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省級政府採購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雲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商品、服務的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各地州市可參照實行。
實行政府採購的財政性資金包括:
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
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設備資金;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財政性貸款。
第三條 推行政府採購的目的
圍繞省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標,根據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和效率的原則進行政府採購,節約財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保證、促進和推動省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
第四條 實行需求人、採購人、供應人三方分離的制度
(一)需求人:符合本制度第二條的規定,有特定購買需求並最終驗收使用的單位。
(二)採購人:被賦予採購權的單位或部門。
雲南省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政府採購中心)是省政府賦予省級財政性資金採購權並組織實施政府採購的專門機構。集中採購時,採購人為政府採購機構。分散採購時,採購人為行政事業單位。 (三)供應人:指可能或已經簽訂採購契約的供應商或承包商。
第五條 政府採購中心的職責
(一)參與擬定省級政府採購預算草案,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採購日常工作;
(二)負責擬定年度採購工作計畫、採購目錄和採購立項方案;
(三)蒐集、了解有關市場動態,發布政府採購信息;
(四)負責組織評標委員會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技術論證和諮詢,組織、參與評標;
(五)負責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具體工作;
(六)負責供應人、招標代理機構等政府採購市場的準入資格認定;
(七)負責組織培訓採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制定有關政府採購的管理辦法;
(八)指導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組織的採購活動。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按本細則規定辦理採購事務。

第二章 政府採購的運作程式

第七條 採購形式、金額標準和採購目錄
政府採購採取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集中採購是指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的採購。分散採購一般是指需要購買商品或服務達不到集中採購金額標準,由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採購。
集中採購項目金額標準:
(一)採購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務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
(二)商品單位價值雖然達不到1萬元,但是屬於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
(三)當年需要批量購買,累計價值超過10萬元的同類商品或接受等值服務。
分散採購的項目不能是故意拆細的集中採購項目;分散採購接受政府採購中心的指導和監督;分散採購可比照本細則的辦法組織。
採購目錄:政府採購中心每年第四季度擬定下一年度的採購目錄;採購目錄規定集中採購的項目範圍;目錄範圍外的採購視同單位分散採購範圍,也可委託政府採購中心採購。
行政事業單位採購控購商品,不論其資金的性質,均屬政府採購範疇。
第八條 採購計畫
(一)行政事業單位年末應向政府採購中心報送下年度的採購計畫。
(二)政府採購中心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採購計畫編制省級政府採購計畫和採購預算,報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按原審批程式審批採購計畫和採購預算。
(四)屬於追加採購的,按原審批程式審批。
第九條 採購需求
採購需求:在採購項目實施前需求人須確認的具體需求。
屬於年度採購目錄規定的採購項目,行政事業單位在申請撥付採購資金時,應填制申報表,報政府採購中心登記後,再報財政廳主管處辦理採購資金的審批手續;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批准的申報表匯總後辦理有關撥款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報送表格,申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須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項目、規定、數量、質量等要求;
資金來源。
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申報表,經批准後作為撥款依據;行政事業單位撤銷需求或不執行政府採購,視為放棄此項撥款;改變需求或用途的,必須按原預算申請辦法另行申報。
採購資金應當與採購需求相匹配。
第十條 採購立項的審批
採購立項指採購項目、總金額等內容。
政府採購中心按年度採購計畫和分期匯總的申報表進行採購立項。採購立項按一定的批量原則確立,每一次組織集中採購的總價值原則上不低於100萬元;採購立項的金額應嚴格控制在預算額度之內。採購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採購立項報政府採購協調會議審批,1000萬元以下的採購立項有政府採購中心審定並報政府採購協調會議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的財務運作方式
(一)政府採購中心設立採購資金專戶,核算和管理採購資金。
(二)財政部門將批准的採購資金撥入採購資金專戶(有自籌資金參加採購的,由自籌單位劃入)。
(三)採購資金由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撥付供應人。
(四)政府採購帳務處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建立政府採購單位聯繫制度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確定政府採購聯繫人,負責本單位政府採購制度的宣傳和貫徹,負責本單位採購(含控購)商品(或服務)的資金控制,負責本單位申報表的填報。

第三章 採購方法及適用條件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可以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協商儀標、採購卡或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中心可直接組織招標,也可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經政府採購中心認定可獲得政府採購市場準入資格。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
指公布採購項目,凡有資質、願意簽訂採購契約的供應人(即投標人),均可在規定的時間前往投標,在同等條件下以投標中最低價者中標的一種採購方法。
第十六條 邀請招標
指有選擇地邀請部分供應人(不少於三家)進行招標的一種採購方式。
適用條件:採購項目有相當的技術難度和複雜性的;其選擇範圍有限的;公開招標其採購成本與本身價值不相稱的。
第十七條 協商儀標
凡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項目,採用競爭性談判,進行協商儀標。
第十八條 凡涉及國家安全和機密(或擁有專利權)的、不可代替的、原購買商品的零配件、急需或突發事件等不宜採用招標方式的,可用其他方式採購。
第十九條 按有關慣例和適用性可採用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四章 招標程式

