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分析,建設用地信息發布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三)將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事務性工作,汛期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性調查,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預報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四)將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地質資料的匯交,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工作逐步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五)將礦產資源儲量社會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等工作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六)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七)加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開發整理、補充、保護工作。
(八)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行政複議和協助做好行政訴訟工作。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責任。負責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與礦產資源規劃,參與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指導和審核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四)承擔耕地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導基本農田保護,組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和考核;指導、協調、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承擔耕地面積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落實工作。
(五)負責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工作。組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儲備、供應以及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政策;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規範土地市場秩序。
(六)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七)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湛江和我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承擔礦業權審批礦業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儲量監管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市重要礦區、保護性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活動,承擔調處重大礦業權糾紛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與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國土資源應急管理工作。
(十)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市場管理工作。擬訂測繪工作規劃、計畫;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行業管理,審核測繪單位資格,負責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圖編制工作;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審核、發布重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和監督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十一)委託管理市土地儲備中心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車輛管理、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
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財政撥款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經費和征地補償費的統一核算與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徵收和管理;負責有關會計資料匯總上報,協助開展內審工作。
(二)宣教法規股
負責審核局內規範性檔案,負責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組織辦理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應訴、賠償、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和指令性業務培訓,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三)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管理;指導和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及組織上報;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充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本市農(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的報批,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協助擬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上報市政府審批等工作。
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審核;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指導、制定與公布等工作。
(五)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組織實施地籍與測繪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辦理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協助法院查(解)封土地等工作。
負責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標誌,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和地理信息市場;承擔測繪及測繪成果的管理,承擔測繪資質和地圖的審批或審核工作;依法實施測繪質量監督檢查及地理信息市場監督檢查;辦理測繪任務登記,落實測繪成果交匯制度;承擔外來單位到我市從事測繪活動的管理工作。
(六)地質礦產管理股
承擔地質勘查管理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評價和恢復治理工作,指導、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礦山自然生態保證金的征管工作;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山地質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地下熱水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採礦權初審上報工作;組織協助監測、監督、預報地下水開採狀況和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礦山年度檢查、礦山儲量管理,指導、監督礦產資源行政規費的征管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等工作。
(七)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黨廉和內審工作。
(八)土地調處股
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辦理土地信訪案件;負責土地確權工作。
(九)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依法認定處置閒置土地;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徵收土地、應急用地使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及礦產使用權交易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辦事指南
國土資源局辦證指南
凡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征地)、農村宅基地、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土地證(或他項權證)、採礦許可證等業務的業主,須將辦理所需的必備資料送入雷州市政府設定的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視窗(以下簡稱視窗,設在雷州市購物廣場三樓),按規定的時限到視窗領取證件。為了便於廣大民眾了解和諮詢,現將辦理以上業務所需資料和程式告示如下。
☆如何處理來文來件
(主管股室: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各類檔案的簽收、登記、分辦、督辦等工作,除法院查封通知書由地籍股直接簽收外,股室不予直接受理單位(個人)的來文來件。辦公室簽收檔案後,按照公文處理規定,轉由有關股室辦理完畢,再答覆來文單位(個人)。
☆如何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徵收土地)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分為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分批次建設項目用地兩大部分。
(一)申請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需提交什麼材料?
1、建設用地預審申請書;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3、立項批准檔案;4、有關項目設計資料(包括項目平面規劃布置圖等有關圖件);5、所涉及地質、環保、規劃、水利、林業、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許可證;6、勘測定界圖及技術報告;7、建設項目總平面圖或橫、縱斷面圖;8、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9、土地證;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辦理征地報批程式如何?
