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礦業協會

雲南省礦業協會

雲南省礦業協會創建於1987年12月,原名雲南省礦業學會,1991年更名為雲南省礦業協會,由學術團體演變為行業組織,是中國礦業聯合會、雲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雲南省社團促進會的單位會員。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雲南省礦業協會創建至今,已有27年歷史。2013年11月29日召開的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推選為會長單位,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文學(現任總經理)被選為會長。2015年1月16日召開了七屆二次理事會選舉白健為秘書長。目前為止,雲南省礦業協會共有179個會員單位。其中:副會長單位16個(國有12個、民營5個),理事單位37個(國有20個、民營17個);普通會員125個(國有62個、民營63個)。

主要職能

•礦協嚴格按章程規定從八個方面努力開展工作:一是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 和行業公平競爭;二是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展覽展銷活動;三是參與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諮詢;四是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五是代表行業內企業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採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六是參與行業性具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七是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於提高行業影響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八是接受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近年來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受國土資源廳的委託,在2005年到2014年3月間,組織專家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報告進行評審。

•二是受國土資源廳的委託,負責中央專項“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的實施(申請列項、組織評審、檢查督促工作進展及總結上報)。

•三是受國土資源廳的委託負責組織實施創建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工作,包括組織礦山企業申報,組織專家評審、檢查、督促實施全過程的工作。

•四是礦協司法鑑定所受國土資源廳或法院、檢察院等的委託,對非法採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進行鑑定。

•五是承擔國土資源廳臨時交辦的一些專項或專題工作。諸如,協助國土資源廳制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考核管理(試行)辦法及對示範基地建設進行檢查和評估;參加政府的有關調研活動等。

•六是日常大量的為會員單位做服務工作。創辦有《雲南礦業》會刊和《雲南礦業協會》網站,是會員和礦業界企事業單位進行交流與合作提供重要平台;為會員單位和礦山企業提供有關礦業發展政策、法規諮詢和融資等方面的服務;為會員單位釋疑解難,出點子、辦實事;為會員單位能力提升(學習培訓)、人員職稱評定等牽線搭橋。

組織結構

雲南省礦業協會設秘書處負責礦協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三部(公共事務部、協調服務部和資產財務部)一所(司法鑑定所)。為促進和推進全省礦業發展建立了涉及礦業方面地質、測量、採礦、選礦、經濟等專業的專家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雲南省礦業協會是由雲南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礦產品選冶、加工相關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結 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Yunnan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Y·M·A 。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礦業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有關政策意見或建議;以國家礦業方針政策與實施礦業管理的中心工作為重點,參與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護資源和環境工作,充分發揮礦協在礦業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進行業自律;為發展礦業服務,為礦業企業服務,為各級政府決策服務。

•雲南省礦業協會貫徹“自主、自立、自強”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倡導“團結、協作、求實、創新”的會風。

•第三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雲南省內。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雲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二)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展覽展銷活動;

•(三)參與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諮詢;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

•(五)代表行業內企業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採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六)參與行業性具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舉辦和參與有益於提高行業影響力、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八)接受相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個人會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是雲南省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科研等工作,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2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繫電話號碼、營業執照註冊號等;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並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七)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八)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協會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2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前7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並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產生程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屆5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7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若出現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有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常務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提前7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若出現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

•第三十三條有三分之一的常務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和會員代表大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保存不得低於10年。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五節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四十一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節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本會按下列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六)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本會建立專職人員聘任(用)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9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