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是為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獻人合法權益,倡導和弘揚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於2015年11月26日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獻人合法權益,倡導和弘揚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的捐獻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器官。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鼓勵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條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該公民的人體器官。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人體器官捐獻牟取利益,不得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和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見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

財政、民政、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公益宣傳,樹立良好社會風尚,形成互助互愛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在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中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監督管理,公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及其人員名單。

第八條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由醫療機構和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志願者組成。

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組織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在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註冊系統中登記註冊,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宣傳和諮詢服務;

(二)指導志願捐獻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填寫捐獻志願書、登記表,聯繫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三)見證人體器官的獲取過程;

(四)器官捐獻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省紅十字會和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捐獻情況;

(五)器官捐獻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向捐獻人親屬通報捐獻結果;

(六)參與捐獻慰問及緬懷紀念活動等。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

第三章 捐獻登記

第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工作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登記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

第十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由本人或者本人書面委託他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就診地的紅十字會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以便於登記的方式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應當包含志願捐獻人及其家庭信息、捐獻器官名稱等內容。

捐獻意願登記後,負責登記的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登記人頒發志願捐獻登記卡。

第十五條 志願捐獻登記人有權要求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回登記。志願捐獻登記人申請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回登記的,負責登記的紅十字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 。

第四章 捐獻接受

第十六條 志願捐獻登記人死亡後,捐獻執行人或者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按照其生前意願立即通知所在地紅十字會。

生前未明確表示捐獻意願的公民,因突發性因素導致死亡,其近親屬有捐獻意願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紅十字會。

第十七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在獲取捐獻人的器官前,應當取得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書面共同同意,並經過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 人體器官的獲取應當有醫療機構和紅十字會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現場見證。

第十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執行人頒發紀念證書 。

第五章 捐獻保障

第二十條 參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志願捐獻登記人、捐獻人以及接受人的個人信息和資料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在獲取人體器官前,應當舉行儀式表示對捐獻人的尊重和敬意;對捐獻人的遺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於移植的器官外,應當恢復遺體原貌。

第二十二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完整記錄人體器官獲取等情況,並在7個工作日內向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在獲取、運送捐獻的人體器官過程中,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捐獻的人體器官由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捐獻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排序權。

第二十六條 有關當事人對人體器官分配排序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後,紅十字會和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協助捐獻人近親屬將遺體按照有關規定妥善安葬。

民政部門應當為捐獻人遺體的喪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人體器官捐獻紀念設施、紀念網站,提供緬懷場所,組織開展緬懷紀念活動。

第二十九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救助金由政府撥款、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構成,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或者接受人。

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管理、使用等情況,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相關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對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或者接受人給予必要的關懷和幫助。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涉及人體器官捐獻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暫停其3個月人體器官獲取活動;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人體器官獲取活動,所屬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一)未經見證擅自獲取器官的;

(二)未經捐獻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書面共同同意獲取器官的;

(三)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的;

(四)人體器官獲取完畢未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原貌的;

(五)未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人體器官分配的。

醫務人員有以上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參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組織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志願捐獻登記人、捐獻人以及接受人的個人信息和資料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紅十字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工作人員及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牟取利益,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捐獻執行人,是指捐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沒有近親屬的,可以是捐獻人的其他親屬或者生前指定的工作單位、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二)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是指全國統一的以國家器官分配政策為核心引擎,無人為干預地自動執行供受體計算機配對,並自動生成匹配名單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 公民死亡後捐獻角膜、血管等人體組織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就《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人體器官捐獻對促進醫學科學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倡導和弘揚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高尚的人道主義精神、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上世紀以來,人體器官捐獻事業不斷發展,大多數已開發國家已建立了比較成熟的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法律體系和管理體系,社會公眾的知曉率與認同度比較高。據統計,英國、美國等國家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和捐獻者之間的平均比例約為4∶1,而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和捐獻者之間的平均比例僅為150∶1;西班牙公民身後人體器官的捐獻率為:35人/100萬;我國公民身後人體器官的捐獻率僅為:0.03人/100萬,相差1000倍,是世界上人體器官捐獻率最低的國家之一。我省人體器官捐獻率還低於全國平均水平。

