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發〔1998〕17號1998年12月18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災後重建、整治江湖、興修水利的若干意見》(中發〔1998〕15號)精神,為全面實現今後5年我省治理水患的總目標,經研究,特就我省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移民戶實行一次性補貼。 因平垸行洪、退田還湖而移民的,國家按每戶平均1.5萬元的標準補助到地方,專項用於移民安置工作。各地要在嚴格評估測算、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補貼檔次。對農村五保戶要給予重點扶助,建房補助資金可由安置鄉村集中用於建敬老院。各市、縣(市、區)、鄉(鎮)可按實際需要給予一定的配套支持。資金補助政策要有利於鼓勵移民戶投親靠友,自行聯繫安置地。
二、妥善處理好移民中的土地承包關係。 對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中的土地調整,既要著眼於解決農戶以土地為主的基本生產資料,又要確保土地承包關係的基本穩定。實行異地分散安置移民所需的承包土地,可按當地農民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從集體的機動田土中調劑解決,也可以從收回“農轉非”人口和死亡絕戶原承包的田土中解決。實行異地集中建鎮安置的,應在受益區劃範圍內,選擇交通方便、人均占有耕地較多的地方建鎮安置,集中連片調劑解決。靠山安置或就近高地築平台安置的,原耕地洪水來時行洪,洪水退後復耕,原則上不調整責任田土。移民後調整的承包土地,要按照“承包期限再延長30年不變”的政策,重新簽訂新一輪土地承包契約,並下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三、保證移民建鎮土地供應。 凡屬於移民建鎮、災民安置所必需的土地,應保證供應。各地應做好先期規劃和選址定點工作,充分利用現有城鎮的存量土地和閒置土地,儘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對於移民建鎮和公益設施用地,原則上採用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但對少量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性用地,應以有償使用的方式供應。對興建學校、衛生院所和國家設在鄉鎮的基層事業單位的用地,要減免徵地過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並按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建設用地、試驗基地,用地標準按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執行。移民建鎮所需占用耕地的指標,由省里統一掌握。各級國土管理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實行特事特辦,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移民原址建房的用地審批一律予以凍結。各地要結合災後重建工作,積極推進土地整理,把山、水、田、林、路的綜合治理和水毀耕地恢復、原宅基地清理還耕納入土地整理範疇,統一規劃,抓好試點,逐步實施。要切實搞好洞庭湖土地整理示範區工作,儘可能增加耕地,擴大農用地有效面積。
四、調整耕地總量基數,抓緊修改、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平垸行洪、退田還湖、退耕還林的耕地,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用地,不納入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各地要根據這一原則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後重建工作需要,調整基本農田的數量和範圍。用於平垸行洪、退田還湖、退耕還林的耕地,今後不再列入“基本農田”。需要占用林業用地的,應按國務院國發明電〔1998〕8號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8〕15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減免森林植被恢復費。建設新鎮、新村時,應儘量少占耕地和林地,少砍樹木,確需砍樹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要注意水土保持,防止引發新的水土流失。
五、加強對移民建鎮、建村、建房工作的技術、業務指導,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籌安排,保證質量。 要按照先規劃後建設、先設計後施工的原則,科學選址,定點建設。新建村、鎮選址應首先進行地質環境評價工作,搞好地基的地質勘查,選擇符合整體規劃要求、沒有地質災害隱患和地勢高於洪水淹沒線以上的地區作為建設基地。新建小城鎮的布局要有利於發展生產、方便生活。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當前首先要解決好災民的過冬住房。對災民和移民建房,實行集中審批,簡化手續。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無償為移民建房提供設計圖紙,選擇一些經濟適用、適合當地生產生活需要的民居型結構設計,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湖區建房要儘量遠離土堤,並限制建房密度。房屋設計既要保證足夠的泄洪空間,又要保證符合消防、採光等技術要求,減少次生災害的發生。凡阻洪的建築設施不準新建。公共建築要合理選點布局,確保質量,災害發生時可作為安置緊急疏散人員與財產安全轉移用房。建築用材應充分利用當地的建築材料,嚴格把握質量標準,保證建房質量。地方自產建築材料應對災民和移民優惠供應。
六、抓緊行洪區和移民建鎮區公路的改線、恢復和新建。 平垸行洪、移民建鎮的公路建設原則上由各地市負責。各級交通部門要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加強對移民建鎮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對現有的國道、省道幹線公路穿過行洪區的,原則上應改線,改線的規劃設計由省交通廳和省公路局負責組織,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分年安排;行洪區的原有縣鄉水毀公路的恢復,由各地自行負責;新建移民區的縣鄉公路,由工程所在市、縣(市、區)負責,省里適當予以補助;鄉村道路的建設,以鄉村組織村民民工建勤為主,市、縣交通部門適當予以補助。集體道路統一納入集鎮規劃和建設。行洪區內除鄉村道路機耕道外,原則上不再新建公路;恢復原有公路,應以沙石路面為主。對新建移民區的幹線公路,技術標準應適當提高。移民建鎮公路建設用地按鄉村道路建設的規定,由受益鄉村自行調劑。
七、加強蓄滯洪區管理,清除行洪障礙,保證洪道暢通。 要制定蓄滯洪區管理辦法,加強對蓄滯洪區建設和運用的管理。蓄滯洪區內的各項建設和生活活動,必須服從防洪蓄洪需求。嚴禁在平垸行港區、退田還湖區和蓄滯洪區內進行有礙行洪、蓄洪的任何建設。現有洪道卡口要儘快拓寬改建、各種行洪障礙要限期拆除。蓄滯洪區內交通、電力、通信等建設規劃的編制、調整、變更應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完工後,其項目的防洪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蓄滯洪區內水土資源的利用必須依據管理許可權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政府批准。
