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以工代賑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賑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央扶貧工作會議精神,做好扶貧開發和以工代賑工作的通知》及雲南省委、省政府《關於打好扶貧攻堅戰,確保“九五”基本脫貧的決定》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工代賑是國家扶持農村貧困地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民眾生產、生活條件,解決溫飽、脫貧致富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一項重大扶貧措施。
第三條
以工代賑的扶持範圍為國定73個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貧困鄉、村作為安排項目及資金投放的重點。主要是扶持這些地區的貧困民眾建設基本農田(地),修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解決農村人畜飲水,建設縣、鄉公路和經濟開發道路,發展畜牧業,種植經濟林果,改善農村通訊條件,進行“綠色希望工程”建設。
第四條
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實行計畫管理、項目管理、資金管理。圍繞雲南省“七七”扶貧攻堅計畫確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決全省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總目標,組織實施建設計畫、資金計畫、項目計畫。
第五條
以工代賑實行領導小組負責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計畫部門是以工代賑的主管部門,以工代賑辦在以工代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以工代賑工作。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六條
以工代賑計畫的編制。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建設計畫、資金計畫和有關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由省以工代賑辦負責組織地、縣,協調同級各有關部門,結合以工代賑扶貧攻堅中長期規劃,做好年度項目計畫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
以工代賑項目計畫的編制從縣級開始,由領導小組逐級上報省以工代賑辦公室,抄報省級有關業務部門。省級有關業務部門對地州市上報項目計畫中涉及本部門業務範圍的項目進行審查,提出項目建議計畫報省以工代賑辦;省以工代賑辦根據地州市上報項目計畫和業務部門的建議計畫進行審查,綜合平衡後提出計畫草案,經省計委領導審查,報省以工代賑領導小組審定後,作為正式計畫下達。同時抄送省級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地編制以工代賑年度項目計畫資金規模,按上年度省以工代賑領導小組下達計畫數的120%編制。行業規模比例亦參照上年度省實際下達的規模比例分解。
第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計畫的上報時間,縣級在上年11月底前上報到地、州、市計委(以工代賑辦)和業務主管部門。地、州、市12月底前上報到省以工代賑辦和業務主管部門。省的項目計畫在當年6月底前下達到地(州、市)縣,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十條
以工代賑項目計畫下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逐級上報,履行報批手續,經省以工代賑辦批准後方能調整。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以工代賑建設項目由各級計委(以工代賑辦)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建設項目要進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
建設規模在3000畝以上的連片開發農田(地)建設項目,單項工程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小型水利項目,路段總長30公里以上的縣鄉公路、經濟開發道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委(以工代賑辦)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參加評審,業務主管部門及時提出初審意見,由省計委以工代賑辦行文批覆。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省計委(以工代賑辦)參加會審,經省計委會簽,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行文批覆。限額以上項目經可研初審、初設會審通過後報省以工代賑領導小組批准列項。限額以下項目,由地縣計委(以工代賑辦)組織評審和批覆。未作前期工作、沒有經過計委(以工代賑辦)審批的項目,不納入省以工代賑年度項目計畫。
第十三條
計委(以工代賑辦)是以工代賑建設項目的直接責任單位,要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負責組織地方和有關業務部門實施好項目計畫。以工代賑項目建設主要靠組織民眾投工投勞來完成。技術要求高、施工難度大需要招標施工的項目,要實行投標招標,堅持工程質量監測和竣工驗收制度,加強監督審計等工作,確保項目計畫的圓滿完成。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資金是國家政策性的扶貧資金,包括國家安排的以工代賑資金、省財政的配套資金、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配套資金和地(州、市)縣的配套資金。以工代賑資金以無償補助的方式扶持貧困地區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的地方配套資金由省級財政、省級有關業務部門和地、縣共同承擔。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將該項資金列入預算,按比例數額配足。
第十六條
以工代賑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領導小組批准的項目計畫和有關要求,下達資金預算。縣級財政必須在同級農行開設以工代賑資金專戶,各縣(市)財政根據上級下達的預算指標和縣級配套資金一併撥到以工代賑資金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縣級財政按以工代賑辦提供的項目進度分期撥款。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配套資金不足,不設立專戶,有擠占、挪用以工代賑資金的,省以工代賑領導小組將視其情節,調減下年度的以工代賑資金規模,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省以工代賑辦在同級財政配套資金中提取1%的管理費,地(州、市)、縣以工代賑辦按同級財政應配套資金的5%提取管理費,作為項目前期工作和業務經費的補充。
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項目設計費、諮詢費嚴格按照國家對扶貧項目費用收取和有關要求收費,不許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更不能增項收費。任何單位不得收取以工代賑工程管理費。
第二十條
省、地(州、市)縣計委(以工代賑辦)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賑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報告制度和項目結算制度。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督審計,嚴肅財經紀律,管好用好以工代賑資金。
第二十一條
以工代賑辦及有關業務部門、工程施工單位(指揮部)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對檢查和審計中發現的違紀行為,要及時糾正。凡挪用、擠占以工代賑資金的必須限期如數歸還,對違反財經紀律和不按以工代賑管理規定執行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以工代賑領導小組,並設立以工代賑辦公室。領導小組是政府的領導協調管理機構,下設的辦公室是專司以工代賑業務管理工作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的扶貧政策,實施和管理以工代賑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以工代賑辦在政府以工代賑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以工代賑扶貧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過去的管理辦法、意見,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計委負責解釋。地(州、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省以工代賑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