2010年,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與原國家衛生部啟動了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我省於2013年7月正式啟動。截至2015年6月30日,全省人體器官捐獻累計完成63例,捐獻器官181個,角膜112枚,捐獻例數呈逐年上升趨勢。由於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相關的制度既不健全又難滿足實際操作的需求,加上傳統觀念束縛嚴重等複雜原因,使該項工作的推廣步履艱難。因此,加快人體器官捐獻地方立法不僅十分迫切,而且非常必要,具體表現在:

一是使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與國際和全國接軌的需要。2014年12月3日,原國家衛生部副部長、中國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主任黃潔夫在昆明代表我國正式向全世界宣布,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公民逝世後自願捐獻器官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過去,我國和我省在治病救人中使用從死囚身上獲取的人體器官,曾經受到國際社會的詬病。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用法律的手段規範我省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工作,才能使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與國際和全國接軌。

二是遏制和打擊人體器官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由於我省毗鄰“金三角”地區,是毒品犯罪的高發地區,也是懲治毒品罪犯數量較多的省,過去還是死囚器官來源的重點省份。在人體器官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況下,沒有公開合法的人體器官捐獻途徑,不僅會造成人體器官的奇缺,而且會刺激“器官黑市”的發育,滋生人體器官非法交易活動。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建立公開、透明、合法的人體器官捐獻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才能有效遏制和打擊人體器官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促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健康發展。

三是推動我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人體器官捐獻是大愛大善的崇高義舉,惠及人民民眾的生命健康。人體器官捐獻不僅涉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紅十字會、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志願者、捐受者及其家庭等,而且涉及人權、信仰、醫學倫理與技術等多方面深層次問題。我省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以來,由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紅十字會和省衛生計生等部門通過共同努力,在宣傳動員、捐獻登記、獲取與接受、移植與見證、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通過總結和推廣這些成功經驗,並及時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才能鞏固和發展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動我省人體器官捐獻事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昆明市代表團李立等13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我省〈遺體和器官捐獻管理辦法〉》的議案。為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辦好代表議案,促進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進行了立法論證,按照立法報批程式,經常委會審議同意,將《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的制定列入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

2013年8月下旬,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正式啟動了該條例的立法工作。我們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制定了立法工作計畫。在起草過程中,由我委牽頭,省紅十字會、省衛計委和議案領銜代表全程參與。委員會分別召開移植醫院院長、醫學專家、法律專家參加的論證會;省法院、省編辦、省政府法制辦、公安、民政、財政、交通、司法行政、廣電等單位和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參加的論證會,形成了條例草案的徵求意見稿。然後,委員會邀請省人大法制委、省衛計委、省紅十字會和議案領銜代表赴北京徵求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我們先後聽取了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法學專家的意見;赴江西、浙江、山東省考察,學習借鑑兄弟省在運行機制、部門職責、協調員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委託全省十六州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有當地衛生計生部門、紅十字會、醫學專家及法律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召開十六州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參加的匯報會,對基層意見進行匯總;還在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和雲南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吸納外省立法經驗的基礎上,7月8日,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並報主任會議審議。7月10日,主任會議討論認為:《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經反覆論證修改,符合立法法的要求,符合我省工作實際,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七章38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捐獻登記、捐獻接受、捐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人體器官的界定

條例草案將人體器官界定為公民死亡後仍具有特定功能的人體器官(第二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嚴格控制和儘量避免活體器官捐獻,因此,條例草案不涉及活體器官捐獻方面的內容。考慮到我省目前人體組織捐獻的現狀,條例草案未對人體組織的捐獻作具體規定,只規定了“公民死亡後捐獻角膜、血管等人體組織或者遺體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七條)。

