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號
【發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6-07-01
《雲南省電子政務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4月28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徐榮凱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雲南省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電子政務管理,推進電子政務發展,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機關套用信息與網路技術,發布信息、辦理業務、處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公務員法的各級各類機關及單位。
第四條電子政務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資源共享、服務便捷、講求實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信息化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的重大決策和組織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等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的電子政務網路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網路的運行維護、技術服務等技術保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子政務的管理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本省實際,制訂全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業務規範,報省信息化領導機構批准後實施。
省級各機關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全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部門、本系統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省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
州(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及系統(行業)規劃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上一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同級信息化領導機構批准實施。
第七條符合發展規劃的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等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電子政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資金的管理使用,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電子政務基本建設、套用推廣等電子政務項目應當以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為依據。
電子政務項目的立項應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審批。其中電子政務基本建設項目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初步設計。
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電子政務項目立項的依據之一。未經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的電子政務項目不得立項。
第九條電子政務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並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條全省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
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託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組織建設跨部門、跨地區的電子政務系統。其他電子政務系統由各機關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組織建設。
各機關不得擅自建設獨立的電子政務廣域網路。
各機關已單獨建立的電子政務業務專網,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遷移到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電子政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確保全全,對涉密信息要採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省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雲南省電子政務入口網站。
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範建設本機關的公眾網站,並與雲南省電子政務入口網站連結。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專業單位對本級電子政務項目進行效果評估,包括事前評估、事後評估和套用評估。
對各機關申請的電子政務項目進行事前評估,評估意見作為項目初審和審批立項的重要依據。
對批准立項的電子政務項目,在項目完成後進行事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未進行事後評估或者評估未通過的項目不得驗收。
對電子政務項目的運行和套用情況定期進行套用評估,評估意見作為考核電子政務工作和給予經費保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省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會同有關部門開發、建設全省公共性、基礎性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資料庫。
各機關應當建設本機關的信息資源庫,由專人負責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加工、保密審查、持續更新、建立共享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各機關交換電子政務信息,應當向電子政務網路管理機構提供數據交換接口。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利用電子政務入口網站和其他信息網路系統,真實、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保護的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一)機構設定、工作職責、辦公地址及聯繫方式;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三)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四)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五)財政預決算報告、審計結果報告;
(六)有關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法定收費項目及標準和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七)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政府採購、稅費徵收、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的情況;
(八)征地拆遷、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情況;
(九)重大疫情、災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和發生、處置情況;
(十)社會保障、勞動就業、教育衛生、扶貧救濟等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
(十一)招考錄用公務員及公開選拔任用幹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十二)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十六條各機關應當逐步為公眾免費提供表格下載、線上查詢、線上諮詢、線上申請、線上辦理、線上訪談、網上直播、網上投訴、網上調查等電子化服務。
各機關在提供電子化服務過程中發現有害信息的,應當採取措施,及時處理,不得擴散。
第十七條各機關應當逐步利用電子政務網路辦理業務和進行公文處理。
電子公文的傳輸、運轉、處理和歸檔,應當符合有關業務規範。
第十八條鼓勵社會力量對具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允許加工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增值開發利用。
按照前款規定從事增值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報州(市)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省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等主管部門實施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數字認證體系和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數據災難備份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全省電子政務安全體系的相關要求,利用全省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基礎設施,建立健全定期備份制度、信息資源分級管理制度、應急處理制度、網路系統運行維護制度以及其他與網路信息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款所列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電子政務建設應當使用正版軟體和經依法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本級電子政務培訓規劃,開展電子政務培訓工作。
從事電子政務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資格或者經培訓合格。
各機關應當加強對本機關工作人員信息網路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電子政務績效考核機制,由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機關的電子政務工作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各機關工作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信息化領導機構或者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電子政務發展規劃、技術標準或者業務規範的;
(二)擅自建設獨立的電子政務廣域網路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建設和運行電子政務項目的;
(四)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交換政務信息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在電子政務網站上公開政務信息的。
第二十五條實施危害電子政務網路系統安全行為的或者利用電子政務網路系統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電子政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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