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號
《雲南省國防交通規定》已經2007年4月2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秦光榮
二00七年五月十六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保障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順暢,根據《國防交通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由從事國防交通活動,必須遵守《國防交通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防交通,是指為國防建設服務的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等交通體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戰備辦公室為地方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和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交通工作。
主管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的行業管理部門為交通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國防交通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交通事業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承擔國防交通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實施民兵交通保障隊伍管理、訓練、演練所需經費,列入當地人民政府民兵事業費安排;承擔國防交通保障任務所需經費,在被保障單位的經費預算中安排補助。
企業事業單位承擔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依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五條 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接照全國國防交通保障計畫要求,組織省級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擬訂全省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征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州(市)、縣(市、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按照上級國防交通保障計畫要求,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擬訂本行政區域的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徵求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備案。
國防交通保障計畫每五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者推遲修訂,批准、備案程式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防交通建設規劃由省、州(市)、縣(市、區)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分別擬訂,經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申請國防交通經費建設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上報立項前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
第八條 國家規定範圍的以及下列範圍的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應當經省國防交通主管機構同意;由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負責審核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鐵路建設項目;
(二)國邊防公路建設項目:
(三)大型橋粱、重要碼頭、重要隧道、客貨運輸樞紐建設項目;
(四)機場建設項目;
(五)郵件處理中心、公用通信網樞紐、二級以上長途傳輸幹線建設項目;
(六)與國防交通有關的其他重要建設項目。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和上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要求,負責組建和管理本地區、本系統的國防交通保障隊伍。
第十條 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分為專業保障隊伍和交通沿線保障隊伍。
專業保障隊伍以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電信等系統的企業事業單位為基礎分別組建,承擔下列主要任務:
(一)實施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搶修和國防交通物資的搶裝、搶運;
(二)配合部隊運輸和物資倒運,搶建臨時線路和站場;
(三)協同重要交通通信設施的防護,實施遮斷任務和交通管制;
(四)為領導機關和部隊提供指揮通信保障。
交通沿線保障隊伍由交通沿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負責組織,承擔當地國防交通設施的防護和搶修任務。
第十一條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的車輛、船舶和其他機動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國防交通主管機構的規定,設定國防交通統一標誌,在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優先通行並免交通行費。
第十二條對違反國防交通管理的行為,依照《國防交通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