(二)關於人體器官捐獻的執法主體

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影響面大,關注度高,縣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明確職責、健全制度,加強管理,規範運行。紅十字會作為開展人道主義救助的社會團體,承擔著人體器官捐獻的日常工作,但紅十字會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機構及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和推動全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

(三)關於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人體器官捐獻中擔負重要職責。目前,我國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分別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組建和管理。為統一管理和方便協調,條例草案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應當設立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制度,並規定了工作職責,(第八條、第九條)。為充分發揮紅十字會作為第三方的監管作用,條例草案規定在人體器官捐獻和獲取時,要在紅十字會管理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下進行(第十八條)。

(四)關於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是2010年國家為規範器官移植工作成立的,它是在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體現人體器官的獲取與分配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組織保障。條例草案規定了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登記與管理(第七條),在接受捐獻中的職責(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以及在捐獻保障中的職責(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目前,我省是全國第一個在地方性法規中對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性質、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的省。

(五)關於捐獻人體器官的分配

捐獻的人體器官如何公平分配,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人體器官捐獻工作能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人體器官分配體系,是立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按照國家規定,捐獻的人體器官由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各地不得在系統外對人體器官進行分配。因此,條例草案對該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二十六條),對未經該系統分配的,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第三十四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條例貫徹實施,條例草案對在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有未經見證和未徵得近親屬同意摘取器官、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人體器官獲取完畢對遺體處理不當、未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等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設定了對有關部門或組織、醫療機構和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對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的處罰,刑法修正案(八)已有相應的規定,條例草案不再重複。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同時認為,條例草案專業性較強,建議多聽取專家的意見。會後,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省衛計委、省紅十字會、醫學專家進行了認真研究;到雲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昆明市第一人民醫院開展專題座談;到曲靖市和玉溪市新平縣進行調研;召開了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座談會和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論證會。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11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共同職責,應當自下而上建立起相關的組織機構及工作機制,建議修改。經研究,並徵求省編辦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機構及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和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是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承擔著獲取捐獻的人體器官,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國家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統一分配的重要職責,建議突出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地位和作用。經研究,將條例草案附則部分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解釋進行修改完善後調整到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作為第七條第一款,表述為“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在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中成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神經內外科、重症醫學科等科室的醫師和護士組成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同時增加兩款內容,規定“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監督管理,公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及其人員名單”。

三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監管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分別由醫療機構和紅十字會相關人員組成的實際,為加強對協調員的管理,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由醫療機構和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志願者組成”。同時增加第二款,規定“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組織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在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註冊系統中登記註冊,並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是有的部門和醫學專家提出,捐獻的人體器官能否用於移植取決於獲取後的病理檢查結果,在獲取前,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無法判斷能否接受捐獻;同時,《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指南》對捐獻與獲取的標準流程和技術規範已作出嚴格要求,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不予接受捐獻的情形無需在條例中贅述。經研究,刪除了條例草案第二十條。

五是有的部門提出,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的設立審批程式繁瑣複雜,本條例不宜對基金的設定作出規定,建議修改。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紅十字會應當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救助金由政府撥款、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構成,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或者接受人”。同時為加強對救助金的監管,增加第二款,規定“省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管理、使用等情況,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六是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修改完善。根據條例內容,依照相關上位法進行對應、確定。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及其醫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修改和完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條,規定參與捐獻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泄露相關信息或者將信息挪作他用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同時為使內容更完整,增加兜底條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另外,還對一些文字和條文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完善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重要修改內容已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取得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又符合我省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38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捐獻登記、捐獻接受、捐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釐清了各方職責,首次在全國的地方性法規中對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作出規定,明確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成立和開展工作的條件,以及在捐獻接受和捐獻保障中的責任。設立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制度,明確了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監管、組成和工作職責。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在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中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的監督管理,公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及其人員名單。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監督管理工作。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由醫療機構和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志願者組成。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要組織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在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註冊系統中登記註冊,並向社會公布。

