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06年4月24日
為加強全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二、安全培訓工作原則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三、安全培訓機構及其培訓範圍
(一)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其中,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
(二)培訓機構培訓範圍
二級資質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州、市、縣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員,安全生產監督員,中央駐滇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三級資質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州、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級資質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一、二、三級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對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四、各類人員的培訓
(一)培訓對象
1.安全生產監察(監督)員
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1)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由省安全監管局認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專門安全培訓,經省或州(市)安全監管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2)非煤礦山、危險化學晶、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契約工、勞務工、輪換工、協定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3)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作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4)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班組的安全培訓。
(5)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6)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3.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基本上崗知識與能力,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二)培訓時間要求
1.安全生產監察員和安全生產監督員首次取證培訓總課時不得少於80學時,年度輪訓不得少於24學時。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3.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4.註冊安全工程師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5.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晶、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三)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統一制定。
1.安全生產監察(監督)員,非煤礦山、危險化學晶、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國家總局頒布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
2.前項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監管局組織制定。
安全培訓內容按國家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制定的大綱執行。
(四)培訓教材與收費
1.培訓教材。省安全監管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監管局組織評選審定的優秀教材。
2、培訓收費。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併到當地財政、物價部門辦理收費手續。
(五)培訓工作程式
1.制定培訓計畫。培訓計畫包括培訓類別、人數、使用教材、培訓內容、授課教師、時間、地點、收費金額等。
2.提出培訓申請。安全培訓機構在開展安全培訓前,對需要考核發證的培訓,應當向負責考核的省、州、市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提交培訓計畫。
3.組織培訓。安全培訓必須按照培訓大綱進行。
4.進行培訓總結。總結學員參訓情況、收集學員反饋信息。
5.提出考核申請。培訓機構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向考核部門申請考核。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保障措施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保證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2.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3.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五、培訓考核
(一)考核原則。安全培訓的考核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監察(監督)員,三、四級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的教師,二級培訓機構培訓人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監管局可委託州(市)安全監管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受委託的考核部門對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省安全監管局對所有受委託的考核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受委託的考核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工作的服務,中央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要配合考核部門做好培訓考核工作。受委託的州、市安全監管局要及時將考核情況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3.州、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三)考核程式
1.省及州(市)安全監管局宣傳教育部門為考核組織部門。
2.現場監考人員由負責組織考核的宣傳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每個考場不少於2人。
3.試題庫由省、州(市)安全監管局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建立。
試卷實行百分制,60分為合格。考試時間為120分鐘,採取閉卷筆答方式。考試題型有填空、選擇、判斷、連線、簡答、論述等。
4.實行試卷考核時,由宣傳教育部門負責同志從試題庫中隨機抽取試卷,並密封后交給負責現場監考的人員。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必須重新培訓。
6.考核結束後,統一閱卷,公布考核成績。
(四)省、州、市安全監管局考核不得收費。
六、培訓發證
(一)省、州(市)安全監管局按各自考核範圍承擔發證工作。
(二)發證部門及證書種類。對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人員,頒發相應證書。
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和安全生產監督員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1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上崗證;培訓機構教師資格證。
2.州、市安全監管局負責頒發除中央駐滇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三)證書式樣。安全生產監督員證、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及教師資格證式樣由省安全監管局規定。
(四)各種證書有效期限
1.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安全生產監督員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教師資格證等有效期均為3年。
2.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省安全監管局提出換證申請。
3.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2年複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需延期或者複審的,申請人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或者異地相關機關辦理延期或者複審手續。複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準操項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異地相關機關同意、並經生產經營單位知識更新後,複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證書空間有效性範圍。省安全監管局考核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各州、市安全監管局考核頒發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七、安全培訓管理
(一)管理許可權
1.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州、市、縣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監督)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駐滇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及三、四級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教師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2.州、市、縣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配合省安全監管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3.除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各級安全監管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監督。
(二)培訓基礎資料要求。培訓機構、考核部門、發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檔案管理制度。
1.培訓機構應當將培訓計畫、培訓通知、課程安排、培訓總結、課堂教學評估表、培訓學員檔案、考核審批表格(學員資料)、考核申請表回執等存檔。
2.考核部門應當將培訓計畫及審批意見、考核申請表、考核委託書、考核試卷、發證審批表等存檔。
3.各類證件由省安全監管局統一製作、統一編號,省、州(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發證。
(三)培訓工作檢查要求
1.省、州(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員、監督員持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制度、計畫的制定及其實施情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情況。
3.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建立安全培訓基礎資料檔案情況。
5.安全培訓保障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四)公告與質量評估。省安全監管局定期公告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對已經取得資質證的安全培訓機構,省安全監管局每年進行一次培訓質量評估考核,凡培訓質量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訓機構資質。
(五)舉報。各級安全監管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局舉報。
八、法律責任
按《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九、名詞解釋
(一)安全生產監察員。指在縣級以上安全監管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人員。
(二)安全生產監督員。指在省、州(市)、縣(市、區)、鄉(鎮)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安全監督站(所)從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人員。
(三)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其中: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3.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4.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製冷與空調作業、高處作業、礦山作業、危險化學品作業、煙花爆竹作業和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人員。
(四)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註冊安全工程師等。
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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