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外商合法權益,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雲發〔1998〕10號)以及《雲南省價格管理條例》、《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和對外商投資企業收取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服務價格(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重要服務價格(經營服務性收費),是指城市公用設施、交通運輸、通信收費和會計、審計、評估、諮詢、律師公證、檢驗檢測等中介服務收費,以及其他屬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經營服務收費)。
第三條《雲南省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以下統稱收費單位)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辦理登記、建設、生產和經營期間實施收費的憑據。
第四條《登記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各級物價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登記卡》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物價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工作;各地、州、市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工作。
第五條《登記卡》由省物價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各地各部門不得印製或複製。省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省級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卡》,地、州、市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發放本級及以下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卡》。
第六條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經物價主管部門年度審驗合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屬重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或批准的有效檔案收費。
第七條《登記卡》的使用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一經有權批准機關批准成立,即可到當地物價主管部門領取《登記卡》。
(二)收費單位在收費時,必須出示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或物價部門批准的有效檔案,按照《登記卡》要求,填寫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項目、標準和金額,並簽章。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交費時,應要求收費單位出示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或物價部門批准的有效檔案,按規定收費事項交費。
(四)外商投資企業在交費時,應監督收費單位使用《登記卡》,核對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監督收費單位或單位經辦人簽章,認可後,經辦人應在《登記卡》上籤名和簽章。
(五)每年12月份,外商投資企業應填寫《雲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對收費單位收費情況意見反饋表》,並連同《登記卡》一起返回發卡機關,重新領取新的《登記卡》。
第八條收費單位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收費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並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民眾監督。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及時足額交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條收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付並向物價主管部門或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
(一)未按法定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擅自設立項目的收費;
(二)不提供有效收費依據,無物價主管部門頒發並審驗合格的《收費許可證》,擅自收費的;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的;
(三)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事項收費、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提前或延長收費期限的;
(四)收費項目已被明令禁止、變更或收費標準已降低,仍按原收費項目標準進行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登記卡》和填寫收費項目、標準和簽章等,或者實際收費與所填寫登記不符的;
(六)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收取年檢費的;
(七)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其他違法收費。
第十一條 各級物價、外資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應當認真辦理並答覆投訴單位。省物價主管部門接受物價投訴電話。
第十二條 各級物價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回《登記卡》的檢查、審驗和管理,制止一切違法收費行為。發現有第十條行為之一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雲南省價格管理條例》、《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收費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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