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1989年3月9日經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該《規則》分會議的舉行,預備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議案的審議,工作報告的審議,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的審查,選舉和辭職、罷免,詢問、質詢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發言和表決11章6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和工作程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3月9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行使職權。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如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請假。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舉行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代表。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地區、自治州、省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雲南部隊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根據情況,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推選。
會議期間,代表團對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並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代表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可以由代表團的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也可以召開有關代表團聯席會議審議,還可以根據代表的要求,採取專題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審議。有關代表團聯席會議由有關代表團團長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推舉若干人輪流擔任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決定問題,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對某些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決定。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事務工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是沒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不得妨礙會議正常進行。
會議根據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定和決議,應當公布。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由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少數民族代表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使用本民族語言發言,同使用漢文、漢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翻譯人員。

第二章 預備會議的舉行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三)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準備事項。
第十九條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草案,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閱讀、醞釀會議將要審議的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準備;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的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進行討論。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表決。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寫明提案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方案,並附有有關的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附有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的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地方性法規修正草案。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他議案,應當寫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章 議案的審議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議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案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修正草案,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各代表團,並將修改後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法規草案印發代表和有關地區、機關、團體;對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將草案公布,廣泛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匯總印發會議。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要求,主席團可以安排省長、副省長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到會向代表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繼續審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報告,或者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予以審議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對於沒有列入本次大會會議議程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必須於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審議完畢,答覆提案人,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審議通過後,應當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五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上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後一年工作的安排。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下屆工作提出建議。
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應當將代表在審議中提出的主要意見整理送交秘書處。秘書處綜合代表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並轉告報告單位。報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將研究處理代表意見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根據代表的要求和主席團決定,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決定,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提交各代表團審議。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再次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通過後,將修改後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工作報告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六章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地方財政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本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關於本年度全省地方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全省地方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
臨時召開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全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其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也應當分別對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轉告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綜合審查意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交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全省地方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後,由各代表團審查,同時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交各代表團審議,並由主席團將報告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主席團並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會議。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如果未能編制出上年度全省地方財政決算,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聽取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地方財政決算的報告,予以審查和批准,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選舉和辭職、罷免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在代表中提名;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我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聯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但是聯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籤名。
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法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辦法徵求代表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進行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我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四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級國家機構領導人員和我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始得當選。選出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選舉和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六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人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確定候選人,進行第二次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省長,我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名額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由主席團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的順序確定候選人,進行第二次選舉。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和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我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辦法草案,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提出意見。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意見進行修改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補選的具體辦法,按照地方組織法第二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由本次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章 詢問、質詢案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詢問。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出說明。
主席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廳、局、委、辦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和質詢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向主席團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作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報告印發會議,也可以作出相應的決定。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被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九章 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派人到會研究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處理不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會議閉會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繼續研究處理,並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進行督促檢查。
承辦機關和組織必須於會議閉會半年內處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臨時召開的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於下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處理完畢,並負責答覆代表。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完畢後,應當將處理的基本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第十章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若干人參加調查工作。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全省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一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二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事先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按排發言或者由大會秘書處印發書面發言。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就同一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六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六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月7日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和工作程式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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