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 為加強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昭通大山包黑頸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為昭通市昭陽區大山包鄉行政區域。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具體管理辦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和黑頸鶴越冬棲息規律以及濕地生態功能特點,把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濕地區域作為保護重點,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第三條 在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堅持嚴格保護、規範管理、科學利用、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保護區都有保護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保護區生態環境、傷害黑頸鶴及其他野生動物等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保護區以保護黑頸鶴及亞高山濕地資源為主,根據濕地生態系統特性與濕地鳥類生活習性,利用當地物種,發展濕地草場,恢復濕地面積,改善濕地生態環境,嚴格保護濕地,為黑頸鶴等野生動物提供適宜的棲息環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大對保護區的扶持力度,建立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濕地保護力度,有計畫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實施國土整治和地質災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對保護區內耕地固定、草場改良、牲畜圈養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對農戶在農村沼氣、節柴改灶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方面給予傾斜;將森林、林地納入國家或者省重點生態公益林,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保護區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加強對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促進保護區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八條 昭通市、昭陽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黑頸鶴和濕地的保護與宣傳,妥善處理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的關係,加大對保護區的扶持力度,增加經費投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和生活條件。
對在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昭陽區人民政府在保護區設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根據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實施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有關規定上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與黑頸鶴有關的科學研究,加強生態旅遊管理,開展黑頸鶴保護和濕地研究的國際、國內合作項目;
(四)調查和監測黑頸鶴及亞高山濕地等自然資源變化情況並建立檔案,開展黑頸鶴等鳥類疾病監測和棲息地環境監測活動;
(五)依法集中行使與黑頸鶴和濕地保護有關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具體方案由昭陽區人民政府擬定,報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昭陽區人民政府交辦的與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對患病或者受傷的黑頸鶴等野生動物進行收養與救治,對死亡黑頸鶴的屍體進行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 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黑頸鶴的保護、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及生態補償。
第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當調動當地村民保護黑頸鶴及其棲息地的積極性,可以與當地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簽訂共管協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保護區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應當優先聘用當地居民。
第十三條 大山包鄉人民政府和保護區村民應當配合管理機構共同做好保護工作。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村規民約,增強村民保護意識,鼓勵村民參與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黑頸鶴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工作,應當接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保護區的建設和科學研究,加強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和教學實習活動,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入。單位和個人開展活動的成果副本,應當提交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應當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廣農業標準化,科學施用化肥、農家肥和農藥,防治面源污染。農村集鎮應當建設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
第十八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種植業和畜牧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十九條 在保護區內,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態旅遊規劃,在確保保護對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依法開展觀鳥、休閒等生態旅遊活動。生態旅遊活動應當嚴格限定人員活動的場所、路線、時間和最大日流量。
第二十條 保護區內新建的電力、通信等設施,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不能對黑頸鶴產生危害;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地內已建成的電力、通信等設施對黑頸鶴產生危害的,管理機構應當與電力、通信等部門協商,按照保護區總體規划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污染治理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條 黑頸鶴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周圍農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並加大補助力度。
第二十三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獵捕黑頸鶴及其他野生動物,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
(二)毒魚、電魚、炸魚及未經批准的釣魚、捕魚;
(三)投放有毒的食物;
(四)銷售、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五)砍伐、開墾、燒荒、挖草皮、採挖濕地泥炭(海垡);
(六)破壞保護區保護設施,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
(七)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隨意傾倒垃圾;
(八)影響野生動物正常生存及破壞自然環境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黑頸鶴夜宿地和主要覓食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任何人擅自進入;
(二)建設危害黑頸鶴安全、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三)放牧;
(四)遊船、游泳和其他水上活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並依法給予處罰;
(二)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管理機構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並根據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阻礙保護區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保護區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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