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

協會簡介

2012年7月16日,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暨成立揭牌儀式在八大關小禮堂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 《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章程》、《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選舉辦法》,選舉產生了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由120多家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組成,其成立標誌著全市養老服務向社會化、規範化、專業化邁出了重要一步。協會成立後,將積極承擔政府委託事項,圍繞從業人員培訓、制訂行業標準規範、開展行業評估與交流等方面,充分發揮社會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作用,著力提升我市養老服務事業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努力滿足廣大老年人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
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司長陸穎,市委副書記、市老齡委主任王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航,市政協副主席楊宏鈞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陸穎在講話中指出,社會養老服務是黨和政府高度關切、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人民民眾迫切需求的重大民生問題。“十二五”時期是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協會的成立恰逢其時,大有作為。希望協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團結和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以服務為宗旨,以自律為基礎,加快推動行業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為建立政府依法管理、行業組織規範自律、服務實體自主運營的養老服務運行機制,形成多元開放、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養老服務市場,實現“老有頤養”的宏偉目標,作出積極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青島市養老服務協會。英文譯名:QINGDAO 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縮寫:QAAS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本市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與養老服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自願組成、實行養老服務業自律管理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發展養老事業的政策法規,在政府與養老服務業之間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會員單位服務,規範養老服務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致力於推動全市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青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青島市延安三路135號福彩21B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行業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團結和依靠廣大會員,加強會員與政府間的溝通,積極反映會員的意願與訴求,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制定養老服務有關標準,指導和承辦養老服務機構規範達標評估,組織等級評定事務,規範養老機構收費等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法律服務。
(三)參與政府有關養老事業發展、改革以及與養老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有關政策和立法建議。
(四)開展養老服務宣傳,提高行業社會認知度,最佳化行業形象。
(五)依據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章,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從業資格鑑定,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六)開展行業調研、行業統計、信息交流、理論研究,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的關係。
(八)組織行業人才交流與國內外養老服務交流活動。
(九)依據有關法規,接受社會捐贈,用於養老服務事業。
(十)承擔法規授權、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
(二)堅持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及會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堅持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應為從事養老服務的機構或與行業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單位會員委派一人為其正式代表出席協會會議。該代表調離本單位或離退休時,其代表資格與所擔任的協會職務自行終止,該單位會員可另委派代表續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按時繳納規定的會費。
(四)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並支持本會的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優惠獲得本會信息資料的權利。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自願退會的權利。
(七)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按規定時間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本會所發的會員證書。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資格的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調整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和決定本會的發展和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亦可與年會同時進行。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調整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六)決定提交會員大會審議的有關議案;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會員資格的取消,授權秘書處審核決定會員的吸收;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最高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任命各辦事機構、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主持本會工作。
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開展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年度工作檢查與總結;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按規定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可為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與贊助;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補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或物品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 經2012年7月1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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