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6年10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2年11月2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 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教育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義務教育和初級中等義務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經濟特別困難、居住分散的山區,經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初等義務教育也可以分段實施。
義務教育的基本學制為初等義務教育六年,初級中等義務教育三年。經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學制和進行學制改革試驗。
第四條 義務教育必須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依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教育基礎狀況,分階段、有步驟地實施。
本世紀末,在占全省人口三分之二的城市、口岸、主要工礦區、國營農場和經濟、文化基礎較好的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在其他地區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全省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州、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根據全省規劃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實施方案,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分階段目標和步驟,提出保證實現分階段目標的要求和措施。
第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以市或者市轄區、縣為單位組織進行,並落實到鄉、鎮。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由所在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統一組織。
第六條 市或者市轄區、縣實施義務教育的分階段目標及其實施方案,應由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市或者市轄區、縣在一定時期實施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應當具備《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其配備、配置的標準和步驟,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採取特殊措施,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辦好國小、國中,幫助居住分散的學生寄宿就讀,並適當增加少數民族地區教職工的編制和義務教育經費,以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步伐。
第二章 學 生
第九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七周歲入學;經濟特別困難、居住分散的山區,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決定,還可以推遲至八周歲入學。
第十條 市或者市轄區、縣在一定時期內實施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其規定年限為該地區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法定教育年限,相應的年齡期,為該地區義務教育適齡期。
第十一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手續和要求,依照《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以新學年開學前達到的實足年齡為準。
第十二條 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免予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延緩入學或者停學。需要免學、緩學或者停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因疾病申請免學、緩學或者停學的,必須有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
第十三條 依照《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借讀的適齡兒童、少年,如居住地尚不具備完成其戶籍所在地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條件,則應當回到戶籍所在地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依照《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受完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由學校發給完成義務教育的證書。完成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和頒發證書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適齡兒童、少年因學業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與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相應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的,由其所在學校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視為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貧困的山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雜費。其他地區是否免收雜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規定收取雜費的地區,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
減免雜費的金額,其辦學經費屬財政撥款的,由財政撥給;屬其他辦學單位或社會力量籌措經費的,由舉辦者撥給。
收取雜費的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設立助學金、獎學金,幫助少數民族學生、貧困學生就學,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
寄宿制民族中國小、民族班、半寄宿制高小班學生普遍享受助學金。
助學金、獎學金的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七條 市或者市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學校布點應當做到既便於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又不過於分散。
國小、初級中等學校的開辦、停辦、變遷以及校產的轉移,縣和不設區的市,由縣、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設區的市,由市、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核,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有計畫、有步驟地使他們入學。
盲、聾啞學校(班)的設定,由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統籌安排。弱智輔讀學校(班)的設定,由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接收雖有殘疾,但不妨礙正常學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除國家舉辦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依法舉辦。當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師資的調配、培訓、教學設備供應和教學業務上給予幫助和指導。對企業、事業單位辦學,應當按有關規定返還教育費附加。
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出資舉辦的學校,經批准可以適當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管理學校工作,依靠教師辦好學校。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的任免許可權,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長,應當具備如下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具有領導管理教育行政工作的能力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養,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二)分別具有中等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力。
(三)鄉、鎮完全國小以上的中國小校長分別具有中學一級或者國小一級以上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招生辦法和學籍管理制度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使其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校不得自行附加入學條件或者隨意開除學生、責令學生停課。
第二十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計畫、教學大綱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選用經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教材、教輔讀物。非經審定的教材和其他進入課堂的教輔讀物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端正教育思想,面向全體學生,注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有困難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
第二十五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的實際情況,有計畫地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預備教育。
第二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和規範的文字。
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或者班級,可以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並使用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設有本民族文字的,直接使用全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並可以用本民族語言輔助教學。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好義務教育教材民族文字的翻譯、出版、發行工作。
