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第五條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省建立的紅十字會組織,同時接受地方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九條省紅十字會可以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接收和管理國內外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款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1996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本條例履行職責,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在本省建立的紅十字會組織,同時接受地方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六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1、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本條例;
2、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3、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民眾參加現場救護;
4、參與愛滋病防治及吸毒危害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民眾自我防護的意識和能力;
5、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6、對青少年進行人道主義及健康知識的宣傳教育;
7、參與邊疆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醫療服務;
8、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加國際和國內的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9、完成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10、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活動。
第七條 省紅十字會發展同國內外地方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舉辦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九條 省紅十字會可以設立紅十字基金會,接收和管理國內外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款物。紅十字基金會的基金用於發展本省紅十字事業。
第十條 上級紅十字會應對下級紅十字會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對所接受的捐贈款物,應當根據捐贈者的意願予以安排和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的款物,稅務機關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予以扣除。
對境外向紅十字會捐贈的物資,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
第十三條 海關、檢疫、交通運輸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紅十字會接受捐贈的救災物資的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在執行緊急救助任務時,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的權利,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通訊工具的權利。
執行緊急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專用標誌的交通工具免繳通行費。
第十五條 對紅十字事業作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紅十字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紅十字會理事會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對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財產和經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紅十字標誌的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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