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參事

政府參事

政府參事,參事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由同級人民政府首長聘任並親自為其頒發聘書。

基本信息

概述

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參事是一個官階名。清末改制,新設或改組的中央各部,每於正副大臣之下,設參事數人,由大臣奏補。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中央各部均有參事二至四人,掌擬訂與審議各種法律命令,官階地位與各司司長同等。民國十年(1921),公布有《省參事會條例》。各省或置或不置。參事會有會長與省參事員。省參事員有專任也有兼任,均由名人擔任,是從事諮詢及審議的人員。新中國成立之後,在毛澤東、周恩來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的親自倡議下,於1949年11月設立了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參事室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它具有統戰性和諮詢性,主要職責是組織政府參事開展調查研究、建言獻策、諮詢國事等工作或活動。國務院參事由國務院總理親自聘任。國務院參事室自成立以來,先後共聘任有參事191位,現任參事41位。他們大多是各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也有中共的專家、學者和富有巨觀管理經驗的領導幹部。一般參事都是學識淵博,人生閱歷豐富,社會責任感強,是某一行業系統的知名專家或學者,社會公認度高。政府參事的基本職責是:參政議政、建言獻策、諮詢國事、民主監督、統戰聯誼。政府參事可以直接客觀公正地向本級政府首長反映社情民意,或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是政府參事的工作職責。政府參事工作制度是人民依照法律管理國家事務的一種渠道和形式。除國務院設立政府參事室外,省級人民政府和許多地級市人民政府也都設有政府參事室。截至2013年全國共有參事900多位。

《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10月28日國務院第85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令第565號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參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較強的參政諮詢能力;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

參事的首聘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得高於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選聘程式

(一)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和各有關單位向參事工作機構推薦參事人選;

(二)參事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研究確定考察人選並進行考察;

(三)參事工作機構與有關部門根據考察情況研究確定參事擬聘人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四)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聘書。

參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

參事職責

(一)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對有關法律檔案草案、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稿和其他重要檔案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五)承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事權利

(一)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向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了解情況;

(三)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有關會議;

(四)享受國家規定的工作待遇。

機構職責

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參事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參事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參事圍繞本級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

(三)組織參事開展同外國政府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參事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

(五)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和服務;

(六)對參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評;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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