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為了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發布

(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

第三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遵循依法監督、依靠民眾、公正客觀、平等協商、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基層工會負責協調和實施本產業(行業)、區域或者單位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工會依法實施的勞動法律監督。工會應當支持用人單位開展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教育引導職工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理性表達訴求。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完善政府與同級工會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與同級總工會的協作機制。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七條 各級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平等就業情況;

(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

(三)勞動契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

(四)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簽訂、履行情況;

(五)勞動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

(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落實情況;

(十一)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

(十二)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權益落實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各級工會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若干名委員組成,由本級工會領導,同時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具體監督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反映,接受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有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報告,並根據情況及時組織調查;

(二)根據調查情況,提請本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三)參與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檢查;

(四)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和基層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五)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產業(行業)、區域或者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二)受本級工會委派參與本產業(行業)、區域或者單位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項的決定;

(三)接受對本產業(行業)、區域或者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反映,及時組織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提請本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委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四)向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本產業(行業)、區域或者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情況,提請上級工會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五)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一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統一培訓、考核,取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

(二)熟悉勞動法律、法規;

(三)清正廉潔,忠於職守,積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持證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調查工作;

(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

(三)辦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公正守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十四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通過接受情況反映、依法調查、參與有關行政部門檢查、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和建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公布工作地址、電話等信息,接受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反映。

第十六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反映,應當進行登記,向本級工會報告,並及時調查;情況複雜的,應當及時報請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處理。

第十七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不履行監督職責的,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督促其履行,也可以直接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第十八條 情況反映事項不屬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範圍或者已經進入行政執法、仲裁、訴訟程式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不予受理,並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情況反映者。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的事項,工會應當告知職工,並為其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九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應當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核查事實,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

對需要簽章確認有關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合。用人單位拒絕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進行溝通或者拒絕出示有關資料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如實記錄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調查情況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認為用人單位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或者經督促已經改正的,應當向情況反映者說明;

(二)認為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提請工會主席審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後,向用人單位發出。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後,應當在20日內向發出意見書的工會作出書面答覆,說明情況和改正措施。用人單位認為工會意見不適當的,應當在答覆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一)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後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書面答覆,並且仍然可能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工會認為用人單位作出的答覆不適當,並且用人單位仍然可能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依法調查處理,及時向發出建議書的工會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在不違反保密等規定的前提下,工會應當向職工提供。

第四章 支持和協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勞動法律監督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實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與勞動保障行政處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爭議訴訟、勞動法律法規宣傳等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對勞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通報、定期會商,依照各自職責支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時,應當邀請同級地方總工會參加;在處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時,可以聽取同級地方總工會意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工商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及人民銀行,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體系。

第二十八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履行職責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求用人單位意見,用人單位應當支持,不得因履行職責扣減工資、獎金及福利等待遇,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報告所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提請上級工會進行協調。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及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

第三十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依法納入本級工會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通過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解除勞動契約等方式進行報復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監督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損害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本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及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十四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樣式由省總工會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 省總工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託,我就《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迫切要求。勞動關係是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勞動關係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當前,全省勞動關係總體和諧穩定。但是,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隨著調結構的不斷深入,勞動關係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爭議案件逐年上升,從2011年的5191件上升到2014年的9620件,增長了85.3%,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任務艱巨繁重。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努力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係,尤其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增強企業依法用工意識,提高職工依法維權能力,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執法監督和勞動糾紛調處,依法處理勞動關係矛盾。因此,有必要制定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健全我省的勞動法規,把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運行、監督、調處的全過程納入法治化軌道。