首先是用地預審(由局耕地保護股負責)。建設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向我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經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二是立項。建設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向計畫、規劃部門辦理正式批覆手續(立項、規劃)。項目涉及林業、消防、環保、地質災害、壓覆礦床等問題的,用地單位應在預審階段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是申請建設用地(徵收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持有關資料到我局申請項目用地。
四是逐級辦理報批(由土地利用股負責)。1、我局對用地單位所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初審,擬訂“一書四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涉及農用地轉用時要)、徵用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時要)、供地方案)及提供有關材料、圖件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先報湛江市國土資源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審核,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人民政府審核。徵用基本農田的;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還需報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批准。2、省人民政府根據湛江市上報材料和省國土資源廳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批。
五是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⑴發布征地公告;⑵辦理征地補償登記;⑶擬訂、公告、確定、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六是領證。通知用地單位繳費,領取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三)如何辦理分批次報批的建設用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範圍內(“圈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分批次轉用及徵用土地(根據建設的性質:包括轉用又徵用、只轉用不徵用或只徵用不轉用等各種情況)。其程式為:
1、我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發展規劃實施的需要和年度用地指標會同計畫、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確定區域城鎮建設規劃發展的批次用地計畫。
2、我局根據城市、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實施進度分批擬訂“一書三方案”(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先上報湛江市國土資源局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審核,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人民政府審批。報批時須加附如下資料:⑴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的請示;⑵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及技術報告,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圖斑圖;補充耕地位置範圍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證或使用證;⑶上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3、省人民政府根據湛江市上報材料和省國土資源廳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批。
4、用地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將集體土地進行分批次徵用和轉用,並根據規劃實施要求和具體建設項目落實情況辦理供地手續(包括土地出讓、劃撥等)。
☆如何補辦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其適用範圍:是指原批准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性質,現需補辦出讓手續,或劃撥土地轉讓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一、補辦劃撥土地出讓手續申請人需提供什麼材料?
1、申請書;2、土地權屬來源證明;3、身份證、戶口簿;4、地價評估報告及宗地圖;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還需市土地交易所確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和成交確認書。
二、如何補辦劃撥土地出讓手續?
1、申請人將上述材料送我局視窗辦理受件登記;2、局土地利用股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3、核發補辦劃撥土地出讓手續批覆通知,並明確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4、申請人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5、屬於非法轉讓、非法占用建設用地轉讓補辦出讓手續的,轉讓、受讓雙方先持申請書、身份證明及有關材料到局法規監察股接受處罰處理後,再按上述程式辦理。
☆農村村民如何申請使用宅基地
(主管股室:土地利用股)
一、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需提供哪些材料?
1、使用宅基地申請書;2、身份證、戶口簿;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在市區、鎮區規劃範圍內的除外);4、《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中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意見和村委會意見。
二、農村村民如何申請使用宅基地?
1、農村村民向村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請;2、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3、所在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現場踏勘,繪製宗地圖、地理位置圖後,作出初審意見,並經鎮人民政府批准,再持《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等有關材料報送我局視窗辦理受件登記。4、局土地利用股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5、核發《宅基地使用通知》。6、農村村民按土地登記程式申請辦理土地證。
☆如何申請辦理土地證
(主管股室:地籍管理股)
一、辦理土地證申請人需提供什麼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2、身份證明(屬單位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批准成立單位的檔案、法人代表證明、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屬個人的,提交身份證或戶口薄);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原件);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5、建設用地批准檔案;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7、在城市規劃區內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8、屬於變更(過戶)登記的,如轉讓、出租等,需提交轉讓、出租協定書、地價評估報告、成交確認書和有關稅費繳交憑證(具體辦理程式見附則);9、屬於法院判決、裁定的,需提交判決書或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10、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 11、登記機關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附則:土地轉讓、出租等變更行為在過戶登記前,申請人需辦理什麼手續及程式?
1、到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2、轉(受)讓雙方到市土地交易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約,辦理土地交易確認手續;
3、到測繪隊進行數位化地籍測量;
4、到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辦理契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有關稅費的繳納(減免)手續。
5、持以上材料後再回到視窗按以下程式辦理土地證。
二、如何辦理土地證?
