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

《雲南省杞麓湖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杞麓湖實際制定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杞麓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杞麓湖保護範圍內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杞麓湖保護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為1797.65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為1794.95米。
杞麓湖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水標準保護。
第五條 杞麓湖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杞麓湖水體和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內的範圍。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
一級保護區界線由通海縣人民政府劃定並設定標誌。
第六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對杞麓湖保護工作實施領導和監督管理。通海縣人民政府負責杞麓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杞麓湖的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沿湖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杞麓湖保護工作,並應當指定專職人員維護入湖河道。
第七條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杞麓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杞麓湖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將杞麓湖保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杞麓湖周邊的秀山、落水洞、泄洪口、九龍池、龍泉寺、貝丘遺蹟、二街湖水記實石等風景名勝地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杞麓湖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水環境狀況;建立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工作;發揮社會和新聞媒體監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對在杞麓湖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通海縣人民政府設立杞麓湖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執行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三)配合有關部門執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計畫;
(四)按照杞麓湖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對湖泊水資源、水產資源和水域、灘地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五)辦理杞麓湖取水許可證,徵收水資源費;
(六)確定封湖禁漁期,辦理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七)辦理船隻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
(八)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建立杞麓湖水質監測、水污染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九)協調、督促沿湖各鄉鎮和縣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職責;
(十)在杞麓湖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方案由通海縣人民政府擬定,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在一級保護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第十二條 杞麓湖管理機構依法徵收的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上繳縣級財政,專項用於湖泊保護。
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資金,扶持保護區農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除環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排放、傾倒未達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控制總量的工業和生活廢水;
(三)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及農業、醫療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四)畜禽的規模養殖和集中屠宰;
(五)圍湖造田、造地、建漁塘;
(六)網箱、圍湖、圍欄養殖
(七)侵占、毀壞水工程及湖堤、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環境監測等設施;
(八)擅自取水或者違反取水許可規定取水;
(九)使用機動船、電動船或者污染水體的設施捕撈;
(十)炸魚、毒魚、電魚,生產、銷售、使用妨礙魚類資源生長繁衍的漁具;
(十一)未經批准的開船作業;
(十二)獵捕鳥類、兩棲爬行類等野生動物;
(十三)擅自打撈水草;
(十四)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十五)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應當恢復和建設湖濱生態系統,按照國家規定,有計畫地逐步實施退耕還湖、退塘還湖。
一級保護區內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戶應當逐步遷出。
第十五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景觀的項目;
(二)向入湖河道、溝渠排放、傾倒糞便、污水、廢液和固體廢棄物,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
(三)在沿湖面山開山採石、挖沙取土、興建陵園墓地;
(四)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毀林、毀草、挖樹根;
(六)其他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六條 杞麓湖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符合杞麓湖保護和利用規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污染治理設施、節水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杞麓湖應當發展以本地傳統土著品種為主的水生動植物。引進推廣新的品種,應當通過科學試驗論證,報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杞麓湖漁業發展堅持自然增殖與人工放養相結合。
在杞麓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杞麓湖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漁船登記、漁船檢驗和捕撈許可證,並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捕撈許可證不得塗改、買賣、出租或者轉借。
第十九條 杞麓湖實行禁漁制度。禁漁區由通海縣人民政府劃定,禁漁區禁止一切捕撈活動;禁漁期由杞麓湖管理機構確定,禁漁期間,禁止捕撈、收購和販賣產自杞麓湖的魚類的活動。
第二十條 杞麓湖保護範圍內的荒山荒坡應當進行綠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
第二十一條 杞麓湖保護範圍內應當發展循環經濟,防治面源污染。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廣農業標準化,科學施用化肥、農家肥和農藥。農村集鎮應當建設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鼓勵使用液化氣、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桿、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推廣秸桿氣化、液化等技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杞麓湖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其中,違反第(一)項規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治理,並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違反第(三)至第(七)項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違反第(九)至第(十)項規定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二)至(十三)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四)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通海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其中,違反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可以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並可以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通海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杞麓湖管理機構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阻礙湖泊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杞麓湖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7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杞麓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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