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動機性偏差的表現
1.觀察者常常過高地估計行為者內在因素的重要性,即在解釋某人的行為時,經常忽略他們所處情境的作用,而誇大行為者性格特徵的作用
當我們走進學校大門與收發室人員尋問事情的時候,他可能表現出與已無關,極不情願幫助你的樣子,你會認為他冷漠無情,對工作無責任心等。然而卻忽略了他每天都要與無數個不知姓名或跑來抱怨的學生和老師打交道,是工作性質,而不是他的性格特徵使他的行為表現有些唐突。由於人們對他人行為過度歸因於性格特性,而低估情境因素的現象極為普遍,所以羅斯(M.Ross,1977)稱之為“基本歸因偏誤”。
尼斯貝特(Nisbett,1973)等人最先進行了一項實驗。他們請男學生寫一段話,說明他們為什麼喜歡與他最常約會的女性,以及為什麼選擇他們現在的專業,然後再讓他們替自己最要好的朋友回答相同的問題。最後,按他們把行為歸屬於行為者內在特性(如,我需要能和我自由相處的人,或想賺更多的錢)或外在因素(如,化學是一門報酬很高的行業)的程度計分。實驗證明,這些男生對自己的行為做了更多的外在歸因,面對朋友的行為則傾向於作個性特徵的歸因。
在另一個實驗中,格威茲(S·B.Gurwitz)和潘西拉(L.Panciera)(1975)指定被試擔負老師和學生的角色,上完課問每個被試,老師在課上如何自由使用他們認為是最合適的獎懲的。學生一致把比自己多得多的自由歸屬給老師,也就是說,作為觀察者的學生覺得老師是自由的按自己的意向行動的,幾乎不受外界力量的限制。
2.行為者解釋自己的行為更多地作情境歸因,過分強調外在因素的作用
心理學家米勒(A.G.Miller,1975)讓被試通過單向觀察窗對學生進行觀察,被試得出結論說,這些行為者(學生)是按著在一種典型的或在其他土作中也會採取的方式行動著。但是,學生卻沒有這種感覺,認為自己是按工作的特殊要求而活動著,自己的行為是由外在因素決定的。在人際交往中,觀察者高估行為者的內在因素,行為者高估情境因素,使二者對同一行為作出不同的歸因。例如,一些父母對自己處於青少年期的子女要求很嚴,規定他們一天要有幾個小時在家,只有某段時間才能看電視,只有周末才準約會等等。對這種規定如何解釋,行為者(父母)經常用情境因素解釋自己的行為,認為自己這樣做完全是為子女著想,其他人的父母都會這樣做的。觀察者(青少年)經常將父母的行為解釋為父母思想古板、專制,利用家長特權故意限制和為準他們。假如這些青少年一再違反父母的規定,雙方對行為的解釋又有了變化,行為者(青少年)對自己的行為作情境歸因,是因為舞會太好玩,父母不理解他們,訂的規定太嚴格等等。觀察者(父母)用個人性格特徵加以解釋,認為這些孩子是叛逆的,壞的,無責任感的等等。
對非動機偏差的解釋
瓊斯和尼斯貝特對這種非動機偏差,即行為者和觀察者的歸因差異提出兩種解釋。一種解釋認為,行為者和觀察者得到了不同的信息,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行動者比觀察者知道更多關於自己過去在不同情境下的行為表現,根據這些各種情境下自己行為的區別性,行為者很容易把自己的行為歸屬於特殊情境和外在原因,而不會把自己的行為歸為內在素質或特性。這是以共變模型為基礎的解釋,即人們一般傾向於把高區別性的行為歸於外因。
另一種解釋是被大多數研究者所接受的,認為行為者與觀察者的差別在於觀點不同,也就是認識上的不同傾向性。行動點著眼於他周圍的情境,並不重視自己的行為表現如何,觀察者自然著眼於行為者和行為者的行為。格式塔心理學中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在知覺中圖形比背景能引起人們更大的注意。這正如尼斯貝特等人(1973)指出的,在活動的時候行動者著眼於情境的線索——環境的吸引,排斥和限制一他的行為和這些是相互一致的。因此,行為者認為他的行為是對這些線索的一種反應,也就是說由它們引起的。對於觀察者來說,不是情景線索招人眼目,而是行動者的行為,用格式塔心理學術語來說,就是行為成了和情境這個背景形成對比時的圖象。
對於觀察者來說,行為者的行為吞沒了整個背景成了圖象,因此它吸引著我們把行為原因歸為它。而對於行為者來說,情境成了圖象,吸引著行為者將行為原因歸為它。因此,學者們都認為凡是圖象化了的東西都是引人注目的,凡是引人注目的東西都可以被認為是行為的原因。泰勒(S·Taylor)和費斯克(S·T·Fiske)(1975)通過實驗證明了上述說法,得出結論:在任何時候,凡是在感覺上突出的刺激都被看成對行為起支配作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