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面對不斷增大的就業壓力,省委、省政府從“保民生、保穩定、保增長”的全局出發,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加大政策引導和推進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明顯效果。但是,由於我省高校畢業生總量在持續增加,就業市場供大於求的問題和供求結構失衡的矛盾依然比較突出,一些高校畢業生擇業觀念落後,加之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尚未消除,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度進一步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必須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進一步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高校畢業生是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寶貴人力資源。高校畢業生就業不僅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的和諧穩定,而且關係到人才強省戰略的順利實施,事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推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繼續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密切結合本地實際,多方位搭建就業平台,積極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提高崗位適應能力,面向市場就業。要進一步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提供多方位就業服務,大力推進高校畢業生特別是純農牧戶和城鎮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就業。
二、繼續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加大政策引導推動力度,堅持面向企業、面向基層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分地區、分類別、多渠道逐步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
(一)鼓勵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新增就業崗位每吸納一名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契約期限給予企業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和一次性獎勵,補貼和獎勵的期限不超過3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一次性獎勵標準每人每年1000元。
(二)支持國有企業和省內重點建設項目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國有企業新增就業崗位每吸納一名高校畢業生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契約期限,給予企業不超過2年的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國有企業吸納純農牧戶和城鎮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社保補貼按《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09]46號)執行。申報國家和省內重點建設項目的單位,要在項目實施方案中對新增就業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作出具體安排。重點項目聘用高校畢業生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用可從項目經費中列支。
(三)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
1.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繼續開展“創業培訓進校園”、“創業培訓進社區(鄉鎮)”等專項活動,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及時開展創業培訓,力爭每年達到1000名以上。對參加創業培訓的高校畢業生要優先推薦創業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優先提供跟蹤服務。
2.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加大對西寧市、格爾木市“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從2010年起,省財政3年內每年為西寧市安排貼息資金1000萬元,為格爾木市安排貼息資金300萬元,用於支持建設1—2個創業園。其他地區也要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設施農牧業等建設項目,加快創業孵化基地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建立高校畢業生科技創業園。
3.進一步支持創業指導中心和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建設。各地區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成立創業指導服務中心,為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各州(地、市)及所屬各縣(區)都要建立健全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搭建融資平台,為創業者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進一步擴大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鼓勵各地區增加投入,2010年,省級財政新增小額擔保貸款基金1億元,按照省與西寧市、海西州3∶1,省與海東、海南、海北三州5∶1,省與青南三州9∶1的比例配套下達,支持推進小額貸款擔保平台建設。
4.放大貸款額度。自主創業者的貸款額度提高到10萬元以內,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創辦微利項目和個人或合夥初次創業項目(除國家規定不予貼息的項目外)的,在規定的貸款期限內給予全額貼息,展期內不貼息。各類商業銀行要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創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5.對返鄉創業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的高校畢業生,2年內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補貼。對純農牧戶家庭和城鎮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並吸納未就業人員一起創業的,給予本人和共同創業人員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加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職業技能培訓力度。當年畢業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人意願和用人單位需求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自主在確定的培訓機構中選擇專業參加培訓的、參加“訂單定向式”培訓和參加企業組織的就業對接培訓的,對青南地區生源給予培訓費和生活費補貼,其他地區生源給予培訓費補貼。
(五)加強就業服務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1.引導推薦高校畢業生到省外就業。利用東西部就業崗位對接等機制,鼓勵就業服務機構(公共職業介紹、人才交流機構,民辦職介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組織高校畢業生到省外就業,對推薦在省外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按實際就業人數以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就業服務機構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
2.鼓勵就業服務機構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通過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月”、“校企對接”等就業服務系列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業服務。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推薦高校畢業生在省內實現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2年和3年以上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的,分別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標準給予就業服務機構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
(六)努力推進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
1.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服務”、“三支一扶”、“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志願服務西部(青南)計畫”等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基層服務項目。加快完善基層服務項目人員選聘、培養、管理、參加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和期滿就業等方面的工作機制,重點做好項目期滿未就業人員的就業工作。
2.加大對純農牧戶家庭和城鎮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力度。對純農牧戶家庭和城鎮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開展上門服務和“一對一”援助,努力幫助其實現就業。開發一批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農牧業生產技術指導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法律服務、市政管理、公共事務管理、生態維護和環境保護等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崗位,聘用純農牧戶家庭和城鎮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到崗服務。服務期間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崗位補貼。所需經費的50%從就業資金中列支,其餘部分由各地財政和用人單位承擔。同時,按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從就業資金中列支。各用人單位要為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負責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人員的日常管理。
3.利用機關事業單位空缺編制公開考試錄用高校畢業生。按照加強基層,充實一線,強化公共服務的原則,統籌使用現有基層可用空缺事業編制的20%,按屬地優先原則公開考試錄用高校畢業生。繼續做好從有基層經歷的高校畢業生中考錄公務員的工作。
4.選聘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中國小和鄉鎮衛生院工作。進一步促進教育和公共衛生體制改革,結合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和基層醫療衛生體系建設,選聘1000名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見習,選聘1000名到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公共服務機構見習,見習期1—2年,重點解決青南地區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突出問題。
5.實施高校畢業生“百企千崗見習計畫”。2010年,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要達到100家以上,當年組織2000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並確保30%以上的見習人員實現就業。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和吸納見習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用人單位,根據《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09]186號)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強化工作職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方案。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制定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調整人才培養結構,改進教學方法和課程設定,切實解決學科專業結構設定與市場需求脫節的問題,提高畢業生就業能力,使高等教育進一步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強化協調配合,積極作為,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並確保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共同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新聞媒體要加大對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各項政策措施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高校畢業生的典型事跡,營造正確的就業輿論導向。各高校和各類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大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引導高校畢業生調整心理預期,樹立“先就業後擇業,就業與創業相結合”的就業觀念,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高校畢業生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良好就業氛圍。
(三)做好基礎工作。支持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的動態跟蹤,及時提供準確的就業服務信息。推行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登記卡制度,實行實名制管理,作為高校畢業生個人社會保險接續、企業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範企業用工管理的有效憑證,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科學化、規範化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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