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遊宣傳促銷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旅遊宣傳促銷費按營業額的5‰繳納,由各地地方稅務部門在徵收營業稅時一併徵收。 第六條旅遊宣傳促銷費是預算外資金,徵收旅遊宣傳促銷費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 第八條旅遊宣傳促銷費由各級財政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用於各級政府的旅遊宣傳促銷工作。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貫徹“以旅遊養旅遊”的方針,進一步做好旅遊宣傳促銷工作,增加旅遊宣傳促銷資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遊宣傳促銷力度,吸引更多遊客到雲南觀光旅遊,促進雲南旅遊支柱產業的形成,省人民政府在全省範圍內徵收“雲南省旅遊宣傳促銷費”(以下簡稱旅遊宣傳促銷費)。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徵收旅遊宣傳促銷費。徵收旅遊宣傳促銷費的範圍是:
1.各類旅行社、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旅遊公司;
2.旅遊經營公司、服務公司、開發公司;
3.年營業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餐飲業和旅店業;
4.旅遊車船公司、索道公司、旅遊商貿公司;
5.旅遊定點商店;
6.旅遊景點內及旅遊度假場所內的經營單位和個人;
7.旅遊表演娛樂場所。

第三條

旅遊宣傳促銷費按營業額的5‰繳納,由各地地方稅務部門在徵收營業稅時一併徵收。旅行社的計征營業額按計征營業稅的營業收入計算。

第四條

年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下的免徵旅遊宣傳促銷費(不含各類旅行社、旅遊公司)。

第五條

繳納的旅遊宣傳促銷費列入繳費人的管理費用。各繳費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提高或突破國家和省的定價和收費標準。

第六條

旅遊宣傳促銷費是預算外資金,徵收旅遊宣傳促銷費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監製的票據。按照《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旅遊宣傳促銷費由繳費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按月徵收後,逐級上繳省地方稅務局開設的“雲南省旅遊宣傳促銷費”過渡戶,省地方稅務局於次月10日內將收入全額繳入省財政專戶。

第八條

旅遊宣傳促銷費由各級財政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用於各級政府的旅遊宣傳促銷工作。各級政府負責當地旅遊宣傳促銷計畫的審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宣傳促銷計畫的編制、實施;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宣傳促銷費的資金管理和審核。

第九條

各地交納的旅遊宣傳促銷費由省財政留50%,其餘的50%按季返還給地(州)、市財政局,其中:20%留地(州)、市級財政局,30%由地(州)、市財政局返還給縣(市)財政局。

第十條

旅遊宣傳促銷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旅遊宣傳促銷費的資金管理,使用人員如違反規定,挪用資金或營私舞弊者,由有關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省地稅局另行制定;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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