第二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校舍、場地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移作他用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或者行政村可以建立社區教育組織,吸收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和居(村)民等各方面的代表參加,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關心、支持中國小校,參與學校建設和管理,開展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教育等社區教育活動。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九條 中國小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和業務水平,熱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教師必須分別具有中等師範學校、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學歷和相應的教學能力。
因特殊情況急需補充少量未取得合格學歷的頂編代課教師或者契約教師時,中學應當報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國小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省、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優先發展師範教育,使各類師範學校的設定和規模適應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保證義務教育師資的來源和質量。
特殊教育學校的師資,由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籌建立師資培訓機構。
各類師範學校的招生和畢業生分配,應當採取特殊措施,以保證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師資來源。
各類師範學校畢業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根據計畫統一分配,保證他們從事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計畫分配到中、國小任教的大、中專學校畢業生,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條 鼓勵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員應聘到中國小任教。應聘任教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十二條 省、州、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應當重視中國小教師的在職培訓提高工作,辦好教育學院或者教師進修學校。
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必須根據教育發展規劃切實做好在職中國小教師的進修培訓工作。
提倡和鼓勵中國小教師通過函授、輪訓、電視廣播教育等形式,提高思想、文化素質。
提倡和鼓勵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教師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第三十三條 全省實行教師資格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通過多種途徑,組織他們進修學習,並進行進修考核。進修考核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進修考核仍不合格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勞動、人事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教師資格考核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國小、初級中等學校教師的管理、調配和自然減員空編指標的使用,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抽調在職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充分發揮民辦教師和頂編代課教師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作用,民辦數師和頂編代課教師同公辦教師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教學成績突出的民辦教師和頂編代課教師可以優先錄用為公辦教師。民辦教師的工資除國家補助的部分外,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公所統籌,按時發給,並使其報酬逐步做到相當於公辦教師的工資水平。
縣、鄉、鎮應當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用於解決民辦教師的福利待遇、生活困難補助和“老有所養”的問題。
凡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證書,享受國家補助的長期任教的民辦教師和頂編代課教師,年老離職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繼續享受生活補助費。
民辦教師和頂編代課教師工資的最低保證數,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尊師重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教師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生活條件,鼓勵中國小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學校的教師從事教學工作滿三十年以上的,按有關規定退休後,退休費按退休前標準工資全額發給。
對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工作的教師,在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上應當給予特殊照顧,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 經費與基建
第三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按規定標準負責籌措,並予以保證。
實施義務教育各類學校的經費開支定額以及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開支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應當逐年增長,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比例百分數的兩個百分點,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及其公用部分,在扣除物價上漲因素之後逐年有所增長。
國家撥給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扶貧資金、少數民族機動金等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事業。
鄉、鎮的財政收入應當重點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補助專款,用於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義務教育事業。
各地依法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鼓勵多渠道、多形式集資辦學和社會各界、個人捐資助學。集資或者捐助款按集資、捐助者的意向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對其使用方向應當給予指導。
第四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基本建設應當列入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並與居住人口和義務教育規劃相協調。
凡國家舉辦的中國小和各類師範學校,新建、擴建、改建校舍所需投資,按學校隸屬關係,列入當地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優先安排。農村國中、國小校舍建設投資以鄉、鎮、村自籌為主,經濟有困難的,縣以上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補助。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國小所需基本建設投資,由舉辦者籌集。
城鎮新建、擴建住宅區必須按居住人口比例配置符合國家規範的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其基建經費應納入該區的開發計畫。新建、擴建零星住宅區,必須繳納義務教育設施配套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各地所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修繕中國小校舍。
各地及各單位用地方機動財力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中國小校舍建設和各類師範學校校舍建設,不受基本建設投資規模限制。
第四十一條 城市中國小教職工住房建設應當列入當地基本建設規劃,優先安排。在執行當地政府房改方案有關政策中,對中國小教師可以優先照顧。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提倡中國小發展校辦產業,或者結合教學發展勤工儉學。所得收入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提高師生福利待遇。中國小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在稅收上給予照顧,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及省人民政府規定徵收的費用外,任何單位、組織不得向中國小徵收、攤派費用。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除按規定收取雜費和代收的費用外,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准,不得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應當嚴格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提高投資效益,杜絕浪費。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計畫、審計部門,對實施義務教育經費的撥款、投向和效益,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四十五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省、州(地)、市、市轄區、縣、鄉(鎮)分級管理的職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主管義務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領導,對學校布局、人員編制、教學管理、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等事項進行統籌安排,並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職責,有步驟地使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達到省規定的必備辦學條件標準要求,並逐級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並作為有關負責人員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九條 省、州(地)、市、市轄區、縣建立基礎教育督學視導制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視察、督促和指導。