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制度暫行規定

第二條 成立政府採購中心,負責政府採購的具體工作。 集中採購是指由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的採購。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發揮政府巨觀調控作用,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政府採購是指政府組織統一的採購活動,將政府的購買性支出通過一定的採購方式,從市場上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行為。
第三條推行政府採購的目的,是通過發揮政府的組織功能,集中統一地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提供優質的採購服務,達到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安排財政支出,降低採購成本,節約支出,強化支出預算控制的目的;同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加強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提高政府採購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條政府採購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經費;
(二)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安排的設備資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政府性貸款。
第五條建立雲南省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協調會議制度,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省級政府採購工作。協調會議主持人由協管財政的副省長和及其對口的副秘書長擔任,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省計委、財政廳、監察廳、審計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技術監督局等作為協調會議的成員單位。
第六條政府採購協調會議的職責
(一)領導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
(二)確定一段時期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重點,批准採購工作計畫;
(三)負責採購立項的審批;
(四)確定採購中標單位;
(五)協調省級各部門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的關係;
(六)監督、檢查政府採購中心的工作。
第七條成立政府採購中心,負責政府採購的具體工作。採購中心掛靠在省財政廳。採購中心可根據需要,臨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工作。採購中心實行無償服務。根據工作需要,由省財政核撥必要的業務經費。
第八條政府採購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政府採購日常工作:
(二)負責提出一段時期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重點,擬定政府採購工作計畫;
(三)蒐集、了解有關市場動態和商品信息;
(四)負責政府採購的立項審查;
(五)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技術小組,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技術論證和諮詢,並組織、參與評標;
(六)負責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指導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系統內的集中採購工作。
第九條 政府採購的形式與範圍
政府採購採取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
集中採購是指由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的採購。集中採購適用於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務;單位價值雖然達不到1萬元,但是屬於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和當年需要批量購買,累計價值超過10萬元的同類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也實行集中採購。採購中心每組織一次集中採購,採購商品的總價值必須達到100萬元。
分散採購是指由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自行組織的採購。適用於低值易耗品和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
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範圍的商品主要是列入專控的商品和設備類商品。具體商品目錄和服務項目由政府採購協調會議確定。
第十條 集中採購的程式
(一)採購立項。採取單位申報和採購中心指定相結合,採購中心提出採購立項方案,報政府採購協調會議審定。
採購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1)採購項目必須在採購範圍之內。(2)省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中確定的項目,立項金額應控制在預算額度之內;立項金額中含單位自籌資金的,要核實自籌資金,並對立項金額實行總額控制。
(二)組織招標。(1)採取公開招標與邀請有限招標相結合。(2)認真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確定競標單位。(3)通過公平競爭確定中標單位和商品。
(三)採購中心與中標單位簽訂協定。
(四)採購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購買契約,並嚴格履行。
(五)採購中心負責採購工作總結評價。
第十一條 採購資金由省財政廳按採購中心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協定確定的金額下達預算,由採購中心直接向中標單位撥付,並辦理支出決算。採購資金含單位自籌的(包括政府性貸款),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自籌資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和帳戶內。
第十二條 採購商品屬於專控範圍內的,由採購中心負責辦理專控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採購監督機制。省人大、省政協、省紀委,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要對政府採購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確保政府採購行為公平、公正和公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省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各地州市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中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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