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青田法院創建於1950年10月,現內設14個庭科室和4個人民法庭,共有正式幹警101人,臨時聘用人員20人。現辦公大樓於2001年9月動工興建,建築面積9886平方米,總投資3000餘萬元。大樓為辦公、審判兩用房,設計中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需要,設大中小審判庭9個,配有內部區域網路、自動化辦公系統、多媒體示證系統、大型電子顯示系統、紅外線監控系統、智慧型化檔案管理系統,設有法官專用通道,新聞發布中心,幹警食堂和功能齊全的健身房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待室。辦公大樓立面設計採用半歐式風格,體現了青田僑鄉特色。近年來,院領導班子帶領全院幹警求真務實、真抓實幹,開拓進取,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舉措,堅持以人民滿意為最高標準,以爭創一流為奮鬥目標。先後被省高院評為“人民滿意好法院”和“執行工作良性循環法院”,並榮記集體三等功,三個人民法庭被授予省級五好法庭。
2003-2006年間共有19個庭室和個人榮立二等功或三等功,法警大隊於2005年被評為“全國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先進集體”,在全市法院年度考核中連續四年獲一等獎,先後被省委政法委評為“司法為民先進單位”、“全省政法系統規範執法先進單位”,被省高院榮記集體二等功一次。
2007年,我院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明確目標抓落實,突出重點求效果,深化改革重創新,強化管理嚴督查,保持了法院工作的良性發展,先後被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2007年度全省6家“破解執行難優秀法院”之一;被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首批“全省優秀法院”榮譽;被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員會評為“全省政法系統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先進單位”;獲市級文明單位稱號;列全市法院年度工作考核第一名;被評為青田縣2007年度工作考核先進單位。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中央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浙江省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意見》(浙委辦[2002]8號)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青田縣人民法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青田縣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規定由本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本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
(二)處理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抗訴,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各類案件。
(三)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四)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五)指導本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負責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和使用。
(六)開展巡迴審判與法律諮詢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服務,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七)管理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負責幹警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
(八)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武器裝備。
(九)擔負法醫檢驗工作。
(十)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辦理院務會、 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和其他綜合會議事務;負責人大代表、 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起草重要檔案、院長講話文稿,編寫本院工作簡報;負責法制宣傳、文秘、文印、機要、保密、辦公自動化、司法統計、 檔案管理等工作,承擔《人民法院報》的征訂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和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制訂並落實幹部學習教育培訓計畫;了解幹警思想動態,加強 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考察幹部,辦理黨組決定的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的具體事項,負責法官等級、法警警銜、幹警職級調整,以及其他職稱評定的具體申報工作,協助主管部門管理編制,負責增編補員的具體事項;組織初任法官及學歷的報考工作,做 好全院幹警的考勤和崗位責任制考核工作,辦理勞動工資、福利、人事統計、人事檔案、評選和表彰先進等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承辦其他有關事項。
三、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律的情況;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院規情況; 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政紀 律的行為;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制訂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立案庭
負責本院各類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的審查、登記立案工作;審查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負責案件排期,對案件審 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進行統一跟蹤管理;處理來信來訪,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負責司法救助工作;負責司法分析工 作;負責速錄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五、刑事審判庭(掛少年犯罪審判庭牌子)
依法審理應由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公訴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和應當由刑庭審理的自訴案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 提出司法建議;開展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做好對少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指導人民法庭開展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項。
六、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全縣涉僑等第一審婚姻、家庭、房地產及相關的契約糾紛案件,損害賠償案件、債權債務案件、勞動爭議案 件、人身權案件,特別程式案件等各類民事案件;對案件審理串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開展法律諮詢,加強法制宣傳; 指導人民法庭的民事審判工作和基層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項。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審判全縣涉僑等各類經濟糾紛案件、商業契約和侵權糾紛、智慧財產權、破產案件等民事案件,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的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工作事項。
八、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依法審理由本院管轄的交通事故案件,正確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財產損害糾紛案件。
九、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理涉及山林、土地、城建、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行政案件;負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合法性審查及執行;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開展依法行政的法制宣傳與法律諮詢;辦理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有關的賠償工作事項;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項。
十、審判監督庭
負責審理中院指令再審和本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再審案件,檢察機關提起的抗訴案件;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履行審判監督職能;登記違法審判線索;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執行局
在本院和上級法院執行局的領導下,統一指揮、組織、安排本院的執行力量和執行活動,下設執行一科和執行二科。
執行一科:履行執行命令權、執行裁決權的執行監督權。審查簽發案件執行令(執行通知書);負責執行工作中需要作出裁決的所有事項,如當事人及案外人的異議審查,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和發放債權憑證的審查,對妨礙執行人制裁(罰款、拘留)措施的審查,決定案件的中止、終結執行等;對案件的執行實施跟蹤監督,流程監督;提出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建議。
執行二科:根據執行命令,具體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事項、履行執行實施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議務;調查被執行人的情況;依法組織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妨害執行的行為人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協助外地法院執行;協助行政庭執行非訴訟執行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執行事項。
十二、司法警察大隊
履行司法警察警務職責,負責警衛、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達法律文書,配合審判庭和執行局有關事 項, 執行強制措施;維護本院機關秩序;管理好槍枝、彈藥、警械;組織法警業務技能培訓;辦理其他工作事項。
十三、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和服裝、車輛等專項裝備的計畫報批、管理、調劑分配工作;負責訴訟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的收繳、使用、管理、監督工作;幹警的醫療保險工作,統一管理本院的財務收支,負責固定資產保管使用和其他行政事務與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審判庭、人民法庭建設和院機關的環境保護與衛生管理;受理本院和其他單位委託交辦的有關法醫學方面的檢驗鑑定案件,做好活體檢驗鑑定工作,注重調查研究,對於疑難案件,堅持法醫學調查,保證案件質量;負責交通事故、傷害賠償案件的醫療費用審查。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研究室
辦理審判委員會的會議事務;可列席審判委員會研討案件; 辦理解答或者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本院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有關事宜;組織相關人員對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起草有關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掌握審判工作綜合情況;提出開展調查研究工作的建議和計畫;組織落實本院領導或者上級法院指定、委託的調查研究課題任務;指導本院審判庭和其他部門開展綜合性的調查研究活動;組織交流和推廣調查研究成果;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為領導科學決策和巨觀指導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本院有關庭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並回答相關問題,根據院長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媒體及本縣或本系統相關部門人員的接訪等事宜;協助院領導開展審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溫溪人民法庭
依法辦理本轄區範圍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辦理適用督促程式的案件,配合執行本庭審結的各類案件,培訓轄區鄉鎮治保調解幹部,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培訓和使用人民陪審員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船寮人民法庭
依法辦理本轄區範圍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辦理適用督促程式的案件,配合執行本庭審結的各類案件,培訓轄區鄉鎮治保調解幹部,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培訓和使用人民陪審員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萬山人民法庭
依法辦理本轄區範圍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辦理適用督促程式的案件,配合執行本庭審結的各類案件,培訓轄區鄉鎮治保調解幹部,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培訓和使用人民陪審員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章村人民法庭
依法辦理本轄區範圍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辦理適用督促程式的案件,配合執行本庭審結的各類案件,培訓轄區鄉鎮治保調解幹部,參與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培訓和使用人民陪審員工作。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