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三號)
1997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
(1999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教師享有的權利。
第五條 教師應當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不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侮辱學生人格。
第六條 自治區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資格的取得,應當按照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並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1年的試用期。
第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得任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學工作。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沒有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經考評不能勝任教師工作的,立即調離教學崗位;經考評基本勝任教師工作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取得合格學歷或者通過國家資格考試,方能繼續任教;3年內仍未取得合格學歷或者未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的,調離教學崗位。
第八條 自治區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度。
第九條 師範院校畢業生和非師範院校師資班畢業生,應當按照培養目標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工作。師範類定向生應當履行契約。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師範院校畢業生和非師範院校師資班畢業生分配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工作。
第十條 對在學期間免收學費、享受專業獎學金的師範院校畢業生和非師範院校師資班畢業生,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其中中師、專科畢業生服務期自實習期滿之日起為4年;本科畢業生服務期自實習期滿之日起為6年;畢業研究生服務期為8年,本科在學期間未享受免收學費或者專業獎學金待遇的畢業研究生,服務期為4年。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師範院校的建設,優先保證師範院校的教育經費,加強師資特別是少數民族師資的培養和培訓。
第十二條 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參加進修、培訓,接受繼續教育,經考試合格,發給繼續教育證書。繼續教育的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教師的依據和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十三條 中國小教師進修、培訓所需經費,依照經費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從年度教育事業費中按教師工資總額的1—2%安排。
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培訓費用從公用經費中按不少於教師工資總額2%的比例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同意,教師參加進修、培訓等形式的繼續教育,學習期間的工資待遇和其他待遇不變。
第十五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制定科學、合理、便於操作的考核辦法,採取平時考核和學年度考核以及聘任期滿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考核結果記入教師本人檔案,作為聘任、晉升、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
農村、牧區中國小教師工資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實行預算單列,按月由財政部門撥付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負責按時發放,不得剋扣、擠占、挪用、抵代。
第十七條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蘇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向上浮動一檔工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經每年年度考核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每滿6年將浮動工資固定,再向上浮動一檔工資。
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分配到上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見習期間享受定級工資待遇。
調入上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自調入之下月起享受浮動工資待遇。
正常晉升工資不得沖銷浮動工資。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證教師享受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津貼。
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集中一定財力,為城市教師建設住房。在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當劃出一定比例的住房,按成本價出售給教師。同時,教師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其他優惠政策。對長期在農村牧區任教的中國小教師,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劃定宅基地,並給予適當建房補貼。
第二十條 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醫療待遇。
第二十一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至少每2至3年體檢一次,具有中級以下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至少每3至4年體檢一次。經費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學校列支。
第二十二條 下列教師在醫療保健方面應當予以特殊照顧和保障:
(一)高等學校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
(二)取得副高級職務16年以上的;
(三)取得特級教師稱號的;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
(五)被評選為國家或者自治區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中國小教師,或者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27年、女滿22年的自治民族中國小教師,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退休條件,退休後工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具有高級職務的,享受原工資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二)具有中級職務的,在退休工資基礎上增加原工資10%的退休金;
(三)不具有高、中級職務的教師,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蘇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的,在退休工資基礎上增加原工資10%的退休金。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師,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前款規定的退休金待遇。
教師的退休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的總額。