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監督、檢查、考核制度,對實施義務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不力的,追究有關主管人員的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實行辦學水平綜合評估的全面考核,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嚴重失職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對實施義務教育作出顯著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部隊、居(村)民組織和公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義務教育工作中成績卓著的教師,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規定的目標或者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必備辦學條件標準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許可權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二條 不執行本辦法有關義務教育經費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依照管理許可權追究其主管負責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侵占、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追回其侵占、剋扣、挪用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未及時對危險校舍進行修繕或者修繕質量低劣而發生校舍倒塌,或者因對校舍環境不安全因素未及時發現和排除,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應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擅自將學校校舍、場地轉讓或者移作非教育之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追究學校主管人員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責令學校收回校舍、場地,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六條 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和其他財產的;擾亂學校秩序的;侮辱、毆打教師的;體罰學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當學徒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的勞動部門責令其停止招用,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款額及辦法,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利用宗教活動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從事封建迷信活動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五十九條 學校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或者隨意開除學生、責令學生停課、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經批准,不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單位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適當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責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具體罰款辦法由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關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強制執行的程式,依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實施辦法
(1986年10月29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11月25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1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公民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並逐步免費提供教科書。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義務教育的普及、鞏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提高義務教育的水平和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四條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義務教育經費,定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義務教育的實施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文化、衛生、工商、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配合治理學校周邊環境。
村(居)民委員會及社會團體,應當配合做好義務教育工作。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做好親職教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對實施義務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義務教育事業。
第七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應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入學年齡應當以新學年開學時達到的實足年齡為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八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就近免試入學,特別要保障低年級兒童方便就近入學。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所轄公辦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範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布。
學校應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班額標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並將招收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適齡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對因身體條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採取其他形式的義務教育。
第十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到通知書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本省戶籍且在戶籍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本省戶籍但不在戶籍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持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和戶口證明等材料,經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領取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非本省戶籍但在本省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持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和戶口證明等材料,經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領取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方便就近入學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學校設定規劃,將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保障實施。學校的布局需要調整的,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後,按規定的程式調整。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學校設定規劃,合理確定學校布局,保障義務教育需要的建設用地。學校設定規劃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設定規劃建設學校。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選址要求、建設標準,符合教育教學、抗震設防、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住房城鄉建設、地震、教育、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監督學校建設的工程設計和施工質量。學校建成後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新建、擴建居民區應當按照學校設定要求配套建設學校,並與居民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學校的,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不予審批和驗收。學校建成後,由居民區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學校。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學校應當根據辦學成本核算後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師資培訓、教學設備、教學業務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公辦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標準撥付教育經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使學校達到國家和省辦學標準。
省辦學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學校落實安全工作措施,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公辦學校安全保障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六條經鑑定為危房的校舍,學校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其中,經鑑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舍,學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公辦學校的危房。民辦學校的危房,由舉辦者自籌資金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義務教育辦學條件基本均等,重點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的學校建設,逐步改善農村寄宿制學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規模應當滿足當地的實際需求,並加強對宿舍和寄宿生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農村教師的培訓力度,健全城鄉教師交流機制,推動校長和教師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合理流動。