《條例》規定,各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工作,各級紅十字會應向社會公布工作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明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登記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要由本人或本人書面委託他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診地的紅十字會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各級紅十字會要以便於登記的方式進行登記。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將包含志願捐獻人及其家庭信息、捐獻器官名稱等內容。捐獻意願登記後,負責登記的紅十字會要向捐獻登記人頒發志願捐獻登記卡。為遵循人體器官捐獻自願原則,條例同時規定了捐獻登記人可以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回登記。

《條例》建立了捐獻保障制度,規定捐獻的人體器官應當在協調員見證下獲取;要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對捐獻的人體器官獲取完畢後要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原貌,並協助近親屬對遺體進行妥善安葬。為保障捐獻的人體器官“公開、公平、公正”分配使用,《條例》規定了獲取的人體器官要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人體器官分配。捐獻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排序權。

眾所周知,病患接受人體器官移植的費用非常高昂,而人體器官捐獻的國際通行原則卻是自願、無償。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人體器官移植不僅是單純的醫療費用,還包含有人體器官獲取、保存、運輸等,乃至捐獻者家屬的心理諮詢費及車旅食宿等費用。因此,在《條例》起草時,通過認真研究和反覆權衡,在《條例》中規定由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救助金由政府撥款、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構成,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或者接受人。《條例》對保護捐獻者及家庭的隱私作出規定,明確參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要對志願捐獻登記人、捐獻人及接受人的個人信息和資料保密,不得泄露或挪作他用。

相關報導

者從昨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保建出席發布會。他指出,《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的制定是省人大常委會發揮人大在法規起草中主導作用、人大代表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的具體實踐,體現了以人為本,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基本理念,希望各部門、社會各界發揮優勢,為條例的貫徹實施作出積極貢獻。

據介紹,我省2013年7月正式啟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以來,捐獻例數呈逐年上升趨勢,但人體器官捐獻率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2013年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作為委員會自主立法項目啟動了該項立法工作。此次施行的《條例》是指導和規範我省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共七章38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捐獻登記、捐獻接受、捐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

為進一步釐清責任,《條例》在全國首次把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寫進了地方性法規,設立了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制度,通過立法的形式規範了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成立和開展工作的條件,以及在捐獻接受和捐獻保障中的責任。

在捐獻渠道方面,規定了各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工作,明確了登記內容,以及公民進行登記的條件、地點和需要的材料,同時,還規定了捐獻登記人可以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回登記。

捐獻保障方面,《條例》對尊重捐獻人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並規定了獲取的人體器官應當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人體器官分配,明確了省紅十字會可以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或者接受人。此外,對於捐獻者及家庭的隱私,《條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進行保護。

相關新聞

2月29日,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獲悉,《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悉,《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七章38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捐獻登記、捐獻接受、捐獻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釐清了各方職責,明晰了捐獻渠道,建立了捐獻保障制度,對於規範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獻人合法權益,倡導和弘揚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條例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紅十字會以及財政、民政、公安的職責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條例首次在全國的地方性法規中對人體器官獲取組織作出了規定,條例明確了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成立和開展工作的條件,以及在捐獻接受和捐獻保障中的責任;條例就設立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制度,明確了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監管、組成和工作職責。

同時,條例規定了各級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工作,各級紅十字會應向社會公布工作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明確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內容,以及公民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條件、地點和需要的材料;為遵循人體器官捐獻自願原則,條例同時規定了捐獻登記人可以查詢、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回登記。

此外,條例規定了捐獻的人體器官應當在協調員見證下獲取;應當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套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對捐獻的人體器官獲取完畢後應當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原貌,並協助近親屬對遺體進行妥善安葬。為保障捐獻的人體器官“公開、公平、公正”分配使用,條例規定了獲取的人體器官應當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人體器官分配。

條例還明確了雲南省紅十字會可以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金,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人家庭或者接受人;對保護捐獻者及家庭的隱私作出了規定,明確參與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志願捐獻登記人、捐獻人以及接受人的個人信息和資料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挪作他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