第二十四條 鼓勵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教師待遇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對教師實行減免收費。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教師獎勵基金組織,對做出特殊貢獻的教師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學校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師範院校和非師範院校師資班畢業生任教服務期未滿離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旗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繳本人在學期間的專業獎學金和所免學費。
第三十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擔任教師工作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學校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企業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1日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的通知》指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科技是關鍵,教育是基礎。在即將到來的21世紀,國家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能力將越來越取決於教育發展、科學技術和知識創新水平。《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能否培養出既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又有現代化科學文化知識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是關係到我區“科教興區”戰略能否實現,關係到我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能否實現的大問題。高素質創造性人才的培養,關鍵在教師。因此,建設一支政治、業務素質好,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
多年來,自治區各級黨政領導、社會各界都十分重視、關心、支持教師隊伍建設,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全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計,把師範教育擺在突出位置優先發展。目前,全區已有師範本科院校2所、專科院校4所、教育學院11所、中等師範學校22所、教師進修學校62所,初步形成了結構基本合理,門類比較齊全的師範教育體系。改革開放二十年來,全區僅高、中等師範院校就培養了15.6萬教師,輪訓中國小教師和校長18萬人次。教師學歷合格率,高中、國中、國小分別提高了29.9個百分點、68.9個百分點和54.5個百分點。為了提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自治區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採取積極措施,做了大量工作。認真開展職稱評定工作。目前,我區在崗的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達到6768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達到48007人,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達到165857人。自治區表彰了一大批為自治區教育事業做出貢獻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評選出291名中國小特級教師,並提高了特級教師津貼;將部分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並將民辦教師工資中的國家補助部分由1986年的年平均470元提高到1670元;自治區每年撥出專款用於教住宅建設。 以上措施對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工作、生活條件,穩定教師隊伍,發揮教師工作的積極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按照國務院批轉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畫》中“跨世紀園丁工程”、《內蒙古自治區貫徹〈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提出的目標和要求以及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區教師隊伍還遠遠不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第一、教師總體素質急需進一步提高。在改革開放的歷史條件下,各種思潮不可避免地影響教師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教師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提高有待進一步加強。第二、教師學歷合格率偏低。按教育部要求,到2000年,教師學歷合格率,高中應為70%左右,我區現在才達到55%;國中應為80%以上,我區現在才達到78.85%;國小應為95%以上,我區現在才達到92.5%,分別相差15個百分點、1.15個百分點和2.5個百分點。第三、教師的待遇有待進一步提高。應當承認,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和人民生活的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也有相應提高,但是,從人民教師在“科教興區”戰略中承擔的重要使命考慮,他們實際享有的待遇與其工作奉獻之間仍有較大反差。教師隊伍的大頭——農村、牧區的教師還在十分艱苦的環境中辛勤勞作,教師流失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部分地區拖欠中國小教師工資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教師在醫療、住房方面還存在較大困難。
近年來,全國大部分省市已陸續制定出實施教師法辦法,並產生了積極效果。為了維護教師法的權威性,使自治區教師隊伍建設走上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抓緊制定出台我區實施教師法辦法,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二、辦法起草過程及主要原則
早在1995年,我委就依據教師法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徵求意見稿)》。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未能正式提交審議。1998年3月,我委在機構改革中成立了政策法規處,教委一把手親自分管教育法制建設工作,將辦法草案列為我委教育立法的主要項目。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政府對教育立法工作十分重視,1998年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孫玉溱主任親自詢問了教育立法情況,政府法制局也主動和我委聯繫,表現出對教育立法、特別是對出台教師法實施辦法的關心和重視。1998年10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派員提前介入,並同自治區政府法制局和自治區教委進行了聯合立法調研,深入有關盟市、廣泛徵求了各方面對教師法實施辦法的意見。調研結束後,又在政府法制局的具體指導下,用十多天時間,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研究,字斟句酌地進行推敲,數易其稿。辦法草案經協調自治區有關部門意見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1999年4月26日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我們在起草修改辦法草案的過程中,注意把握如下原則:第一,體現地區特點。考慮到教師法已對教師的總體要求,社會責任以及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等都作了比較全面和具體的規定,沒有必要再作重複規定。但是,考慮到師德建設存在的問題,在辦法草案第五條專門進行了強調,提出了三個“不得”,並在罰則中有對應條款。其他條款也力求與自治區實際緊密結合。第二,強調可操作性。儘量避免說原則話,立模稜兩可的條款,力爭使每一條款的內容都賞罰鮮明、便於操作。第三,體現民族特點。對少數民族師資的培養、培訓和生活待遇給予儘可能的政策傾斜。第四,以法律、政策和事實為依據。努力使各條款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和自治區的實際情況。
三、辦法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本辦法按條款編排,不分章。全文30條。1—5條寫了制定辦法的目的、適用範圍、教師管理許可權以及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權利義務並重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強調了師德建設。6—7條寫教師資格。8條寫教師職務制度。9—14條寫教師的培養培訓。15條寫教師考核。16—24條寫教師待遇。25條寫教師獎勵。26—28條是罰則。29條是參照範圍。30條是施行日期。
