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採購暫行辦法

《青島市政府採購暫行辦法》在1999.09.01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公平交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商品或者獲得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事業收入。

本辦法所稱採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商品和獲得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機構是採購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政府採購。

第四條 設立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和政府採購機構,負責政府採購活動的管理和實施。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政府採購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研究確定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規劃;

(三)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採購信息;

(五)確定並調整和公布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六)審核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政府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並根據實際情況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招標事務;

(七)處理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政府採購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統一組織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任務;

(二)承擔不具備或被取消獨立採購資格的採購人的採購業務;

(三)承辦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的其他有關採購任務;

(四)依照本辦法承辦政府採購中的有關事宜。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保證質量、效益優先的原則。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不得參與和干涉政府採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第六條 凡採購屬規定的採購範圍、標準的商品和服務,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計畫編制和公布採購計畫。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超範圍、超標準採購。

第七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對控告和檢舉的有功人員,由市、區(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採購範圍與方式

第八條 政府採購的範圍:

(一)商品,指各種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其他物資以及附帶服務;

(二)服務,指汽車維修、加油、保險、會務、接待、大宗印刷和其他社會公共服務。

第九條 政府採購的方式包括招標(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定點、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採購:

(一)採購價值10萬元以上的商品;

(二)採購價值20萬元以上的租賃項目、社會公共服務項目;

(三)採購價值10萬元以上的其它服務項目;

(四)採購目錄規定應當集中採購的項目。

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至少有3家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實行邀請招標採購:

(一)採購項目由於其複雜性或者專業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獲得的;

(二)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採購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實行邀請招標採購應當向3家以上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並至少有3家供應商參加投標。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招標採購,採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方式採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採購項目只能從某一特定的供應商處獲得,或者供應商擁有對該項目的專有權並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選擇或者替代物的;

(三)原採購項目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由於兼容性或者標準化的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四)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採用招標方式的;

(五)經公告或者邀請無3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供應商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人通過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確定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

(一)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二)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三)供應商資格審查條件過於複雜的;

(四)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五)本辦法第十二條(四)、(五)項所列情形;

(六)其他適宜競爭性談判採購的商品和服務。

採購人應當向3家以上的供應商發出競爭性談判邀請,並至少有3家供應商參加競爭性談判。

第十四條 詢價採購是指採購人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出詢價單邀請其報價,在其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並確定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詢價採購:

(一)採購現貨或採購價值較小的標準規格的商品;

(二)小型簡單的維修服務;

(三)其他適宜詢價採購的商品和服務。

第十五條 定點採購是指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採購人憑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發放的採購卡到定點供應商處採購的採購方式。

定點採購適用於零星小額的商品或服務的採購。

採購人應當將定點採購的付款時間、付款項目、付款單價和總價等事項隨時報財政部門備案審查。

第十六條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定向向一家供應商採購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單一來源採購:

(一)屬原形態或首次製造、供應的物品;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追加契約以外且價值不超過原採購價值50%的維修、綠化工程,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三)在原招標檔案中做了事先說明的對原有採購的後續擴充;

(四)在招標公告發布和提供充分評議機會後,採購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才能實現相關的政策目標的;

(五)需要購買由社會福利企業、慈善機構或其他特定機構生產的產品的;

(六)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三)項所列情形;

(七)其他適宜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商品和服務。

第三章 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實行招標採購的,由政府採購機構負責實施,也可以由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

第十八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機構或者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10日前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

(二)供應商的資格;

(三)招標檔案發放的辦法和時間;

(四)投標時間和地點。

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7日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的內容參照招標公告的內容確定。

第十九條 招標機構應當根據採購人的委託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四)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七)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採購契約格式及其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前款(六)項所列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於投標金額的2‰。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應當經採購人確認。採購人應當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檔案發出後,採購人可以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修改、補充或者更正招標檔案,但應當通知已索取招標檔案的供應商,並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採購人應當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凡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供應商,均可參加投標。實行邀請招標的,受到邀請的供應商,可以參加投標。

擬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在索取招標檔案時,應當提供證明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檔案。招標機構可以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二條 已索取招標檔案的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日3日前,有權要求採購人對招標檔案作出澄清。採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答覆,並將書面答覆告知其他已索取招標檔案的供應商,但不得說明問題來源。