第二十條 國內招標
政府招標的供應人,主要以省內有優勢的供應商或承包商為主,並鼓勵國內的直接供應廠家或承包商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公告
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機構應當於投標截止日二十個工作日以前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採購人的名稱或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等;
(三)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供應人的資質;
(五)獲取招標檔案辦法和地點;
(六)提交投標書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 招標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供應人須知;
(二)供應人提供的資質、資信等證明檔案;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四)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開標、評選中標的時間、方法或標準;
(六)採購契約樣式及主要條款; (七)投標價格清單樣式(包括內容或其計算方式);
(八)交付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九)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其他應當說明事項。
第二十三條 採購可以在徵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評選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條 供應人資格預審
參加投標的供應人在索要招標檔案時,應當提供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檔案。採購人必須對投標供應人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的主要內容:
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資格證書;
資信、資質證明;
供應能力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標檔案的供應人,在投標截止日三個工作日前有權要求採購人就招標檔案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採購人在投標截止日之前,應主動地或根據供應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標檔案,並以適當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標檔案的供應人,並對其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投標書的提交
參加投標的供應人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好投標書並附規定樣式的投標價格清單。在加蓋供應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後密封送達指定提交地點。供應人可在截止時間之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書進行修改、補充或更正,也可以撤回投標書。
第二十七條 投標擔保
根據投標檔案規定的擔保要求,由所有投標的供應人在投標截止日的三日前,交納投標保證金,不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投標。
第二十八條 開標
按招標檔案規定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開標。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確定採購中標單位。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熟悉有關項目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的總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評審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與供應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嚴格遵守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規則,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
一次採購立項達1000萬元以上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經政府採購協調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條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供應人就投標檔案作出澄清,但供應人不得變更投標檔案中的實質事項。
評標時禁止採購人與供應人就投標檔案進行協商談判。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在滿足招標檔案各項要求的前提下,以低於標底的最低投標價者中標。
評標過程應予記錄,記載評標的有關真實情況,並由記錄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名。
中標過程詳情不得透露給供應人或其他任何人。
第三十二條 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需有兩個以上的有效投標才能成立。
第三十三條 評標結束的五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評標結果以書面結論通知供應人,同時清退落標供應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對落標原因不作解釋。
第三十四條 技術上無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現場競投方式。
競投前供應人按招標檔案要求辦理競投手續。現場競投時,以採購人確定的標底價為起叫價,供應人競相應價,高於起叫價的應價無效,低於起叫價的最低應價者中標。
現場競投應作競投記錄,並由競投主持人、記錄人、中標供應人簽名。
第三十五條 因採購人或供應人過錯導致招標失敗或無效的,應按本實施細則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六條 國際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進行。
第三十七條 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貸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採購契約

第三十八條 招標結束後,按照採購行為確定的雙方(一般指供需雙方),在《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的投標檔案等簽訂採購契約。
第三十九條 在簽訂採購契約時,採購人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商品或服務的總量予以增加或減少。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十,不得變更單價。
第四十條 長期供貨契約和服務採購契約,契約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四十一條 中標的供應人在採購契約簽訂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向採購人提交不高於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的履約保證金。不及時交納履約保證金的,無權請求返還投標保證金。採購人收到履約保證金後,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供應人的投標保證金,並於採購契約履行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不經招標而簽訂採購契約的,履約保證金按本條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採購契約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
第四十三條 契約履行中,一般不鼓勵重複訂貨。重複訂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原招標檔案中必須有該條文;要在首次訂貨之後三個月內;重複訂貨的總值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條 驗收由需求人或驗收小組按契約條款驗收。
第四十五條 驗收人員必須對驗收證明簽證,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採購契約的規定和驗收證明以支付相應款項。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政府採購協調會議對政府採購中心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採購活動是否依採購計畫進行;
(二)採購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採購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四)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政府採購中心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四十七條 政府採購協調會議指定相關監督機關受理關於政府採購的投訴,並進行必要的調查。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依本細則規定進行處理。
指定監督機關對所受理的投訴應於受理之日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如屬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政府採購協調會議或其指定的監督機關發現正在進行的採購活動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可能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人中止採購;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採購人應當於招標活動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就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招標過程、評標結果等有關情況存檔備查。
第五十條 政府採購中心應定期公布當年省級政府採購的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行政責任;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並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招標採購而未招標的;
(二)委託無法定招標資格的機構代理招標的;
(三)與供應人、招標代理機構等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未依本細則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未依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五)定標前泄露標底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採購人與供應人、招標代理機構等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招標無效的,由政府採購中心或委託其他招標招標代理機構重新組織招標;給採購人或供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代理政府招標採購業務:
(一)明知招標的項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仍代理招標的;
(二)未依有關規定組織評標委員會,或未依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的;
(三)與採購人或供應人串通,虛假招標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招標程式的行為。
有前款(一)、(三)項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與採購人或供應人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供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招標無效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給採購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供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在供應人之間互相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他供應人的;
(四)向採購人、招標代理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與採購人、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
供應人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與採購人、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採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過錯致使招標失敗或無效的,採購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人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供應人有本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行為之一或開標後放棄投標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當事人不簽訂採購契約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標的供應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採購契約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招標採購的投標。
第五十四條 採購人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超過規定限額的,超過部分無效;擅自變更單價和其他條款部分按應當招標採購而未招標採購處理,並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五條 付給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的,無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接受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 採購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在採購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需求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驗收其採購商品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未執行本細則規定的,視為違反財經紀律。對擅自購買屬於採購目錄規定項目,或故意拆細採購項目進行分散採購的,單位會計人員一律不得報銷,省財政廳將在當年或下年預算中扣減違紀單位與之相等的資金。
第五十九條 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六十條 本細則《雲南省省級政府採購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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