(二)關於教師工資問題
教師法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國家教委關於教師法實施意見中要求,各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當地教師平均工資水平高於當地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幅度及保障措施,並予以落實。本辦法沒有重複以上規定。本辦法第16條,主要是針對當前存在的中國小教師工資拖欠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實際提出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中國小教師工資拖欠問題及做好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內政傳發〔1998〕17號)第二條規定:“蘇木鄉鎮中國小教師工資一律由旗縣政府部門統一管理、撥付。各旗縣人民政府要合理調整投資結構,在年初安排財政預算時,優先保證教師工資的需要。要實行教師工資預算單列,在預算中一次打足,不留缺口(包括民辦教師工資國家補助部分),按月由財政部門撥付教育部門,由教育部門負責按時發放”。我們認為,只有落實自治區政府的這項規定,才能較好地解決農村、牧區中國小教師工資拖欠問題,才能在此基礎上使教師工資逐步提高。
(三)關於邊遠貧困地區教師享受浮動工資待遇問題
本辦法第18條關於中專以上畢業生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地區任教享受浮動工資待遇的規定,是從農村、牧區基層學校隊伍不穩、待遇偏低、大專畢業生下不去等實際提出的。目的是鼓勵教師長期在艱苦貧困地區從事教育事業,加快全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進程。教師法第2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本條內容,參照了我區包頭市、烏海市(分別浮動兩級)以及其他省市的有關規定。比如山西省規定“在山區學校任教的中國小教師,工資在原有工資基礎上向上浮動一個檔次,凡完成教學任務的,每滿五年予以固定,並再向上浮動一個檔次”。本條“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同時,體現激勵機制,享受浮動工資的必須是經年度考核取得“勝任”評價的教師。
(四)關於教師退休享受優惠待遇問題
《教師法》第30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小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目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教師,退休後享受原工資百分之百的待遇,全國有20多個省市已經實施。實際上,達到30年和25年的教育教學年限,等於終身從事了中國小教學事業,難能可貴,應當予以鼓勵。為了避免“一刀切”,本條對退休優惠待遇除了規定年限之外,還分了兩個層次,即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分別享受相應優惠待遇。
(五)關於教師醫療問題
教師,特別是農村、牧區中國小教師看病難、報銷難的問題是比較普遍的,直接影響到教師本人的健康和教育教學質量。本辦法第20條是根據教師法第29條規定提出的。本辦法第23條規定了享受保健醫療待遇的範圍,總計5項。其中前三項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提出的。其他兩項自治區衛生部門認為有政策依據。
(六)關於教師任教服務期問題
本辦法第10條關於師範院校畢業生和非師範院校師資班畢業生實行任教服務期制度,是根據國家教委關於教師法實施意見有關規定製定的。其中“畢業研究生任教服務期為8年”的規定,是從我區高學歷人數較少,而培養一位研究生國家要拿出比本、專科畢業生更多的費用的實際提出的。
(七)關於教師培訓經費問題
在職教師的進修培訓,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關鍵環節,也是下個世紀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保證相應的經費。國家教委教師法實施意見規定:“各地應當設立教師培訓的專項經費”。雲南省規定:“中國小教師培訓所需經費,按經費管理許可權由教育行政部門從教育事業費中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安排。”黑龍江省規定:“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的比例安排。”上海市規定“按每年每位教師50元安排。”我們綜合各方面意見,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了1—2%的安排幅度。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草案)。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教育是科教興國、科教興區的堅實基礎。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實施辦法是科教興區的重要法規之一。制定出台這一法規對進一步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依法維護和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加強教師隊伍的法制化、規範化管理將發揮重要作用。組成人員還認為,實施辦法草案具體明確,簡明扼要,比較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對實施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實施辦法草案的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條文的修改
(一)第一條“促進”後的“自治區”去掉。
(二)第二條“自治區”後增加“行政區域內的”內容,這樣表述更加規範。
(三)第五條“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移至“教師應當”之後,並增加“教書育人”的內容。去掉最後一句“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教育教學規律的有關活動。”
(四)第六條第一款“條件”之前增加“相關”二字。第二款去掉“文化程度或者同等”的內容。
(五)第七條第二款“沒有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改為“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經考評基本勝任教師工作的人員”。
(六)第十條“實行”之前加入“在本自治區”的內容,並將中師、專科畢業生服務期改為“4”年,本科畢業生服務期改為“6”年。這樣,既限定了師範院校畢業生任教服務的範圍,又較合理地規定了不同層次畢業生任教服務期的年限。
(七)第十二條第一款已具體說明了教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問題,故將第二款去掉,以避免對“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產生歧義。
(八)第十三條第二款改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培訓費用從公用經費中按不少於工資總額2%的比例安排。”
(九)第十六條第一款“採取措施”改為“採取有力措施”。第二款“挪用”後增加“、抵代”。“農村教育費附加不得平調”改為“農村教育費附加不得挪作他用。”
(十)第十八條第一款“每滿6年”之後增加“將浮動工資固定”的內容。第三款去掉“調離上述地區的,取消浮動工資”的內容,這一內容不利於鼓勵教師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蘇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此條另增設一款為第五款:“鼓勵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教師待遇方面的優惠政策。”
(十一)第十九條第一款去掉“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優惠政策”的內容。將“在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劃出一定比例的住房,按成本價出售給教師”改為第二款,並增加“同時,教師按經濟適用房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的其他優惠政策”的內容。將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十二)第二十一條第一句和第二句的“教師”後增加“至少”二字。
(十三)第二十二條“享受保健醫療待遇”改為“在醫療保健方面應當予以特殊照顧和保障,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此條第二項改為“取得副高級職稱16年以上的”。