採購人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招標會議,邀請所有已索取招標檔案的供應商參加,就招標檔案作出澄清。澄清事項應當如實記錄,並作為招標檔案的補充。

第二十三條 擬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投標檔案應當加蓋供應商印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後,密封送達招標檔案所規定的投標地點。

投標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後3日內以公開方式開標。開標時,招標機構應當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招標機構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評審的人數應當為多數。

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嚴格遵守評標規則,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供應商就投標檔案作出澄清,但供應商不得變更投標檔案中的實質事項。

禁止採購人與供應商就投標檔案進行協商談判。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檔案各項要求的情況下,以低於標底的最低投標價者中標。最低投標價者為2人以上的,抽籤決定中標者。

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或者以確定供應商資格為對象的招標,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同意,除考慮投標價格之外,可以綜合考慮品質、性能和供應商的服務質量、經營業績等情況,確定中標者。

評標過程應當製作筆錄,詳細記載評標的有關真實情況,並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須至少有2人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第二十九條 評標結束後,採購人應當在3日內確認招標投標結果並書面通知中標的供應商和落標的供應商,退還落標的供應商所交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條 技術上無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現場競投方式。

競投開始前,採購人應當對擬參加競標的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對已提交投標確認書和交納投標保證金並經審查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商,方可允許參加競投。

現場競投時,以採購人確定的標底價為起叫價,供應商競爭應價,高於起叫價的應價無效,低於起叫價的最底應價者中標。

第三十一條 因採購人、招標機構或者供應商過錯導致招標失敗或者無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二條 國際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進行。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定點採購供應商的確定,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章 採購契約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除即時清結的外,採購人應當與依照本辦法確定的供應商簽定採購契約。

第三十五條 採用招標採購方式的,在簽定採購契約時,採購人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者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10%,並不得變更單價。

第三十六條 採購契約簽定後,由政府採購機構根據採購契約的約定向供應商支付價款。

財政部門和採購人應當於確定供應商的5日前將採購資金劃撥到政府採購機構帳戶。

第三十七條 供應商應當在採購契約簽定後的10日內,向採購人交納不高於契約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收到履約保證金後,應當於3日內退還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並於採購契約履行完畢後3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 採購契約依法成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要變更契約的實質性條款的,採購人應當於變更契約前徵得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 契約履行中,採購人如需另行採購與契約標的相同的商品或服務,經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供應商協商簽定補充的採購契約。但補充契約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的10%。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府採購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

(一)採購活動是否依採購計畫進行;

(二)採購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標準;

(三)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

(四)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被檢查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查所必須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應當受理關於政府採購的投訴,並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對所受理的投訴,應當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或者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人中止採購。

第四十三條 進行採購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招標機構應當通知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部門。其中採購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招標活動,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派員參加。

第四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當於招標活動結束後10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招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將採購項目的名稱、方式、金額等情況定期書面報告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公布本級政府採購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採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採購無效;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實行招標採購而未實行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託無法定招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四)與招標機構或者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五)定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政府採購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招標的項目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依照評標規則評標的;

(三)與採購人或者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有前款(一)、(三)項行為的,與採購人或者供應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招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無效;給採購人或者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招標代理機構處以招標金額2%至10%(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取消其代理政府招標採購業務的資格:

(一)明知招標項目超過規定的標準,仍代理招標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者未依照評標規則評標的;

(三)與採購人或者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有前款(一)、(三)項行為的,與政府採購機構、採購人或者供應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無效;給採購人、招標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財政部門可以對其處以招標金額2%至10%(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取消其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資格;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者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在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者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向採購人、招標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與採購人、招標機構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五)項行為的,與採購人、招標機構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因採購人或者招標機構的過錯致使招標失敗或者無效,或者採購人不與中標的供應人簽定採購契約的,採購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向供應商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供應商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之一的或者開標後放棄投標的或者中標後不簽訂採購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五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照招標檔案和中標的投標檔案簽定採購契約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其中,中標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採購契約的,3年內取消其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採購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超過規定採購限額的,超過部分無效;擅自變更單價和契約的其他條款的,變更無效並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給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的,無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接受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政府採購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招標機構或者供應商違反該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取消其代理政府招標採購業務或者參加投標的資格。

第五十五條 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採購人、採購機構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的工作人員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採購人購買國外商品和服務,經批准後,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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