二是進一步保障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迫切要求。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現行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和雲南省的勞動監察條例、勞動就業條例、集體契約條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雖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其原因既有用人單位有法不依、職工依法維權意識不強、行政主管部門人員有限,監管不全面不到位等問題,也有勞動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工作薄弱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通過規範和發揮工會的組織性力量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既有利於彌補職工個人監督力量的不足,又能夠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監管形成有益的補充,從而進一步保障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三是教育引導和幫助職工依法維權的迫切要求。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現象仍然存在,既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不到位的問題,也有勞動法律法規有些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夠強的問題。根據黨的十八大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民眾權益機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著力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等一系列決策部署精神,必須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實施,健全依法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理訴求的機制,充分發揮法定訴求表達主渠道作用,教育引導和幫助職工依法表達訴求。因此,有必要制定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問題導向,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職責、組織及監督內容、方式等方面進行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列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省總工會即著手開展前期工作。2014年12月,張百如副主任主持召開了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總工會參加的該條例論證會,會議認為有必要制定《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並對著力提高立法質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條例通過立項論證後,我們及時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內司委、省總工會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組成的領導小組和起草組,並報經同意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隨後,起草組到昆明、玉溪、曲靖等市深入調研,到江蘇省及無錫市學習考察。在調研與學習考察的基礎上,由省總工會負責起草條例(草案)初稿,同時,委託第三方雲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起草條例(草案)初稿。在條例(草案)兩個文本完成後,我們組織了論證與對照,認為各有特點,應當取長補短進行最佳化。隨後,由內司委牽頭、省總工會和地方立法研究院共同參與,綜合整理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然後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與人大代表、各州市縣人大常委會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省直相關單位和部分省屬企業、部分法律專家學者與律師的意見,還通過網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領導小組和起草組共同研究,逐條修改,數易其稿。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遵循地方立法“不牴觸、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則,依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在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上下功夫。條例(草案)中涉及的重要問題,我們多次與有關單位反覆磋商並形成共識。11月3日,內務司法委員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一條,主要包括總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實施、支持與協作、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建立三方協調機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健全協調勞動關係的三方機制”,省人大代表連續2次提出了制定我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條例的立法議案。三方協調機制在推動法律法規的實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決勞動關係矛盾糾紛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在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中對建立三方協調機製作了規定,表述為“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企業以及企業聯合會、工商聯合會等組織,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對三方協調機制的參與主體、工作內容等作了進一步明確。

(二)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及監督員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需要組織保障和隊伍保障,在借鑑先行省市經驗和總結基層實踐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產生、條件、職責、義務、保障等作了明確的規定,以確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有人乾、有條件乾。

(三)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是條例(草案)的一個核心部分,規定了工會組織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職權範圍。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將分散在若干部勞動法律法規中監督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用工的有關條款集中起來,採用列舉的方式作了規定,涵蓋了平等就業、集體協商、勞動契約、勞動報酬、勞動安全保護等方面,既與上位法不牴觸,又便於大家遵守、實施和監督。同時,採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以“是否……”的表述方式,更加突出監督的重點和監督的針對性。

(四)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工會組織在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以何種形式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見和建議,是一直困擾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難題。工會法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工會監督的方式和途徑,但由於缺乏規範的形式,監督的約束力不強。條例(草案)在總結我省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經驗,借鑑先行省市的做法,對勞動法律監督的形式作了規定。條例(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區分不同對象,對用人單位採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的形式,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採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形式,以及兩種文書的使用情形、辦理時限、辦理情況反饋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使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更具有約束力。

(五)關於支持與協作

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涉及多個責任主體和各個方面,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加強各個方面及有關單位之間的協作,形成工作合力,達到1+1大於2的效果,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因此,條例(草案)第五章對有關支持與協作作了規定(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根據省總工會的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總工會一起赴文山州、普洱市、昆明市進行調研,聽取了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工會及企業的意見。之後又召開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會和在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論證會,並與省人大內司委、省總工會、省人社廳對條例草案作了深入研究。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界定