(十四)為在實施辦法中體現民族政策,提高少數民族教師待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句後增加“或者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27年、女滿22年的自治民族中國小教師”的內容。第一款在“具有中級職稱的”之後增加“或者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蘇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的”內容。本款中的“退休後在原工資基礎上增加10%的退休金”改為“退休後在退休工資的基礎上增加原工資10%的退休金。”
(十五)第二十六條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
(十六)第二十八條“給予”後增加“批評教育或者”。
(十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教育行政部門”改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十八)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的“旗縣”改為“旗縣級”。
此外,對實施辦法草案中的個別詞句和文字作了規範性修改。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實施辦法草案在修改過程中,所修改的內容儘量與自治區政府的現有政策相銜接,對於自治區政府在協調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內容改動較少。
(二)關於教師工資的發放。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由同級鄉鎮財政管理,這是符合財政分級管理原則的。但是,由於一些財政困難的鄉鎮挪用教育經費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教師工資不能按時發放。針對這一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內政傳發〔1998〕17號檔案規定:“蘇木鄉鎮中國小教師工資一律由旗縣政府部門統一管理、撥付。”不少財政困難不能按時發放教師工資地區的實際情況表明,這一規定是教師工資按時發放的一項有效措施,因此擬在法規中予以固定。
(三)關於二十二條教師享受保健醫療待遇問題。考慮到很多地區不具備實行保健醫療的條件,因此這條規定在全區沒有普遍性。為使有特殊貢獻的教師能夠在全區範圍內享受到特殊醫療保健待遇,故對此條作了適當變動。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蒙語授課教師及城市民族學校教師工資待遇等問題也應在實施辦法中有所體現。對於這些問題,建議在制定《民族教育條例》和《民族語文工作條例》時予以解決。
以上修改說明,已經1999年7月6日主任會議討論同意,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第二次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將有關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條文的修改
(一)第五條將“教書育人”移至“為人師表”之前。
(二)第六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關條件,按照《教師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改為“教師資格的取得,應當按照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七條第二款“不具備合格學歷又未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經考評基本勝任教師工作的人員,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改為“沒有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經考評不勝任教師工作的,立即調離教學崗位;經考評基本勝任教師工作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取得合格學歷或者通過國家資格考試,方能繼續任教;3年內仍未取得合格學歷或者通過國家資格考試的,調離教學崗位。”
(四)第十條去掉“在本自治區”。最後一句後增加“本科在學期間未享受免收學費或者專業獎學金待遇的畢業研究生服務期為4年。”
(五)第十二條第一句前增加“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六)第十五條第二款“業務檔案”改為“本人檔案”。
(七)第十六條第二款刪除“公辦”、“及民辦教師國家補貼、”“農村教育費附加不得挪作他用。”在“旗縣級”後加上“人民政府”。
(八)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原第十八條第一款“經年度考核”改為“經每年年度考核”。第五款改為第二十四條。
(九)第十九條第二款“經濟適用房”改為“經濟適用住房”。
(十)第二十一條去掉“所需”。
(十一)第二十二條“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另設為第二款。
(十二)第二十三條改為“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中國小教師,或者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男滿27年、女滿22年的自治民族中國小教師,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退休條件,退休後工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具有高級職務的,享受原工資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
(二)具有中級職務的,在退休工資基礎上增加原工資10%的退休金;
(三)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蘇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0年以上的,在退休工資基礎上增加原工資10%的退休金。”
(十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職稱”改為“職務”。
(十四)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十五)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改為第二十八條。
(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去掉“本自治區”。
(十七)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將“者”改為“的人”。
(十八)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分別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實施辦法草案中的個別詞句和文字作了規範性修改。
二、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該充實、增加關於教師義務的內容。教師法第八條已經詳細具體地規定了教師的義務。本辦法第五條概括扼要地對教師義務提出要求,既與國家法相銜接,又避免了抄錄國家法。至於操作中更具體的要求和措施,應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宜過於繁細。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二條“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義應該作出說明。教師法附則第四十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教師法附則第四十條又規定:“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因此,本辦法沒有必要再予重申。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中的“旗縣級以上”、“旗縣級以下”、“蘇木鄉鎮以下”應加上“及其”字樣,表明包括本級。按照法律條文慣例,“××級以上”、“××級以下”均包括本級在內。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蒙語授課教師的待遇問題應當在本辦法中作出規定。我們又與自治區教委的同志研究了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應當解決的。但是多年來未能形成全區性的政策和統一做法,一時難以協調出各方面均滿意的結果。所以,草案修改稿未能作出修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農村牧區中國小教師的建房補貼、體檢標準等問題應當作出更明確具體的規定。鑒於全區各地經濟發展水平有較大差異,規定得過於具體,既可能限制經濟狀況較好地區尊師重教的積極性,又可能使經濟狀況較差地區人民政府不堪重負。本辦法的規定,給各地政府預留了一定的活動空間,比較符合自治區的實際。
以上修改說明,已經7月28日主任會議研究同意,連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