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州、縣市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職責整合和機構合併組建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涼委辦發〔2012〕23號)及中共涼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雷波縣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整合和機構合併組建相關機構編制事宜的通知》(涼編委〔2012〕72號),組建雷波縣文化影視新聞出版和體育民族宗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縣文化體育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縣廣播電影電視局的職責,劃入縣文化影視新聞出版和體育民族宗教局。(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協調擬訂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體育、民族宗教行業事業發展規劃及地方規範性檔案。
(四)加強指導文化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五)對從事演藝的民辦機構、從事出版印刷活動的民辦機構和接收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機構進行監管。
(六)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七)加強企業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體育的對外交流活動。
(八)加強對縣內報刊、報社、電台和電視台分支機構、記者站、通訊員的監管職責。
(九)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十)加強對全縣體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十一)加強民族宗教工作的相關職責。
主要職責
雷波縣文化影視新聞出版和體育民族宗教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關於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化市場、文物、體育、民族宗教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檔案通知精神;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體育、民族宗教工作的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行業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二)牽頭組織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管理、指導全縣社會文化事業和基層文化及文化設施建設;積極開展送文化下鄉活動;負責對全縣新聞出版單位、出版物市場、印刷複製業進行行業監管,制定“掃黃打非”計畫和集中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縣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實行管理,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包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行業監管。
(四)組織和指導全縣性的廣播影視宣傳和廣播、電視節目的采編、制播,保證全縣重大活動和時事新聞的宣傳報導工作。
(五)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和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村村響”“戶戶通”廣播電視建設、無線覆蓋工程建設和廣電網路建設及維護維修工作。管理全縣農村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六)統籌規劃全縣體育事業發展,推動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確定運動項目的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
(七)組織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運動活動;負責體育後備人才的選拔和培養;歸口管理體育市場;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管理和監督全縣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八)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研究分析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鄉鎮經濟、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移民、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申報、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會同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題材文化作品(產品)進行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隊伍培養、教育、使用等工作。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和制止各種非法、違法宗教活動,維護政治安定和社會穩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雷波縣文化影視新聞出版和體育民族宗教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文秘、機關及人事檔案、重要檔案起草、公文處理、提(議)案回復、目標考核、信息發布、保密、信訪、機要、收發、會務、印章、後勤等內務管理、信息管理和會議組織;擬定全局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並協調全局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接待服務、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管理本系統財務、統計、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收費工作和對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
(二)文化影視新聞出版股
綜合管理全縣文化、新聞出版、文物、藝術事業,研究指導協調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圖書館、電影放映中心、文物管理所的業務建設;負責全縣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娛樂業、書、報、刊、圖書出版、印刷行業、網路文化、電子出版物和音響製品的管理;配合法務部門調解處理著作權糾紛和侵權案件;審核全縣接收廣電衛星節目機構的建立,負責縣境內廣電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登記、辦證;負責受理和辦理縣人民政府公布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指導管理駐政務服務中心視窗行政審批辦理事項,完成政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三)宣傳股
貫徹落實有關廣播影視宣傳的方針、政策和重大事件的宣傳;實施對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及廣播電視文藝的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縣廣播電視宣傳的規劃和方案;負責重大宣傳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台對全縣重大活動和重要時事新聞的宣傳報導,監督廣播電視台完成省州安排的節目上送任務;對全縣廣播影視的宣傳輿論導向進行政策把關。
(四)社會科技管理股
擬訂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對轄區內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審核、申報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轉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管理全縣有線電視和農村廣播電視事業,完成“村村響”“戶戶通”廣播電視、無線覆蓋、有線電視網路的建設維護任務;指導和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科技工作,組織編制廣電科技規劃,審核重點廣電科技項目,負責廣電科技成果的推廣維護工作;指導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
(五)體育股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依法管理全縣各項體育事業,研究制定全縣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體育競賽、訓練工作;指導、協助機關、學校、部隊、廠礦、企事業、老年人體育活動;負責《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和推動全縣中、國小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不斷提高全縣競技運動水平,承辦和組織上級體育部門下達的各項體育比賽任務;負責全縣性體育場地、器材、體育產業經營、體育技術鑑定、體育市場和全縣體育事業統計工作;管理和監督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六)民族宗教股
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民族關係,增強民族團結;負責聯繫各界少數民族人士;調查本縣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情況,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以及移民、扶貧等相關事宜。
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對本縣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