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

雲南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
(2013年7月4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1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保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根據國務院《政府參事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參事工作,適用《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主管省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省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指導州(市)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第四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參事由省長聘任,州(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州(市)長聘任。
第五條 參事從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人員中選聘。
參事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選聘,也可以從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中選聘。
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參事的人數,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 參事應當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及下列條件:
(一)熱愛參事工作,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
(二)熟悉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三)在所從事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能力,能獨立完成參事建議和調研報告。
參事的首聘年齡和任職的最高年齡依照《條例》第五條規定執行。
首聘參事適用55周歲退休規定的,應當在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完成聘任程式。
參事屬省管或者州(市)管幹部的,其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本省省管或者州(市)管幹部任職的最高年齡。
第七條 聘任參事應當依照《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程式及下列程式:
(一)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條例》第五條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在推薦參事人選的範圍內,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參事人數,研究確定參事考察人選。推薦參事人選是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的,會同統戰部門研究確定;是中國共產黨黨員專家學者的,會同組織部門研究確定。在參事考察人選確定後即進行考察。
(二)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參事聘任人選後,印發聘任決定,適時舉行聘任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並頒發聘任書。
(三)向社會公布參事名單。
第八條 參事首聘任期屆滿依照《條例》第七條規定續聘的,續聘任期不超過兩屆。
參事續聘人選一般由參事工作機構提出。
參事首聘任期屆滿或者續聘任期屆滿不再續聘的,自然離任。
第九條 參事應當履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及下列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擬作出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履行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工作進行監督的職責,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實事求是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密切聯繫社會各界,客觀反映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
(五)按照通知要求參加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召開的有關會議或者組織的禮儀、外事、統戰聯誼等有關活動;
(六)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事履行職責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採取書面提出參事建議和調研報告的形式。
第十條 參事享有《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及下列權利:
(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協有關會議;
(三)應邀列席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參加專項工作會議和有關部門的重要會議;
(四)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的重大活動。
第十一條 參事應當履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義務及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職守,勤勉盡責;
(四)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二條 參事享受下列待遇:
(一)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工作待遇;
(二)保留原職務級別或者專業技術職稱,不占原單位職數;
(三)享受參事個人工作經費補助,其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四)生活待遇從優給予照顧。
第十三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根據政府參事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將參事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建設,配備與參事工作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配合參事的工作,根據參事履行職責的需要,向參事提供有關資料,通報工作情況,協助做好調查研究和參政諮詢工作,及時辦理參事建議並向參事和參事工作機構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 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履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及下列職責:
(一)負責參事活動的組織和管理;
(二)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督促檢查政府領導對參事建議批示的落實情況,向負責辦理參事建議的有關單位查詢辦理情況,跟蹤查詢並及時反饋參事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處理情況;
(四)根據參事工作需要,與有關單位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建立參事工作聯繫點;
(五)組織參事開展同國內有關單位、港澳台地區和國外有關研究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參事開展或者參加履行職責的學習和培訓;
(七)承辦參事人選的推薦、考察、首聘、續聘和參事的離任、解聘、辭聘及表彰獎勵工作;
(八)負責制定參事履行職責考評的具體辦法,對參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年度考評。
第十六條 參事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參事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工作用車、差旅費用和檔案材料等工作條件,向參事通報本單位的重要工作部署,安排參事參加本單位的重要會議和活動,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十七條 參事的人事關係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受聘後人事關係仍保留在原單位,原工資及其他待遇不變。
參事任職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原則上不辦理退休手續;個別因特殊情況提出退休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參事任期屆滿不再續聘且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由參事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參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參事工作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履行參事職責,成績顯著,年度考評連續3年被評定為優秀的;
(二)提出的參事建議被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機關所採納,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三)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 參事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條例》第五條及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因病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參事職責的;
(三)本人申請離任的。
第二十條 參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辭聘:
(一)不依法履行參事職責,年度考評被評定為不稱職的;
(二)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因違法違紀被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參事的首聘、續聘、離任、解聘、辭聘、考評結果和表彰獎勵,由參事工作機構向參事和參事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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