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檔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訂全縣法制宣傳與普法教育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各鄉鎮、各單位、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業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工作。
四、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人民調解、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和鄉鎮司法助理員的管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開展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案件的辦理;指導和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承擔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的法律顧問工作;參與縣政府有關事宜的談判和訴訟代理、擔任法律顧問;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負責本局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治處) 一、協助局領導指導、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協助局領導負責對本局各科、室、處、所的考核工作及對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
三、協助局領導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爭先創優、立功創模、創建文明單位工作;
五、協助局領導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六、負責對內設機構、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內部審計工作;
七、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負責局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人事調配工作。
九、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司法行政工作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十、負責協調安排和檢查落實局有關重大活動和事項;
十一、負責起草和審核局綜合性檔案;
十二、負責收集、分析、編寫和反饋各類司法行政工作信息;
十三、負責督辦、文秘、保密、檔案、年鑑等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司法行政辦公信息系統建設及套用工作;
十五、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財會管理、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十六、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協調各業務處室的工作。
一、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承擔全縣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日常工作;
三、擬定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規劃、年度計畫和工作總結,並具體組織實施;
四、舉辦全縣有關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五、負責全縣普法考試、考核和建檔工作。
行政法制科(負責人: 聯繫電話:6823672)
一、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
二、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行政和本局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審核;
三、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和本局內部執法監督工作;
四、負責承辦應由本局受理的行政案件和行政複議案件及對法律服務行為投訴的受理和備案;
五、負責本局調研課題的落實和組織,開展重點課題的調研活動;
六、負責審核報批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法制建設,確保法制工作達標。
一、指導、管理全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二、指導全縣司法助理員隊伍建設,組織全縣司法助理員業務培訓和考試;
三、指導基層法制宣傳教育;
四、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負責初審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設立、年檢、變更和註銷;
六、負責初審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註冊;
七、協助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做好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核(考試);
八、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業務交流、調研、檢查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執業紀律、辦案質量;
一、指導、管理全縣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及緩刑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二、協助監獄做好保外就醫、假釋人員的監控督查工作;
三、承擔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指導、監督、檢查"五類"罪犯的矯正工作。
律師管理科(負責人:劉麗珠,聯繫電話:6825065)
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律師業工作計畫;
二、初步審核登記全縣律師事務所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申報律師執業證;
四、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年檢和律師年度註冊初審工作;
五、對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受理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投訴工作,協助縣司法局開展調查工作;
七、協助開展全縣律師黨建工作;
一、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麗水市公證業工作計畫;
二、負責對麗水市公證處和公證員執業管理和監督指導;
三、受理對麗水市公證處和公證員投訴的查處工作,依法查處違紀案件;
四、負責麗水市公證處年檢和公證員年度註冊初審工作;
五、受理對麗水市各公證處和公證員的投訴工作,協助市司法局開展相關的調查工作;
六、協助開展麗水市各公證處黨建工作;
七、協助省廳公管處核查外國使領管照會公證。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有關法律援助的規定;
二、組織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為公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三、落實律師辦理青田縣人民法院的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組織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為縣內符合條件的公民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開設法律援助諮詢執線,為社會提供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六、指導縣內社團和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七、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和開展對外交流等。
下屬事業單位
青田縣公證處青田縣公證處於1978年復建,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擁有一支年富力強,受過正規法學教育、精通業務、從業多年,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公證員隊伍;同時還具有先進、完善的現代化辦公設備。自成立以來,以創辦文明規範服務的公證視窗為目標,堅持“服務是宗旨,質量是生命”的工作原則,以服務於經濟建設為中心,全方位地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近幾年來各項業務大幅度增長,公證質量與服務質量明顯提高,為維護僑胞、僑眷的合法權益,促進青田經濟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多次被評為省、地先進集體,1990年度和91、93、96、98年度分別被評為省地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95年被評為地區公證質量先進集體,91年、97年分別榮立集體三等功、二等功,98年被評為省、地兩級文明公證處。
為方便當事人辦理各項公證事務,青田縣公證處除在位於青田縣鶴城鎮塔山路101號青田縣聯合審批大廳接待處(二樓司法視窗)受理各類公證外,還先後在溫溪、山口、萬山、臘口、北山、船寮等僑胞、僑眷比較集中的地方建立了公證辦事處(設在上述各鎮司法所內),受理各類公證事項。僑鄉人民辦理各類公證可以有三種方式就近獲取公證表格與一次性告知單:一是到審批中心二樓司法局視窗領取;二是到各公證辦事處和縣城各社區辦公室領取;三是到青田法制宣傳網上下載列印。
司法所基本職能:
一、協助基層人民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協助或直接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四、代表鎮(區)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
五、調查研究本轄區內發生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並提出防止糾紛的辦法。
六、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進行有關的政策、法律、法令、道德風尚的宣傳教育;
七、了解並向上級報告民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八、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九、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別是參加對社會不穩定因素和人民內部矛盾的排查調處。
十、貫徹落實司法行政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一、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十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提出司法建議,當好政府參謀和助手。
十三、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中心工作。
十四、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指導、參與制定村規、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