八、實行以工代賑,開展新村重建,妥善安排移民生計。 對安置地的防洪、水利冬修和恢復橋樑、道路、供水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應優先安排以工代賑項目,組織移民提供勞務,以其工資代替對移民臨時性的經濟救濟,增強災區農民發展經濟的後勁。對移民區災情較重、重建工作量大、開發難度大的地方,可以將救災、農田水利、交通、電力、教育、衛生、農業綜合開發等方面的資金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使原有的建設投資來源轉為移民建鎮投資來源。要引導移民自覺修堤、修築道路,經過培訓,組建農民專業堤防建設工程隊,長期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和維護。退人不退耕的地方,要積極調整耕作結構,改變耕作方式,推廣種植周期短、見效快的作物,搞現代農業、高效農業,實行科學種田;對居住地與耕作地相距較遠的地方,提倡和鼓勵建立農機服務隊,國家和地方在農機化服務上給予支持。退人退耕的地方,按規定調整新的承包耕地,同時,要科學利用水面,大力發展水產、水禽養殖,宜漁則漁,宜禽則禽;鼓勵和扶持移民從事養殖業、手工業和第三產業。金融部門應在資金上對移民發展生產優先支持。
九、認真搞好城市堤防建設。 對城市堤防工程建設比照同級重點工程實行有關優惠政策。因城市防洪工程建設要拆遷房屋的,應取最低限補償標準,以減少工程開支,加快建設步伐。
十、妥善處理鄉、村債務。 對成建制搬遷鄉村的債務,各級政府要採取措施妥善處理。對農民欠鄉村集體的債務,應區別情況,認真清理;對鄉村站所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應完善手續,積極組織清償;對鄉村集體欠農戶的款項,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籌資結算,但不得擠占國家下撥的移民安置專項資金。對於拆遷鄉鎮企業拖欠的財政周轉金,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周轉金呆帳處理規定》,視情況適當掛賬或核銷。對移民區內由鄉、村及農民自籌資金建設的公用設施,如電排、供水設施、供電系統等,國家適當給予補償,用作集體經濟收入償還集體債務。
十一、根據需要有計畫地搬遷一部分農戶到城鎮落戶。 對臨近城鎮的平垸和江心洲實施搬遷的農戶,可從實際情況出發,實行一定量的“農轉非”。對其他因失去基本生產資料,需在城鎮落戶開闢其它生產門路謀生,並在移住城鎮有合法固定場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造具名冊,逐級上報,由省公安廳審批。“農轉非”指標由省計委核實“帶帽”下達,有關部門要免收包括城鎮增容費在內的落戶費用。
十二、切實減免移民建村、建鎮中的有關稅費。 對低水耕種、高水還湖的移民責任田,在高水還湖時,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實行全免或減半徵收,免除定購糧,並重新核定各種提留款項,減輕移民負擔。對移民開荒從事開發性農林水產業,自有收入年起2至3年內準予免交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對水利、電力、交通、供水等基礎設施的恢復建設,要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優惠,免收有關費用。災民重建住房及為安置移民而興建的生產設施,重建的公用設施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企事業單位房屋及個體工商戶重建營業用房,可扣除拆遷房屋的面積後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至2年內添置的設備可不作為計稅投資額。災後重建的公用設施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對災後重建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對組織災民興辦生產自救企業,符合國家政策的,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可減免1至2年的企業所得稅。對移民從事第二、三產業經營的,除增值稅、消費稅外的工商各稅減半徵收或在一定期限內免徵,並在啟動資金上給予支持。
十三、加強農村公益性事業建設。 成建制搬遷的鄉鎮,要將學校、衛生院、自來水工程、無害化廁所等社會公益建設項目納入移民建鎮規劃,統一設計,統籌安排,建設用地統一規劃撥,建設資金及設備配套資金由國家、當地政府共同籌措解決,上級主管部門重點給予支持,對建設中的有關稅費實行全免。
十四、組織各部門對口支持移民建鎮工作。 要動員各部門積極支持移民建鎮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落實對災民的救災補償,並加強對行政區劃變更工作的管理,鄉村成建制移民到異地安置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程式報省民政廳和省人民政府。各級教育部門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對移民區學校設定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管好、用好建校經費,保證建設質量;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對移民區學校建設給予資金補助。各級電力部門要把興建移民新區的電力基礎設施作為重點,納入即將實施的農村電網建設改造工程,興建新的電力設施,並減免電力增容費。各級交通部門要對移民新區內的公路建設項目作重點安排。各級農業、林業、農經、畜牧、水產、農機、水利、衛生、郵電、公安、金融等部門要大力支持設在鄉鎮的企事業單位的配套建設。金融部門應根據現行金融政策,對移民比較集中的縣鄉在今後3年內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政策性貸款對其災後重建、生產經營和農產品收購予以支持。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切實負起本部門在移民建鎮工作中的責任。
十五、嚴格加強對平垸行洪資金的管理。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國家商業銀行開立資金專戶,專帳核算。各級財政部門應按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等及時撥付和管理平垸行洪資金,並比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1998〕35號、36號檔案關於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審計監督,實施跟蹤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鄉村要嚴格履行移民建房補貼經費到戶的各項手續,並將到戶情況張榜公布,加強民主監督。紀檢機關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並嚴肅查處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資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