走逃的企業法人代表予以公告。稅務機關可考慮對其各種涉稅資格實施禁入辦法,並向相關單位通報非正常戶情況,限制其從事經濟活動的範圍,擴大稅收執法效果。及時全面地告知納稅人相關注意事項,避免納稅人對稅務事項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楚,成為被動性非正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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