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行業協會條例

基本信息

(2012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5號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促進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其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終止、開展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行業協會,是指在相同、相關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及與本行業有關的個人自願組成,並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行業協會發展,支持和保護行業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對行業協會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行業協會的相關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第六條行業協會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成立,或者按照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成立。
第七條成立行業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30個以上從事相同、相關行業的經濟組織和個人申請入會;
(二)發起人應當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近兩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經濟組織;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在州(市)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協會註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
第八條行業協會名稱應當表明其所屬行業,使用“行業協會”或者“協會”、“行業商會”稱謂,名稱前可以冠以字號,並應當冠以登記管理機關所屬行政區劃的字樣。
第九條申請成立行業協會,應當有10個以上的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成立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證明和營業執照;
(四)擬任負責人的簡歷、身份證明;
(五)會員名冊;
(六)驗資報告和住所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批准檔案;不準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準予登記的行業協會,應當自收到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產生組織機構和行業協會負責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申請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登記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註冊資金;
(五)業務範圍;
(六)活動地域。
第十二條行業協會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更名稱和業務範圍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的章程草案;
(二)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供新的住所使用權證明;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任期審計報告;
(四)變更註冊資金的,應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變更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變更的,換髮《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變更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行業協會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宗旨;
(二)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會費繳納標準及入會、退會程式;
(四)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職權、任期、罷免辦法;
(六)財務預算、決算、清算等資產管理辦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式;
(八)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辦法;
(九)協會變更、註銷或者註銷後資產的處理辦法;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的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行業協會修改章程,應當將章程修改決議或者決定和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改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五條行業協會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特點,可以在內部設立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行業協會可以在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地域內,設定代表該協會開展活動、承辦交辦事項的代表機構。
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六條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在清算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行業協會的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二)繳納所欠稅款;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章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申請註銷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清算報告書;
(三)社會團體法人註銷登記表;
(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印章;
(五)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準予註銷的,發給同意註銷批准檔案;不準予註銷的,書面說明理由。
行業協會註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行業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行業協會成立、變更、註銷登記過程中,可以徵求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或者進行聽證、委託調查和評估。徵求意見、聽證、委託調查和評估的時間不計入在審查時限之內。
行業協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相同、相關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行業協會同意,可以成為該協會會員,但個人會員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的組織機構應當包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監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行業協會選舉辦法;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產生,也可以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由理事會提出,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的人數在50人以上的,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會長因為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會從副會長中推舉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直到會長恢復健康或者其他原因消失;會長缺位的,還應當自推舉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任會長。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
第二十九條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中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為規範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可以從事下列活動:
(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二)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活動;
(三)參與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諮詢;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採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政府職能部門授權、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行業協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入會;
(二)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三)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採取維持價格、限制產量、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
(五)在會員之間實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對非會員實施歧視性待遇;
(六)向社會募集資金;
(七)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委託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或者資助、提供服務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行業協會的財產應當按照章程規定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行業協會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會員單位分開。
第三十四條行業協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主要活動安排。
第三十五條 行業協會會員對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覆核,或者提請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非會員單位和個人認為行業協會的有關措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行業協會調整或者變更有關措施,可以提請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制訂涉及行業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業發展規劃,應當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行業協會提供產業政策、行業信息和諮詢,支持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評估論證、調查等服務事項,可以依法委託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及產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公共事務的,應當向受委託的行業協會支付費用。
第三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建立行業協會登記檔案和統計制度,建立行業協會信息管理系統,並定期向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通報行業協會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行業協會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行業協會在本行業的活動指南,引導有關的活動;
(二)向登記管理機關通報行業協會在本行業的活動,協助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經登記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仍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或者未經登記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準予登記的批准檔案。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
(二)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註銷條件,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登記的。
對依照前款規定應當撤銷登記,但因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登記,對行業協會的責任人,由登記管理機關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一)不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未經登記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塗改、出租、出借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行業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的;
(三)違法或者違反章程規定收取會費、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資助、捐贈的。
第四十四條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行業協會財產的,應當返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登記成立的行業協會,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達到本條例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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