在調研和徵求意見中,各方對條例草案第二條“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侵犯職工權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職工勞動權益職責的行為,有權要求其改正”的規定,意見比較集中,認為於法無據,也不符合實際。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首先,該內容沒有法律依據。根據工會法第五條“工會協助人民政府工作”的規定,工會是協助政府工作,而不是監督;依據工會法、勞動法和勞動契約法,工會僅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其性質為有組織的民眾監督。其次,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中,工會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企業方代表具有平等地位,分別代表職工、政府、用人單位的利益,就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共同研究、平等協商。如果賦予工會對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權,則會使三方關係的地位失衡,也會導致行政執法權受到工會監督權的干預。再次,各級工會和人社部門均反映該內容不具操作性,很難執行。因此,將該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民眾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二、關於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職責

有部門和專家提出,本條例不宜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能職責;條例草案第七條關於人大常委會起草、修訂涉及職工權益的勞動法規,應當聽取工會意見的內容,工會法已有明確規定,條例草案無需贅述;同時該條其他內容也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事項,建議整條刪除。經研究,作了刪除。

三、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設立和構成

調研中,有部門提出,隨著我省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勞動關係日趨多元化、複雜化,有必要在各級工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但其具體人數等情況可由實施細則加以細化。同時,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基層工會人少事多,工會幹部多為兼職,勞動法律監督人員力量不足,建議可以聘請監督員參與監督工作。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若干名委員組成,由本級工會領導,同時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另外增加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具體監督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四、關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審查採用合議方式的問題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部門提出,合議制度是人民法院開展審判活動的一項集體決策機制,在程式和內容上均有法定要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應當靈活、高效、便捷,若採用合議方式,既脫離實際,又無操作性,難以較好發揮民眾監督的優勢,勞動關係矛盾也難得到及時解決,建議刪除相關內容。經研究,刪除了有關合議制的內容。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部門和專家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關於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3年內取消其參與政府採購資格,取消有關人員評優評先資格的內容,不符合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政府採購條例的規定,且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也不宜作為罰則寫入條例,建議刪除。經研究,作了刪除。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未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應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修改。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監督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損害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本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另外,還對一些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進一步理順條文邏輯關係,表述更加規範準確,便於實踐操作。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完善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重要修改內容已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商,取得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近日,雲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了《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該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工會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賦予工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從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主體、職責、內容、程式、協作和保障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詳細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明確了工會對平等就業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勞動契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簽訂、履行情況;勞動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落實情況;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權益落實情況等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條例對作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重要手段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發出許可權、發出條件、程式以及用人單位和有關行政部門接到後應當採取的措施進行了細化,加強了對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保障。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工會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權,規定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並且對需要簽章確認有關情況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為了保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和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其履行職責扣減工資、獎金及福利等待遇,無正當理由不得調動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推動我省和諧勞動關係建設,促進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的落實和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相關新聞

《雲南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簡稱《條例》)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明確了雲南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的主要形式,即接受情況反映、依法調查、參與有關行政部門檢查、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和建議。工會的“兩書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被寫入《條例》中。

《條例》規定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平等就業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執行情況;勞動契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平等協商和集體契約簽訂、履行情況;勞動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落實情況;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職工組織和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的權益落實情況。

據云南省總工會法律保障部部長王正鋼介紹,該《條例》有利於突出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明確監督目標。比如,針對當前勞務派遣人員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狀況,《條例》特別規定工會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據介紹,《條例》強化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知情權和處分權。知情權即工會在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核查事實,進行現場調查,查閱、複製與調查事項相關的資料,要求用人單位簽章確認有關情況時,用人單位有予以配合的義務。處分權即工會有就監督內容進行評價,向單位和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及督促監督對象矯正違法行為的權利,明確工會可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各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職權如何劃分,監督組織如何設立、如何履職,是多年來困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難題。《條例》明確了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並對各層級監督組織的職權做了劃分。一方面,突出了基層工會監督組織收集信息、協商溝通、主動監督、化解矛盾的職能,強化了縣級以上工會監督組織開展組織實施、支持指導、代位履職、溝通協調的職能,另一方面,明確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並可以聘請勞動法律監督員承擔具體監督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