第十八條學校合併、撤銷、搬遷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妥善安排學生就近入學。
學校的校舍、場地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或者變更為非教育教學用途。因城鄉建設規劃等原因需要拆遷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其新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開展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單位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將招生方案、辦學條件、師資經費保障、課程設定和教學計畫等事項,報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將發展規劃、工程建設及物資設備採購、財務收支等重大情況,向教師職工和社會公開。
學校應當均衡編班和配備教師,並將相關情況向學生家長公布。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並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為學生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選用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教科書。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義務教育課程設定方案和課時安排,安排好學生在校期間的作息時間,減輕學生的學習負擔、心理負擔和經濟負擔。
學校應當加強安全教育、民族團結教育、藝術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科普教育,保證學生每天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鍛鍊。
第二十四條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或者班級,可以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教學;有本民族語言但沒有文字的,可以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省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民族文字義務教育教材的翻譯、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校對完成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頒發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新聘用的教師應當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相應的教師資格、教學能力。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保障教師能夠參加進修、培訓和繼續教育。
鼓勵教師通過培訓、函授、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形式,提高思想、文化、業務素質;鼓勵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教師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二十八條省機構編制管理機構會同省教育行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師職工編制標準並結合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制定和調整本省教師職工編制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的編制數配齊教師職工,並對配編情況進行監督;教師職工編制不得長期空缺。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教師長期從事義務教育工作,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使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蓋教師周轉房,幫助農村、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師解決住房困難。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師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農村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城市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教育行政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標準高於普通學校。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教育經費,應當向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特殊教育的義務教育傾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用於義務教育。
各地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經費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教師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困難家庭學生的生活費補助辦法,補助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三條鼓勵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所得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貧困學生生活補助。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學校開展的勤工儉學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由學校實施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及其項目的價格標準,應當經省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實行義務教育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國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和教育教學質量監測制度。保證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課程設定、課程標準開展教學活動並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督導制度,完善教育督導評估體系,加強對實施義務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執行辦學標準、實施素質教育、均衡發展、教育教學質量等情況進行督導。督導結果作為評價人民政府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的重要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學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接收應當在本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二)將測試成績、競賽成績、獎勵、資質證書、捐助等作為入學條件和編班依據;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公布接收學生的情況;
(四)責令學生退學、強迫學生轉學、開除學生;
(五)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
(六)違反課程設定規定、課時安排、課程標準和教育教學計畫開展教學活動;
(七)剝奪學生參加國中學業水平考試和高中階段入學考試資格;
(八)違反規定收取或者使用費用;
(九)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或者有安全隱患的活動;
(十)向媒體提供升學率、升學考試平均成績和高分數學生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教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二)歧視學生;
(三)要求學生征訂規定外的教輔讀物;
(四)其他違背教育公平原則、素質教育要求和損害學生人格尊嚴、身心健康等言行。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侵占、挪用或者扣減義務教育經費;
(二)向學校、教師和學生非法收取、攤派費用,強制學校、教師和學生訂購教輔讀物、參考資料、報刊雜誌和食品等;
(三)向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或者教師下達升學指標或者規定考試成績提高幅度;
(四)組織或者要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集會、商業演出等活動;
(五)未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抽調教師從事非教學活動。
第四十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法收取的費用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教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必要性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於1986年公布施行,199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辦法的施行對我省基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促進義務教育發展起到了保障和推動作用,全省義務教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義務教育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1.全省各地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義務教育資源分配不盡合理,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學校之間的差距依然存在,有些地方還有擴大趨勢,目前全省還有3個縣尚未實現“兩基”,已經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地區鞏固提高的任務還十分艱巨;2.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還不到位、義務教育財政經費投入總量不足,不少學校的公用經費存在缺口,有的學校還存在危房和欠債;3.部分地區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缺編,不能保證正常的教學任務和教學質量;4.一些人利用義務教育教科書的編寫、出版和發行向學生家長伸手,謀求不正當利益。因此,有必要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進行修訂,從管理體制、學校規劃、經費保障、提高教師待遇等方面加以強化和規範,以適應我省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
