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青銅峽市作家協會協會領導
青銅峽市作家協會:主 席:丁洪山
副主席:高學毅李振娟蘭淑芳
秘書長:黃小寧
副秘書長:陳靖 魯興華
理事:王 波 王 鵬 牛學軍 田永安
劉雪棟 劉玲佳 劉志海 劉福明
李振娟 李翔 李少軍 孫海強
孫華偉 楊森軍 金明 金萬貴
高正升 郭建民 郭紅霞 秦 冰
姚紅霞 魯興華 謝黎明 蔡琴
蔡新生 董永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青銅峽市文學工作者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青銅峽市各民族文學工作者自願結合的民眾性專業團體,是青銅峽市文聯的團體會員。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根本指針,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市各民族文學工作者和業餘作者進行創作實踐,努力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為推動青銅峽市三個文明建設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市轄區內的文學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本人申請,經文協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1、在市以上報刊發表過一定數量的文學作品、文學理論研究和文學評論的作者;
2、從事過一定時間的文學組織工作、文學編輯工作或文學教育工作者。
第二條 寧夏作協會員和吳忠市作協會員同時可加入本會為會員,其它縣級文協(作協)會員調來本市工作時,可將其會員關係轉入本會,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在本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
4、要求本會保護其從事文學活動的合法權益;
5、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為協會建設和發展做貢獻;
6、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條本會依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退會自由。本會會員無特殊原因三年不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剝奪公民權利者,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經主席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三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鼓勵和幫助文學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學習,大膽創新,提倡題材的多樣化和不同風格、各種流派的自由競爭;提倡作品表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提倡不同觀點的自由討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保障批評和自我批評權利。
第八條 本會努力扶助青年文學工作者及少數民族文學工作者,發展創作和理論研究。
第九條 本會加強同各縣(市、區)作協和文學工作者的交流聯誼。
第十條 本會對轄區內各企業文協負有聯絡、協調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重視支持民眾性文學交流活動的開展,以多種形式加強與民眾性業餘活動的聯繫,促進普及與提高的相互發展,積極培養文學人才,不斷壯大文學隊伍。
第十二條根據黨的文藝政策,開展文學培訓,興辦第三產業,開展各種有償服務與經營活動,努力擴大協會的經費來源。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並由主席提名選舉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3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是吳忠市作協、寧夏作協的團體會員,本會在文學工作和業務上接受寧夏作協和吳忠市作協的聯絡和指導。
第五章 經費及其它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會員會費;3、開展與文學有關的有償服務和其它經營活動所得收益;4、社會各界贊助。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青銅峽市文學工作者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