(一)申請登記。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資料到我局視窗辦理受件登記,測算收費。
(二)審核辦理(地籍管理股負責):1、地籍調查、現場測丈。2、土地登記審核情況公告;3、繪製宗地圖;4、填寫審批表、卡、註冊登記;5、股長初審;6、分管領導複審;7、局長審批,屬特殊情況用地,須經局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領證:申請人繳費後到我局視窗領取土地證。
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抵押人需提交什麼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共同填寫);2、土地使用證;3、借貸主契約和抵押契約;4、土地估價報告;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提交批准檔案或補簽土地出讓契約,補交出讓金;6、抵押雙方身份證明。
四、如何辦理土地抵押登記?
1、申請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地價評估;2、抵押人及抵押權人持上述有關檔案資料共同向市土地交易所提出申請;3、市土地交易所調查初審後,送地籍股審核報主管副局長、局長審批;4、通知當事人領取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
☆如何辦理採礦許可證
(主管股室:礦管股)
一、如何取得採礦權?
目前,取得採礦權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設定的採礦權經湛江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後,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一種是採礦權屆滿,原採礦權人提出延續登記,進行協定出讓。具體程式是:
(一)新設定的採礦權
1、我局委託市土地交易所進行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2、競買者按採礦權出讓公告要求報名,交履約金;3、組織競買者實地考察礦區現場;4、競買者參加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5、競得者交採礦權價款,取得成交確認書;6、簽訂《採礦權出讓契約書》;7、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
(二)採礦權延續登記
1、原採礦權人應在採礦權屆滿前30天內向我局視窗提交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
2、審核准予協定出讓的,簽訂《採礦權出讓契約書》、《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契約書》;
3、取得採礦權者,一次性繳足採礦權價款和恢復自然生態保證金,並提交有關資料,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
二、辦理採礦許可證申請人應提供哪些資料?
1、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2、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含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營業執照;4、礦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該礦區是否在鎮圩規劃控制區範圍的意見;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6、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7、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契約書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契約書;8、安全部門審批意見;9、採礦權出讓契約書;10、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如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主管股室:法規監察股)
一、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程式如何?
首先是申請。當事人對土地權屬提出爭議的,應向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請求事項;3、事實與理由;4、證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單位;5、申請人簽名、蓋章、署明日期。
其次是受理立案。國土資源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處理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之日起10天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不受理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起訴。
三是調查取證。1、調查取證人員不少於二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2、要求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3、邀請雙方當事人到爭議地現場實地勘界,並繪製爭議地現狀圖;4、全面收集證據。
四是調解。行政調解是國土資源部門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前提下,以第三者公證人的身份,依法解決土地權屬糾紛所必須遵循的行政程式,也是行政決定前一個不可缺少的程式。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人員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部門的印章,寫明達成調解協定的日期,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以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調解未達成協定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由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籤名或蓋章後,行政調解程式即告結束。
五是處理決定。處理決定是國土資源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經過調查、取證,在主持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作出綜合調查報告,擬文上報市法制局審核,由人民政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行政決定的重要行政程式。
六是複議。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七是起訴。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是執行。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理決定,又不複議、起訴的,按生效的法律檔案,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九是監督。上級人民政府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糾正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重新處理。
二、在調處過程中,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⑴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徵用、劃撥土地的檔案、附圖和有關補償協定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契約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劃部門批准規劃用地的檔案及紅線圖; ⑶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農民建房用地的檔案;⑷土地資源詳查工作中,按規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⑸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定;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檔案或者附圖;⑺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檔案、資料。
局領導班子成員
林 豪(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局全面工作;
鄧 劍(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耕地保護股、礦產管理股、土地開發中心、礦監大隊;
孫恩助(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地籍管理股、土地交易所和檔案館、測繪隊;
陳 光(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土地調處股
唐本彪(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用地股。
蔡景端(紀檢組長、黨組成員):分管辦公室和人事股;
余保華(主任科員):協助陳光副局長分管土地調處股;
黃 兄(副主任科員):負責執法監察大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