二、辦法修訂草案的起草經過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作為重要的民生立法項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的立法計畫。省教育廳將辦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後,省法制辦及時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部分學校及有關專家徵求意見,與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到玉溪進行了立法調研,經過初步修改後,按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要求,於5月7日與省教育廳在昆明召開了該辦法修訂草案的立法聽證會,同時將修改稿上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此後,又召開了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並與省財政廳、省編辦等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協調。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並經2009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管理體制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根據該規定,辦法修訂草案明確了我省義務教育的管理體制,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等部門實施義務教育的職責。同時也強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義務教育工作的職責(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
(二)關於學校規劃和危房改造的問題
辦法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義務教育學校設定規劃,並按照學校設定規劃布局學校。明確學校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新建居民小區配套建蓋中、國小校的,應當與居民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以及明確了建設資金不同來源的學校建成後如何管理。規定經鑑定為危房的校舍如何處理和改造,特彆強調鑑定為D級危房的校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拆除,目的是為了確保實施義務教育的場所能安全提供給更多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規定學校校舍合併、撤銷、變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還應當遵循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就近補償建設或者重新建設,其用地面積不得少於原用地面積(第十二條規定)。
(三)關於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是由於我省屬邊疆山區民族,許多地區六歲上學有一定困難,因此,辦法修訂草案作了靈活規定可以推遲至七歲上學,但學校應當報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部門批准(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二是明確了適齡兒童入學年齡的準確界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三是明確了本省戶籍和非本省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時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和辦理程式(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四)關於義務教育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條和第五章規定,結合本省多民族、多自然災害的實際,辦法修訂草案要求學校應當促進全體學生的全面發展。防止教學過於偏重智育的傾向,把德育放在首位,還要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組織學生開展社會實踐等活動。把目前全省教育提倡的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為內容的“三生教育”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同時把安全教育、民族團結教育、藝術教育、勞動技能教育、科普教育和課外體育鍛鍊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目的是為了提高義務教育階段的教育教學質量,促使學生全面發展。
(五)關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問題
義務教育經費是做好九年義務教育的根本保障。多年來我省高度重視義務教育方面的投入,教育經費逐年提高,為鞏固義務教育投入的保障機制,辦法修訂草案明確義務教育經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師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第三十條規定);規定省級財政安排的教育專款,應當對特殊教育和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的義務教育給予傾斜(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目的是為了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體現了義務教育的普惠性;同時規定國家撥給的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少數民族機動金等專項經費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明確各地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主要用於義務教育(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六)關於穩定教師隊伍和提高教師待遇的問題
為了保證義務教育質量,提高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素質,明確新聘用的教師應當具有專科以上文化程度、教師資格和教學能力(第二十六條規定)。為了提高義務教育在職教師的業務能力和教學水平,明確在職培訓機制,通過建立教師培訓機構,整合教師培訓資源,保障教師能夠參加進修,提高思想、文化、業務素質(第二十七條規定)。為了保證義務教育的師資力量,明確各地教師編制不得長期空編,對於不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的編制方案應當予以調整(第二十八條)。為了保證義務教育教師的待遇,保護其合法權益,鼓勵其長期從事教學工作,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蓋教師周轉房,幫助農村、貧困地區的教師解決住房困難(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以上說明和辦法修訂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3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會後,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論證會;法制委、法工委並就有關問題到陸良縣調研,聽取基層的意見。5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集中辦學和就近入學。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學校的設定和建設,在集中辦學,實現教育資源最佳化整合的基礎上,也要結合雲南實際,因地制宜,方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建議增加有關這方面的規定。法制委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後,作了如下補充和完善:一是在第八條規定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的基礎上,增加了“特別要保障低年級兒童方便就近入學”的內容;二是在第十條增加了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方便就近入學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學校設定規劃”,“學校的布局需要調整的,應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後,按規定的程式調整”的內容;三是在第十七條關於學校的合併、撤銷、搬遷的規定中,增加了“應當妥善安排學生就近入學”的內容。
二、關於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義務教育應注重教育的均衡發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特別是在農村、貧困山區的配置。法制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增加了一些有關這方面的規定,一是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了“促進義務教育辦學條件基本均等”,重點加強“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的”學校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大對農村教師的培訓力度,健全城鄉教師交流機制,推動校長和教師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合理流動”等內容;二是在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了教育經費的投入應當向“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傾斜”的內容。
三、關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義務教育方面的經費投入,提高在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教師待遇。經與教育部門協商,法制委研究後,在修訂草案已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義務教育經費的基礎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增加了一些具體規定:一是重申了國家上位法關於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三個增長”的規定,即在第三十條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二是在第二十九條中增加了“特殊教育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國家規定的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三是在第三十一條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經費中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
四、關於學校安全。針對當前學校安全事件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學校安全方面的內容。鑒於省人大常委會於2007年已制定有學校安全條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研究後,在本條例中作了進一步強調,增加了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學校落實安全工作措施,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配備相應的安全保衛人員”,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四條;在第十六條改善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中,增加了“並加強對宿舍和寄宿生的管理”;在第二十一條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中,增加了“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活動。
另外,還對其他個別條款及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