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一到五
(2002年7月25日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信息產業部發布)
一、為規範電信業務經營者價格行為,完善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監督管理措施,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信市場公平、公開和合法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委託經營電信業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適用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明碼標價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向社會明示電信服務價格以及相關內容的行為。
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電信服務均應明碼標價。
四、電信業務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電信服務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的監督管理。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六到十
六、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製。未經監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或製作。
七、電信服務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規範,標示醒目。以文字(含圖表)方式標示的電信服務價格,一律以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
八、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資費標準、計費原則及批准文號等。
九、電信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
(二)價目表、資費手冊;
(三)公用電話計價器;
(四)網際網路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
(五)語音播報;
(六)話費清單;
(七)公眾認可的其他方式。
電信業務經營者採用網際網路查詢或者語音播報的方式明碼標價,應當向電信用戶公布查詢方式及客戶服務電話。
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或業務代辦場所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並應當在方便用戶查詢的地點免費提供電信服務價格查詢服務。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十一到十五
十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話信息服務的,應當公開各類信息服務的項目和價格。當用戶撥通信息台後,應當播送收費標準提示音。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話費之外另行收費的其他服務項目,應當公布其服務項目和價格。
十二、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電話服務,應當在服務地點的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和價格,並應將公用電話計價器螢幕面向用戶。
十三、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其免費提供的緊急電話以及其他電話服務,應當標明免費服務的項目和範圍。
十四、遇有電信服務價格調整,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並保留變動記錄,以備查證。
十五、電信業務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民眾進行監督。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十六到十八
十六、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十七、電信業務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八、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關於電信服務明碼標價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